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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孤獨1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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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愚效戊
一審二審再審都輸的話,訴訟程式已經沒辦法再走了。一般一審二審都輸的話。再審翻盤的可能性已經不大了,除非你有關鍵性證據,但是如果你有這個證據,那麼在一審和二審中應該已經提交了。訴訟最關鍵的就是一審,否定一審的結果機率不大,如果還要否定二審的話,那難度可想而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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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永樂園
謝邀!當事人向法院申請再審被駁回,可向二審法院的同級檢察院申請抗訴或檢察建議。鑑於一二審都輸了,再審前還需認真檢討下自己,到底是那裡做錯了,導致官司輸了?是自己沒理由?還是證據問題?還是程式問題?還是法院問題?對此我總結如下三方面理由,足以引起再審,僅供參考:
一.證據方面:
1、新證據。發現新證據足以推翻原裁判
2、缺證據。支撐原裁判的基本事實明顯缺證據的。
3、假證據。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4、未質證。庭審時主要證據未經質證。
5、撤證據。據作出原裁判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變更。
二、程式方面:
1、沒調查。自己因客觀原因不能調查的證據,申請法院調查,法院沒調查證據。
2、不合法。審判人員組成不合法或應迴避沒回避
3、漏人。應有法定代理人參加訴訟而沒來,應參加訴訟的當事人,不是因自己方的原因而沒參加訴訟。
4、未傳喚。未經傳票傳喚就缺席判決
5、剝奪辯論權。法官違法不讓當事人辯論。
6、漏審超審。原審遺漏訴訟請求或超出訴訟請求,但當事人未對此提起上訴的除外。
三、審判人員方面
1、瀆職。審判人員審理該案時有貪汙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
有以上情況提起再審,才有正當理由才有把握,其餘就沒必要浪費時間精力錢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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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開談人生
我覺得還是老老實實先履行判決,或者接受結果。不要因為申訴而導致失信,損失更大。
如果確定有不公平,那就努力尋找新證據。相同的事實和證據,指望不同的機關有不同角度的理解和判斷,幾乎不可能。一是司法判斷的自由裁量空間越來越小,人為左右的可能約來越低。二是同一事實和理由,三級機關都同時誤判或者枉法的可能性比較低。如果有人一定要說楊乃武案兩百多名官員串通作弊的例子,那也是隻重口供的司法體制的極端案例,不足以完全抹殺當代司法制度的進步。
三是改判或者再審具有法定要求和條件,沒有新證據的發現,改判本身就是違法。注意看聶樹斌,佘祥林等冤案,無一不是出現新的、核心證據而發動再審。
同時,也奉勸當事人,法律不可能完全復原事實本來面目,只能是根據證據重構法律事實。有些所謂冤情,也是因為當事人自己主觀失誤、誤判,或者風險意識過低導致。有時甚至是當事人的認識錯誤,頑固堅持自己的習慣判斷,堅決不認同任何不利於自己的法律判斷,出現極端的偏執情況。其結果是害人累己,在一條死衚衕折磨自己,折磨家人。
最後,祝你好運,也祝天下無訟,人間無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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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淮北日月升
一審二審都輸了,再審也駁回,其實翻盤的可能性已經非常渺茫。
建議當事人,認真分析一下,一審為什麼會輸,二審判決為什麼會輸,再審為什麼會駁回?
