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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真牛46

    不是土地權屬不清。土地權屬很清楚。土地歸村支書具有很大支配權的集體所有。到徵收土地的時候又是以國家所有的形式出現,由上級政府徵收,然後轉賣土地獲利,,就是所謂政府依靠土地財政.所有權不在農民個人手中。現在的這個所謂集體所有制體制阻礙土地資源自由流轉和效益最大化,當然農民的利益也就受損。只有土地所有權真正掌握在農民個人手中。土地資源才會被充分的利用而使農民受益。

  • 2 # 用jiaoyuxue

    我認為土地確權是某專家犯得嚴重,低階的錯誤,它嚴重危害了部分農民的利益,土地確權到人,又是幾十年不動地,一部分農民從上次土地調整就沒有分到土地,這次又連續30年不變,造成部分農民無地可種,他們身為農村人,卻得不到惠農的各項福利,他們有的已經快三十歲了,靠什麼維持基本生活?建議給無地農民國家應該給予基本生活補貼,以體現人人平等的權利!

  • 3 # 老錢8678

    從五三年土改政策到今還存在的問題各地應該反省。應該認真對待事件因果,處理好人與人矛盾,人與社會矛盾。創造和平社會。

  • 4 # 大美西域胡楊57312731

    謝邀!這個問題農民朋友大意不得,一定要在確權證書中務必計較寫清楚,載明白,否則,日後引發種多始料不及的扯皮,麻煩事。 一,自“大包乾”實行至今,已四,五十年了,現在土地確權廣大農民朋友在認識,觀念,意識中有一定誤判,誤解。有人說,土地姓公不姓私,這話在理,但與土地確權是兩個範疇。 二,土地姓公,即土地所有權屬國有,集體,這是現行體制的規定誰也無能改變。但是土地的承包權,經營權,受益權,流轉等權利,依法有農民行使,任何人不得干涉,阻撓。 三,中國農民,特別是老一代農民對土地有著深厚的感情和依戀。當下,眾多80後們對土地在情感上不大痴情,這是所處的環境,時代使然。 綜上所述,十九大報告說,土地承包到期再延長30年,足見中央對土地政策堅持穩定不變的態度。 因此,農民朋友在確權工作中,要計較,寸土必爭,是我的一分不讓,不是我的一釐不要。 另外,不少村幹部在土地確權中,有這樣那樣的權術,這屬基層幹部工作不嚴,不實,監督滯後問題。農民朋友關乎自身利益時要善發聲,敢維權。@這裡有我家 @仙鶴66 @平安8514873827039 @草原話三農

  • 5 # 將軍之王道

    正確!底確如此。不僅農民利益受損,而且還影響了農村經濟的發展。政府應深化農村土地政策改革,應出臺政策,鼓勵城市資金下鄉,只有資金到位,農村經濟才能與城市同步發展。簡單說,就是資金和人要進得來,產品要出得去,實現城鄉人財物的正常流動。加上國家對農業,農村的扶助政策,農村經濟才能起的來。

  • 6 # 西門白甫話三農
    西門觀點:因為土地權屬不清直接影響農民的切身利益。

    一、首先弄明白什麼叫土地權屬?

    農民土地權屬指:

    標紅線的文字很重要,也就是由土地所有權派生出來的三項權益:佔有權、使用權、收益權。

    佔有權就是我們知道的承包權,使用權就是經營權,收益權即土地的收益歸誰所有。

    有人說,這麼簡單的問題還需要搞得如此複雜嗎?即便弄清楚了又有什麼用呢?

    二、我們就先看土地確權前農民的土地會發生什麼?

    改革開放後,實行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土地以家庭為單位按人口多少分配。

    儘管土地已經分配到家庭,但由於土地的所有權屬於集體,所以,農民的利益並沒有得到保障。

    1、村幹部私自損害集體和農民利益

    一些個別村委會幹部可以不與承包地農民商量,甚至連招呼也不打,就把農民的承包地每畝地以幾萬元價格賣給開發商,然後每畝地象徵性給農民幾百元。這在改革開放初期的城郊農村很普遍。

    我老家縣城附近有個村子,村長把農民不住的窯洞連帶一些坡地高價賣給開發商建商品房,然後每個窯洞只給農民三四千元。

    還有,村裡沒有分的機動地、荒地、也可以不經過村民大會同意就賣給開發商,或者村集體的山林、魚塘等私下以最低價承包給自己的親戚熟人。

    2、地塊相鄰的村民之間發生糾紛難以處理

    如果不確權,權屬不清,地塊相鄰的農民之間也會引起糾紛,處理起來特別麻煩。

    3、土地流轉後承包者與經營者發生糾紛難以解決

    還有一種情況,很多農民不願意種地,將地流轉出去後,由於承包權經營權不分,雙方的權益不清,如果發生糾紛,各自的利益難以保障。

    4、國家徵收土地農民利益難以保障

    國家徵收農民的承包地,由於權屬不清,農民利益難以保障。

    比如徵地補償費究竟歸誰?土地徵收補償費包括三種費用,一是土地補償費,因為土地所有權屬於集體,所以這筆費用歸村集體,也就是村集體全體成員所有。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賠償費歸所有者所有。還有失地農民安置費應該歸失地農民所有,但在土地未確權前,一些村幹部私自將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費截留,然後揮霍。

    三、土地確權後,三項權益劃分清楚,集體和農民利益有了法律保障。

    土地確權前,由於權屬不清,發生了種種侵害集體利益和農民利益的事,但確權後,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三權分離,哪些屬於集體利益,哪些屬於承包者利益,哪些屬於經營者利益,分得很清楚,而且制定了相應的法律來保障各方利益。

    總之,土地確權,弄清土地權屬,是保障集體、承包者和經營者三者利益的基本條件,這對農村土地流轉實現規模化機械化現代化耕作具有重大意義。

  • 7 # 老農說事168

    首先說,土地權屬不清的情況是不存在的。我們國家的土地所有制有兩種形式,一是國有土地,二是集體土地,總的來說,就是土地公有制,沒有任何一塊土地是私有的。但是任何一塊土地的權屬都是非常清楚的。

    現實中,的確存在農民利益受損的情況,原因是多方面的。今天老農和大家一起分析一下。

    一是農民合法的取得宅基地的渠道被堵塞了。土地管理法規定,農村實行一戶一宅,由村集體無償提供。要實現這個目標,需要有兩個條件,一是村集體要有可支配的土地,二是村集體可支配農用地可以轉成建設用地。現在,第一條基本是個死結,土地都承包出去了。第二條也不容易,土地轉用指標都給了城市,沒見哪個轉用指標是給農村宅基地的。農民沒地方建房子,有的只能在自家承包地建。可是這樣的房子又屬於違建,辛辛苦苦建起來又被拆除了。制度造成的農民利益受損。

    二是村集體對農民土地承包權不夠尊重,隨意剝奪。有的村修建道路或者其他公益設施,隨便就佔用了農民的承包地,而且不給補償。有的村把出嫁女或者死亡人口的承包地收回。有的村把戶口遷入城市的戶承包地收回。村集體違法操作,造成農民利益受損。

    三是農民自己感覺利益受損,實際上屬於合法的操作,比如全家戶口遷出了,宅基地應該由村集體收回,並不是利益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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