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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陽光女孩aixlnx心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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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君154177930
答案是肯定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孑女,繼孑女在繼承方面有平等的權利,這是繼承法和婚姻法所明文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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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常德山爺
要搞清楚這個問題,先要分清什麼是繼承權?什麼的血親?什麼是擬製血親?
繼承權是自然人依照法律規定或者被繼承人生前所立的合法有效遺囑,無償取得死者遺產的權利,繼承權所體現的是繼承人的法律地位,它在民法上有兩種意義。其一是繼承開始前繼承人的法律地位,該種意義上的繼承權稱繼承期待權。其二是指繼承開始後,該種意義上的繼承權稱繼承既得權。
血親就是有血緣關係的親屬。分為直系血親和旁系血親。直系血親是具有直接血緣關係的親屬,即生育自己和自己所生育的上下各代親屬,父方母方都包括在內。舉例如父母與子女、祖父母與孫子女、外祖父母與外孫子女等。旁系血親是相對於直系血親而言的概念,是具有間接血緣關係的親屬,即非直系血親而在血緣上和自己同出一源的親屬。三代以內旁系血親是在血緣上和自己同出於三代以內的親屬。三代以內旁系血親是指向上推算,當事人源於相同的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比如兄妹之間、表兄妹之間以及姑姑與侄子、叔叔與侄女的關係均屬。這裡的三代是從自己開始計算為一代的三代。(簡單說就是,替誰考慮就把誰當為第一代,向上查直到為同一父母而生為止 )
擬製血親是指本來沒有血緣關係,或沒有直接的血緣關係,但法律上確定其地位與血親相同的親屬。由於此種血親不是自然形成的,而是法律設定的,故又稱"準血親"或"法定血親"。中國現行婚姻法確認的擬製血親有兩類:一是養父母與養子女以及養子女與養父母的其他近親屬;二是在事實上形成了扶養關係的繼父母與繼子女、繼兄弟姐妹。沒有撫養關係的繼父母與繼子女、繼兄弟姐妹之間屬於姻親,不屬於擬製血親。
婚姻法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繼承的權利。除因收養而解除生父母子女關係外,父母子女的權利義務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得解除。
婚姻法規定,繼父或者繼母和受其撫養的繼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適用婚姻法對父母子女關係的有關規定,也就是說生父母有什麼權利義務,和有撫養關係的繼父母就有什麼樣的權利義務。生子女有什麼樣的權利義務,和有撫養關係的繼子女就有什麼樣的權利義務。繼子女繼承了繼父母遺產的,不影響其繼承生父母的遺產。繼父母繼承了繼子女遺產的,不影響其繼承生子女的遺產。繼兄弟姐妹之間的繼承權,因繼兄弟姐妹之間的撫養關係而發生,沒有撫養關係後,不能互為第二順序繼承人。但對於擬製血親的繼父母子女關係又不完全等同於生父母子關係。繼父母子女關係也可以因生父生母的再婚而解除。因生父或生母的離婚對其繼父母子女關係仍存在幾種情況:一是繼子女尚未成年,生父或生母離婚後,原則上仍具有擬製血親父母子女關係,如果繼父(母)不願繼續撫養繼子女,則其跟隨生父(母)生活,擬製的父母子女關係消除。二是擬製血親的繼子女成年後,生父(母)離婚的,擬製血親的繼父母子女關係不因生父(母)的離婚而消除,仍是擬父母子女關係。三是生父(母)死亡,擬製血親的父母子女權利義務不因此而消除,繼父(母)仍應繼續撫養未成年的繼子女,擬製血親的繼父母子女關係依然存在。四是繼父(母)經繼子女的生父母同意收養繼子女的,已經成立收養關係,不因生父(母)的離婚而消除,適用收養的相關規定,而不在適用繼父母子女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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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飛魚無缺
現在華人對婚姻的態度越來越可開放了,這就不可避免的出現另一種社會現象,那就是繼子女。我和我老公結婚,我老公有一個女兒,那麼這個女兒對我的財產是否有繼承權呢?