有很多當事人往往是這樣固執地認為,我有理,法院必須判我贏。實際上並非如此。法律追求的是程序正義而不是結果正義。也就是說,沒有證據,或者證據沒有說服力,或者駁不倒對方的證據,或者自己的訴訟請求被對方駁倒,就會輸的。
因此,如果當事人確實冤,那很可能冤在證據上。現在這種情況,三輪法官都枉法,都出錯是不太可能的。建議當事人不要光堅持自己的看法,觀點,認真分析輸在哪裡,找到足以翻盤的證據才行。如果實在找不到,那不妨認了這個結果。
舉個例子。
一審。
原告:被告借我兩萬元錢不還,這是借條。
被告:這個借條是影印件,肯定是原告假造的,我不認可。
法官:請原告繼續舉證。
原告:被告肯定借了我的錢。只有借條這一樣證據。
法院因為原告提供的證據無法準確證明自己的主張,判原告敗訴。
二審。
上訴人:我找到了被上訴人借錢的其他證據。
第一件是派出所證明,證明某年月日家中被盜,被盜物品有家中賬本,所有借條原件和現金若干。
第二件是我的銀行卡流水,證明某年月日我的卡付給被上訴人的銀行卡兩萬元。
第三件是農資店記賬本,證明被上訴人某年月日花兩萬元購買化肥一批。
法官:被上訴人舉證。
被上訴人:沒有新的證據提交。
二審判決上訴人勝訴。
回到本題主題。
既然已經這樣了,當事人應當先履行法院判決,然後分析是否有翻盤的必要和機會,有的話,盡力爭取。
如果找到足以翻盤的證據,只能申請檢察院抗訴,因為上訴、申訴程式已經走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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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冠領民商事法律顧問
如果再審申請也被駁回了,你可以考慮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如果人民檢察院在三個月內進行審查後,如果做出了檢察建議,或者抗訴決定,那可能會對案件做一個全新的審判,這個時候要做的是跟進法院進展,爭取早日從法院處取得抗訴書;或者積極與承辦檢察官溝通,瞭解抗訴主要理由。但如果檢察院作出了不予提出檢察建議或者抗訴的決定,那就不得再次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了。
至此,所有的法律規定的程式已經全部適用完畢,這種情況下,就不能從法律上改變生效判決的內容了。只能積極履行生效的法律判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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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趙吉剛431
我夲人在丹東火車站售票室門前機動車內的,人行道被撞,此人行道無任何標誌標線,紅綠燈,減速帶,限速標誌,按六義通法規定,應當設紅綠燈,標示線,沒劃的,其管理者應給受害方培償,但起訴法院後,判決為人行道不是主要責任者無責任,這本明就說交法那條說者頑的,誰見人行橫道線能把人打倒成為主要責任者。
我本人右下月支徑,腓骨粉碎骨折,可法院按排的鑑定機構確沒給等級,起訴後丹東法官李存有,判決為鑑定機構有資質,就判決鑑定有效,多嗎可笑,鑑定資質與鑑定的正確是完全兩回事,李存有的這種判決,完全是違法判決,因為在法官的行為準則中明文規定。
一法官不得為被告辨解,他只用了一各資質來為被告辨解是違法的。
二在如何以定判決違法的第一條就為,有明文條列和明文規定的,法官不如事判決的為違法判決。
本人一二審,高院審均維護丹東中級法院李存有的終審判決,我想問如此多的法學者都不懂法麼,不知法麼,叫一個百姓上告都沒有給說理的,還是必須要出現第二個北京航站樓,第三第四公交車,你們才注意才解決,才知百姓也是真知法懂法捍衛法的嗎。
以上有的法律條文有但具體在那條上寫的不全對也可能,但那些條是有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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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南昌八一學校
必須有充分事實理由與證據並且得到檢察院辦案人員認可。否則一般原因與關係檢察院不可能進入抗訴程式。我看還是服判息訟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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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老耿雜談
再審申請被駁回這表明在法院的程式已經走完,那麼你還有兩個申訴的途徑。
一是找同級檢察院提起抗訴,從機率上講,民事案件檢察院支援抗訴的可能性不是很大。檢察院的抗訴案件內部有一個比率,也就是每年同級檢察院抗訴的案件是有一定的數量上限的,不大可能為了民事案件去抗訴,但可以一試。
二是向人大反映,求得同級人大的支援。許多人在這裡有個誤區,他們以為要找人大的法制委員會,法制委員會是制定和修改法律法規的,不過問具體的案件。
人大的內司委過問具體案件,向人大內司委反映,內司委如果認定案件有問題,會向法院發出司法建議函,這樣的話,案件柳暗花明再現曙光就有希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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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雨中漫步85557324
判決書不是法官信口胡說的,都是根據證據依法判決的。沒有足夠駁倒一審的新證據就不要上訴,勝訴的機率幾乎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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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點自己認為的大實話,也許有的人不願意接受。一個案件經歷了這麼多程式了,盲目申訴其實作用不大,一而再再而三,已經不大可能是所謂人為因素可以干預的,要多從案件本身分析了。民事糾紛多數還是誰主張誰舉證,你要維護自己權益,就必須提供足夠證據支援,按照現在的結果十之八九是證據缺乏的,一味到處跑申訴也難以改變什麼,專心蒐集證據才是正道,只有新發現的證據才能改變結果,我就看到一個當事人一審失敗,二審翻箱倒櫃找證據,最終找到多年前的一個證書,最終案件翻盤的例子。現在司法責任制要求越來越嚴格,沒有誰為了他人掉自己的飯碗。當然,除了暫時找不到證據的案件,現實生活中還有很多案件起訴是沒有意義的,一些當事人高估了法院的權力,很多事情不是法院管轄範圍,即使其他部門推卸,最終處理還是要他們解決,所謂行政案件判決了,最終履行還不是行政部門,法院最終也就是給一定的經濟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