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賣方將全部貨物裝上運輸工具或交付給承運人的期限或最遲日期。 (提單的開船日不得遲於信用證上規定的此日期,若未規定此日期,則裝運日期不得遲於信用證的到期日) 2、到期日:也就是信用證的有效期(Expiry date/Validity date)。 (shipper即賣方在向銀行提交單據時,不得遲於此日期,因此承運人應在此日期之前將提單(運輸單據)交到shipper手中,以便其及時向銀行交單議付。) 3、交單期(Date for presentation of document): 即運輸單據出單日期後必須向信用證指定的銀行提交單據要求付款、承兌或議付的特定期限。 (信用證中如有規定,必須在規定的期限內交單;如沒有規定,則最遲於運輸單據日期21天內交單;但兩種情況下,單據還不得遲於信用證的到期日提交) 4、雙到期: 信用證規定的最遲裝運期和議付到期日為同一天,或未規定裝運期限,實踐上稱之為雙到期 (原則上信用證的到期日與最遲裝運期應有一定的間隔,以便shipper有時間辦理制單、交單、議付等工作,但如果出現雙到期情況,shipper應注意在信用證到期日前提早幾天將貨物裝上運輸工具或交給承運人,以便有足夠的時間製備各種單據、交單和辦理議付等手續。) 綜上所述,有關信用證的這幾個日期的關係是否可以這樣表述: 到期日(有效期)≥交單期最遲裝船期 理想的到期日(有效期)=最遲裝船期 +交單期
即賣方將全部貨物裝上運輸工具或交付給承運人的期限或最遲日期。 (提單的開船日不得遲於信用證上規定的此日期,若未規定此日期,則裝運日期不得遲於信用證的到期日) 2、到期日:也就是信用證的有效期(Expiry date/Validity date)。 (shipper即賣方在向銀行提交單據時,不得遲於此日期,因此承運人應在此日期之前將提單(運輸單據)交到shipper手中,以便其及時向銀行交單議付。) 3、交單期(Date for presentation of document): 即運輸單據出單日期後必須向信用證指定的銀行提交單據要求付款、承兌或議付的特定期限。 (信用證中如有規定,必須在規定的期限內交單;如沒有規定,則最遲於運輸單據日期21天內交單;但兩種情況下,單據還不得遲於信用證的到期日提交) 4、雙到期: 信用證規定的最遲裝運期和議付到期日為同一天,或未規定裝運期限,實踐上稱之為雙到期 (原則上信用證的到期日與最遲裝運期應有一定的間隔,以便shipper有時間辦理制單、交單、議付等工作,但如果出現雙到期情況,shipper應注意在信用證到期日前提早幾天將貨物裝上運輸工具或交給承運人,以便有足夠的時間製備各種單據、交單和辦理議付等手續。) 綜上所述,有關信用證的這幾個日期的關係是否可以這樣表述: 到期日(有效期)≥交單期最遲裝船期 理想的到期日(有效期)=最遲裝船期 +交單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