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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郝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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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Gc52790378
這都費話,物業牛,都能管電業局啦!可笑,電業局,自來水,煤氣,都是獨立的老虎,如果說成立,那是物管的事,與業主不應該有關,欠任何費用,都會停止供給的,你說不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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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講道理的小老頭
業主買的是開發商的產權,包括你居住的房產,也包括小區的一切配套設施,如供水糸統、供電系統、供暖糸統。物業實際上就是為業主管理維護、養護配套設施裝置。供電設施是開發商配套的,如果業主從入住率和入住面積雙過半。就具備召開業主大會的條件,只有業主大會有權決是全體業主共有的配套設施裝置的產權相關事項,如沒過保修期,業委會容易與開發商溝通,如果過了保修期,再與開發商溝通就有一定的困難了。困難在於水、電暖向專業部門辦交接,小區的配套設施要符合專業部門的要求,不達標誰也不會接收的,要做到達標,就要有錢才能整改,錢誰出呢,這是個老大難的問題,保修期過了,開發商就放手不管了,物業就是掙點辛苦錢,也不可能出線,這些裝置產權是業主的,改造費用,用物權法相關條款解釋,就應有產權人岀。可產權人是全體業主共有的,就必須全體業主共同支付費用,但業主挺吃虧,本來開發商配套就應達標,過了保修期,開發商有理由推辭了,業主吃虧就定局了。
現在說到開發商在業主入住後產權相應的移交給了全體業主,由物業管理,養護。小編問到維修費用由誰支付。如果屬質量問題,保修期內由開發商負責。保修期外,小修由物業從物業費中支付。中、大修,升級、改造購置等由全體業主支付。方法就是啟動公共維修資金,這時業主要配合,物業積極的動員業主促其維修完成。但如果業主不配合不簽字,不同意,裝置是帶病執行,最後至報廢。
小區管理程式,當然是業主,不是那個業主,而是業委會代表全體業主管理小區的事物,物業公司要根據業委會的安排,向業主提供服務,這些都是在行業、法律法規,範圍內的,而且還是以質論價的服務。不可能收壹元錢幹叄元錢的活。當然也可辭掉物業或自治、自管、重新選聘物業,這是業主的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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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唱作人高階
❤小區是業主的,業主還是出了錢的,你們小區物業收業主停車費,得到業主們的授權了嗎?沒有授權的話,可以法院要求物業退回所有停車費。起訴費才50元。
業主沒授權就是不正常的,業主的權利在哪?這是人權問題。懂嗎?就是收停車費,這費用也是業主們的,不應該物業拿。
物業所有權利必須業主規定和同意。這是業主的權利,不是物業想一出是想一出。
不是物業收了業主的錢,沒有得到業主授權,自己隨意制定小區規定。業主的權利在哪?
主要是物業制定的小區規定,必須得有我們業主授權,因為錢是我們出的。這也是業主最基本的權利。要不人權在哪裡?小區一切都是業主的。物業是外來,被業主僱傭的。
絕對不能讓物業壟斷控制業主的命脈,睡,點,取暖電梯等,要不物業就瘋狂了!業主們就倒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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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社會共同體
直奔主題簡答:
小區的電力設施是由開發商移交給供電局的,但若小區沒有業委會去催促,開發商往往是不肯主動去移交的,因為移交,開發商需要支付一大筆費用。
小區的電力設施裝置若沒移交給供電局,那就是小區業主的共有財產,有問題當然是由業主們去負責,如變壓器等壞了,那費用則由業主們平均分攤。
但移交後則由供電局去負責管理、保養及維修,所有的費用均由供電局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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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349453
個人認為是物業的責任,你洽談的時候為什麼不和開發商談好,簽好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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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天天向上xxx
雖然不瞭解,但是供電部門是有責任把電送進小區得!我想不移交多數是開發商或者物業這邊得貓膩!不要說供電部門不負責,供電部門是少有得能把員工約束得很好得部門,基本上在服務這方面說第二,應該沒有單位稱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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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導航升級1
此處應有物業出現,人呢,噢收錢去了,沒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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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過期臭豆腐
不移交,那麼供電局只管到小區配變線處,在往下就不屬於供電局資產,供電局沒有權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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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的規定應有電力部門維護和保養.國內目前大部分是物業自行保養.把開發商與電力部門的施工協議和國家要求開發商將水電移交相關水電部門混為一談.拿起法律武器解決物業根本痛點.保證業主幸福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