《婚姻法》第27條: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係的有關規定。
《婚姻法》第24條:夫妻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繼承的權利。
案例說明:
王女士是一家公司的老總,已經42歲了,王女士早年曾經有過一次不成功的婚姻,離婚後身邊也一直不乏追求者,但一方面自己的眼光也比較高,另一方面忙於事業,無暇顧及個人感情問題,婚姻大事也就這樣耽擱下來了。
公司在自己所處的小行業中也算是佼佼者了,王女士因此也被當地政府看成企業家的代表,經常出席公會聯,政協等單位組織活動。在一次企業家聯誼活動中,王女士結識了另一位企業家代表王先生,隨著交往的增多,兩人很快確立了戀愛關係。王先生也曾有過一次不美滿的婚姻,前妻移民去了加拿大,留下了一個5歲的女兒婷婷。
沒有子女的王女士非常喜歡婷婷,從來沒把她當成丈夫的“拖油瓶”,打心眼裡疼愛這個從小就沒孃的孩子。但也許是從小和外人交流太少,婷婷對王女士的態度總是不冷不熱,讓王女士略感遺憾。不久後,王女士和王先生步入婚姻的殿堂,一家三口開開心心的住在了一起。
可是天有不測風雲,新婚不久的王女士被診斷出了惡性腫瘤,不久便離開了人世。離世前王女士一手拉著王先生,一手拉著自己的弟弟,叮囑他們要代為向母親盡孝,照顧好母親。對於企業的事情,王女士說,暫時交給王先生管理,但弟弟從國外學成歸來,經歷歷練,幾年後她還是希望王先生把企業交給弟弟管理。可是誰知道王女士前腳剛走,自己的丈夫與弟弟、母親之間就爆發了糾紛。
由於王女士生前叮囑了企業繼續由王先生管理,王媽媽對此沒有異議,但是對於企業股權應當如何處理,卻產生了比較大的爭議。王先生認為,既然王女士指定企業由他管理,企業股權就應當由他一併管理,否則自己無法行使管理權,至於王女士說企業將來交給弟弟管理,可以在弟弟回國後,熟悉了企業以後再交給他。王媽媽這邊認為企業由王先生管理,但企業股權是王女士的個人財產,應當變更到自己和兒子名下,雙方的爭議逐漸升級。
王媽媽去諮詢律師,律師告訴王媽媽,王女士沒有寫下遺囑的情況下,對王女士的婚前財產包括企業股權在內,王先生也有繼承權,王媽媽無奈接受了這個觀點,打算和王先生、兒子三個人一起分配王女士的財產,但是律師的進一步分析,讓王媽媽一下掉進了冰窟。律師說,王女士的法定繼承人是王媽媽,王先生和王先生的女兒三個人。
王先生的女兒為什麼有繼承權?王女士與他的關係並不很好,小女孩也從來沒有改口叫王女士做媽媽,仍然一口一個阿姨叫著,為什麼還能繼承王女士的財產?王媽媽對此提出了異議。
律師表示根據法律規定,雖然王先生的女兒根本沒有稱呼王女士為媽媽,但是王女士是他的繼母,這個是法律上形成的關係,誰也無法改變,同時,因為兩個人共同生活在一起,王女士對未成年的繼女進行了撫養教育,二人就已經是繼承法上承認的母女之間的繼承關係。
王媽媽對王先生的繼承權也有不同的意見,她認為王先生與王女士結婚時時間並不長,不應該繼承這麼多財產,而且這些財產都是王女士的婚前個人財產,不應該由王先生繼承。
律師解釋說,婚前個人財產只是在離婚分割時才可以說明不歸對方,在發生繼承時,兩人只要還是夫妻關係,那麼配偶作為第一順位繼承人,可以與其他繼承人一起分享到對方的所有財產,當然也包括婚前個人財產。
經過律師的講解,王媽媽理解了法律規定,但是她對此仍然耿耿於懷,他無法接受王女士的財產,自己只能得到1/3,而女婿和他的女兒卻可以拿走2/3,王媽媽認為自己的家族財富受到了巨大的損失。
所以繼子女是否能夠繼承財產的最主要的一個衡量標準就是,繼父母是否對繼子女進行了撫養教育。如果在結婚時,雙方的子女都已成年,並沒有進行過撫養教育,那麼繼子女對繼父母的財產就沒有繼承權。所以是否進行了撫養教育十分關鍵,法律上認為進行了撫養教育就是一種感情紐帶的建立,也是父母子女關係的建立,一旦這種關係建立了,孩子對父母的財產,當然享有繼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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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哈,我的感覺無論親生,或者繼子女都有繼承權的,因為法律上是人人平等的,但是,有繼承權也應該有贍養義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