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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運輸事故的處理

    第一節 線路中斷對旅客的安排

    第一百零四條 線路中斷,列車不能繼續執行時,應妥善安排被阻旅客。車站應將停辦營業和恢復營業的資訊及時向旅客公告。

    第一百零五條 線路中斷,旅客可以要求在原地等候通車、返回發站、中途站退票或按照承運人的安排繞道旅行。

    第一百零六條 停止執行站或列車應在旅客車票背面註明原因、日期、返回××站並加蓋站名章或列車長名章,作為旅客免費返回發站、中途站辦理退票、換車或延長有效期的憑證。

    第一百零七條 旅客持票等候通車後繼續旅行時,可憑原票在通車10日內恢復旅行。車站應予辦理簽證手續,通票還應根據旅客候車日數延長車票有效期。臥鋪票應辦理退票。

    第一百零八條 鐵路組織原列車繞道運輸時,旅客原票不補不退,但中途下車即行失效。客自行繞道按變徑辦理。

    線路中斷後,旅客買票繞道乘車時,按實際徑路計算票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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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線路中斷對行李、包裹的安排

    第一百零九條 對發站已承運的行李、包裹應妥善保管,鐵路組織繞道運輸時,運費不補不退。對滯留中途站的鮮活包裹應及時變賣處理。

    第一百一十條 收貨人在中途站要求領取時,應退還已收運費與發站至領取站應收運費的差額。不足起碼運費按起碼運費核收。對要求運回發站取消託運的,退還全部運費。

    第一百一十一條 旅客在發站或中途站停止旅行,而託運的行李已運至到站,要求將行李運回發站或中途站,運費不補不退。如要求將行李仍運至到站時,補收行李和包裹運費的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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