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專用發票上需要加蓋發票專用章,也可以是財務專用章。根據《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第十一條 專用發票應按下列要求開具:(一)專案齊全,與實際交易相符;(二)字跡清楚,不得壓線、錯格;(三)發票聯和抵扣聯加蓋財務專用章或者發票專用章;(四)按照增值稅納稅義務的發生時間開具。第十二條 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可彙總開具專用發票。彙總開具專用發票的,同時使用防偽稅控系統開具《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清單》,並加蓋財務專用章或者發票專用章。擴充套件資料依據《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第十三條一般納稅人在開具專用發票當月,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等情形,收到退回的發票聯、抵扣聯符合作廢條件的,按作廢處理;開具時發現有誤的,可即時作廢。作廢專用發票須在防偽稅控系統中將相應的資料電文按“作廢”處理,在紙質專用發票各聯次上註明“作廢”字樣,全聯次留存。第十四條一般納稅人取得專用發票後,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廢條件的,或者因銷貨部分退回及發生銷售折讓的,購買方應向主管稅務機關填報《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申請單》。《申請單》所對應的藍字專用發票應經稅務機關認證。經認證結果為“認證相符”並且已經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的,一般納稅人在填報《申請單》時不填寫相對應的藍字專用發票資訊。經認證結果為“納稅人識別號認證不符”、“專用發票程式碼、號碼認證不符”的,一般納稅人在填報《申請單》時應填寫相對應的藍字專用發票資訊。
增值稅專用發票上需要加蓋發票專用章,也可以是財務專用章。根據《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第十一條 專用發票應按下列要求開具:(一)專案齊全,與實際交易相符;(二)字跡清楚,不得壓線、錯格;(三)發票聯和抵扣聯加蓋財務專用章或者發票專用章;(四)按照增值稅納稅義務的發生時間開具。第十二條 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可彙總開具專用發票。彙總開具專用發票的,同時使用防偽稅控系統開具《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清單》,並加蓋財務專用章或者發票專用章。擴充套件資料依據《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第十三條一般納稅人在開具專用發票當月,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等情形,收到退回的發票聯、抵扣聯符合作廢條件的,按作廢處理;開具時發現有誤的,可即時作廢。作廢專用發票須在防偽稅控系統中將相應的資料電文按“作廢”處理,在紙質專用發票各聯次上註明“作廢”字樣,全聯次留存。第十四條一般納稅人取得專用發票後,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廢條件的,或者因銷貨部分退回及發生銷售折讓的,購買方應向主管稅務機關填報《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申請單》。《申請單》所對應的藍字專用發票應經稅務機關認證。經認證結果為“認證相符”並且已經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的,一般納稅人在填報《申請單》時不填寫相對應的藍字專用發票資訊。經認證結果為“納稅人識別號認證不符”、“專用發票程式碼、號碼認證不符”的,一般納稅人在填報《申請單》時應填寫相對應的藍字專用發票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