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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
第九條 中學、小學校園周圍200米範圍內和居民住宅樓(院)內不得設立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
第二十一條 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不得接納未成年人進入營業場所。
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應當在營業場所入口處的顯著位置懸掛未成年人禁入標誌。
第二十二條 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每日營業時間限於8時至24時。
第二十三條 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應當對上網消費者的身份證等有效證件進行核對、登記,並記錄有關上網資訊。
第三十條 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門給予警告,可以並處1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
(一)在規定的營業時間以外營業的;
(二)接納未成年人進入營業場所的;
(三)經營非網路遊戲的;
(四)擅自停止實施經營管理技術措施的;
(五)未懸掛《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標誌的。
第三十七條 本條例自2002年11月15日起施行。
如果手機出現觸控式螢幕幕不靈敏/失靈的情況,建議:
1.檢查手機是否有貼膜,若有建議取消螢幕貼膜後嘗試。
2.若手機觸控式螢幕完全失靈,建議您重啟機器後再次觀察。
3.更新手機系統版本嘗試(注:升級前請備份裝置中資料)。
4.若無效,備份裝置中資料(聯絡人、簡訊、照片等),恢復出廠設定嘗試。若上述操作後問題依然存在,建議您攜帶機器、購機發票、包修卡至當地的售後服務中心進行檢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