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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用資訊,是信用主體(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在社會經濟活動中信用狀況的記錄,是能夠證明其歷史信用行為表現和揭示信用主體或債項信用風險的資訊。一般而言,信用資訊包括金融信用資訊、商業信用資訊和公共信用資訊三部分。

    長期以來,業界普遍認為“與信貸相關”的金融信用資訊公共信用資訊才應被納入信用資訊範疇。即信用主體在貸款、使用貸記卡或準貸記卡、賒銷、擔保、合同履行等金融活動中形成的與信用有關的交易記錄;信用主體的身份識別、職業、居住地址、以及與信用主體自身信用狀況密切相關的行政處罰資訊、法院強制執行資訊等公共資訊。

    2021年1月11日《徵信業務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釋出前,商業信用資訊一直未被明確納入信用資訊管理範疇。直到檔案釋出,明確指出“信用資訊,是指為金融經濟活動提供服務,用於判斷個人和企業信用狀況的各類資訊。包括但不限於:個人和企業的身份、地址、交通、通訊、債務、財產、支付、消費、生產經營、履行法定義務等資訊,以及基於前述資訊對個人和企業信用狀況形成的分析、評價類資訊。”

    從上述定義來看,信用資訊不再侷限於“金融信貸”和“公共行政”領域,而是以“為金融經濟活動提供服務,用於判斷個人和企業信用狀況”為標準,進一步將信用資訊管理範圍擴充套件至商業交易領域,包括對於信用主體的信用分析、評價類資訊,以及企業生產經營、履行法定義務等資訊。

    從資源屬性特點來看,信用資訊資源是一種特殊的資源,無論金融信用資訊、商業信用資訊還是公共信用資訊,都只有在更大範圍的社會共享中才能發揮真正資源價值。因此,推進建築市場信用管理工作客觀上要求建立開放共享的信用資訊管理機制,同時加強信用資訊保安保護。

    1、信用資訊開放共享

    信用資訊資源是一種特殊的“資源”,只有在更大範圍內的社會共享中才能真正發揮其自身“資源價值”。同時,共享意味著交換是雙向的,即信用資訊的提供者同時也是信用資訊的獲取者。信用資訊資源在不斷的共享交換中擴大其自身價值,信用資訊共享者也在共享交換過程中獲取收益。因此,建築市場信用資訊管理,客觀上要求建立形成“開放”、“共享”的信用資訊管理機制。

    開放共享的信用資訊管理機制有著較高的建設要求,具體需要滿足以下三方面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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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確的立法規範。以法律法規形式,明確建築市場信用資訊開放共享的種類、標準、範圍、方式、各方主體權利與義務等規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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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完善的共享系統平臺。構建全國統一、多級互聯的建築市場信用資訊共享交換平臺體系,實現跨層級、跨地區、跨系統、跨部門、跨業務資料資訊的可靠交換與安全共享,並依法依規向社會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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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多元的信用資訊共享推進。建築市場信用資訊開放共享,包括兩大層面的開放共享推進:1.政府部門之間的行政、監管資訊共享,即合規性的公共信用資訊共享;2.建築市場企業間的信用資訊共享,即踐約性的商業信用資訊共享。

    立法規範,針對的是建築市場信用資訊開放共享的規範化、標準化建設發展問題,例如信用資訊共享開放,與誰共享、共享什麼、如何共享等。共享系統平臺則更多的是從技術角度,解決建築市場信用資訊的交換、共享、儲存等資料技術問題,打破“資訊孤島”現狀,構建完善信用資訊系統平臺。

    政府部門之間與建築市場企業間的資訊共享推進,一方面是為了解決各類信用資訊資料分散在不同政府部門之間,無法有效開放、交換、共享的“資訊孤島”問題;另一方面則是為了解決建築市場尚不健全的企業間信用資訊共享形成的“資訊霧島”問題。

    2、信用資訊保安保護

    建立開放共享的信用資訊管理機制是建築市場信用資訊管理的客觀要求之一,但信用資訊的“開放共享”屬性是相對的,而非絕對的,一切信用資訊開放共享都應建立在保障信用主體隱私與商業機密的前提條件下。因此,建築市場信用資訊管理的另一項客觀要求即是“信用資訊保安保護”。

    從權利義務角度而言,信用資訊主體有義務讓社會了解其信用行為和記錄,但信用資訊主體也有權利保護自身隱私或商業機密等資訊不被洩露侵犯,這種矛盾衝突要求信用資訊管理工作在信用資訊開放共享的同時,建立信用資訊保安保護機制,把握矛盾衝突的平衡點。一方面,最大限度開放共享建築市場信用資訊,為金融機構、商業交易、市場監管等行為決策形成依據,另一方面保證涉及信用主體隱私或商業機密等不適宜公開的信用資訊不被侵犯。

    建立信用資訊保安保護機制,應滿足信用資訊管理的規範性與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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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規範性。除信用資訊開放共享中“立法規範”提及的“以法律法規形式,明確建築市場信用資訊開放共享的種類、標準、範圍、方式、各方主體權利與義務等規範要求”外,還應以法律法規形式明確信用資訊採集、加工、儲存、傳播等行為的規範標準;參與信用資訊管理活動主體的資質條件與權利義務;對信用資訊管理活動的監管措施與仲裁製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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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性。信用資訊共享平臺作為建築市場信用資訊管理的主要載體,其安全管理與安全技術直接影響著信用主體信用資訊的安全性。

    在管理層面,平臺應建立規範的管理制度、操作規程、應急預案與內控機制等制度措施,如嚴格限定並分離上報、查詢、使用、審計信用資訊的工作人員的許可權和範圍,建立完善的留檔留痕機制。

    在技術層面,平臺應擁有較高的網路安全保護等級,透過網路安全及資料安全審查,採用區塊鏈存在等先進資料安全管理技術,保證信用資訊資料防篡改、防造假、留痕可追溯。

    隨著網際網路技術和交易結構的多樣化發展,建築市場信用資訊資料對於建築市場監管與金融商業決策的影響日益顯著。但從建築市場信用資訊管理的發展現狀來看,信用資訊管理在開放共享與安全保護方面還有待進一步發展完善。

    十三五期間,依據《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年)》,信用資訊管理在資訊歸集、開放、共享等方面取得一定成績,但相對公共信用資訊與金融信用資訊管理,踐約性的商業市場信用資訊管理仍有待完善。同時,信用資訊的採集、使用等業務活動尚不規範,如一些網際網路平臺企業存在未經充分授權,過度採集信用主體資訊,用於各類商業目的;再如信用資訊管理機構缺乏足夠的安全技術管理水平,存在信用資訊保安風險。新時期建築市場信用資訊管理,應針對上述管理要求與問題,進一步推進建築市場信用資訊管理工作程序,完善建築市場信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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