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案名稱: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
二、審批依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
三、申請條件:企業符合安全生產相關法律法規要求
四、申請材料:
首次申請的經營企業應提交以下申請材料:
(一)零售(除加油站)、批發(租用儲存設施)、票據式經營企業應提交:
1。
經營許可證申請書;
2。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崗位操作規程的目錄清單;
3。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的相關資格證書和其他從業人員培訓合格的證明材料;
4。經營場所產權證明檔案(房屋用途為商業、店鋪或辦公)或者租賃證明檔案;
5。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企業性質營業執照(註冊地址與經營地址一致)或者企業名稱預先核准檔案;
6。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備案登記表。
7。相應其它材料:
(1)經營汽油、煤油屬於成品油的,應提交市商務部門批准檔案;
(2)票據式經營、租用有資質危化品倉儲的經營企業可不提供安全評價報告,但應提交:1。
與供應方的合同;2。供應方的資質證明檔案;3。與運輸企業的合同;4。運輸企業資質證明檔案。
(3)零售門點帶備貨庫儲存經營的應提供安全評價報告和建築物消防安全許可相關檔案;
(二)倉儲經營、零售(加油站)、批發(自有儲存設施)經營企業,除第(一)款規定的檔案、資料外,還應提供下列檔案、資料:
倉儲經營(構成重大危險源)、零售(加油站)、氣體充裝的經營企業,須提供市安監局頒發的危險化學品建設專案安全設施竣工驗收意見書;
2。構成重大危險源的,提交備案證明材料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學歷證書或技術職稱證書或者危險物品安全類註冊安全工程師資格證書;
3。
安全評價報告(生產企業利用自有儲存設施從事經營的無需提交)。
(三)企業申請經營許可證延期時,除應當提交原經營許可證外,其它申請資料按首次申請執行。
(四)企業申請經營許可證變更時,應當分別提交下列相應的申請檔案、資料:
1。經營許可證申請書和原經營許可證;
2。
變更後的工商營業執照副本;
3。變更後的主要負責人安全資格證書;
4。變更危險化學品儲存設施及其監控措施的專項安全評價報告;
5。新建、改建、擴建危險化學品儲存設施建設專案的竣工驗收意見書。
6。其他
(五)企業重新申請頒發經營許可證時,除提交原經營許可證外,申請資料按首次申請執行。
五、受理申請:
(一)申請事項不屬於本部門職權範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並告知申請單位向有關部門申請;
(二)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應當當場一次告知申請單位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三)申請材料存在錯誤可以當場更正的,應當允許或者要求申請單位當場更正;
(四)申請材料齊全,符合要求或者按照要求全部補齊的,自收到申請材料或者全部補正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六、審批程式:本區依法設立的危險化學品經營單位在區審批大廳領取申請書,透過紙質件和網上向區審批大廳報送申請材料,區安監局對資料和現場進行審查,審查合格後報頒發《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
、專案名稱: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
二、審批依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
三、申請條件:企業符合安全生產相關法律法規要求
四、申請材料:
首次申請的經營企業應提交以下申請材料:
(一)零售(除加油站)、批發(租用儲存設施)、票據式經營企業應提交:
1。
經營許可證申請書;
2。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崗位操作規程的目錄清單;
3。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的相關資格證書和其他從業人員培訓合格的證明材料;
4。經營場所產權證明檔案(房屋用途為商業、店鋪或辦公)或者租賃證明檔案;
5。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企業性質營業執照(註冊地址與經營地址一致)或者企業名稱預先核准檔案;
6。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備案登記表。
7。相應其它材料:
(1)經營汽油、煤油屬於成品油的,應提交市商務部門批准檔案;
(2)票據式經營、租用有資質危化品倉儲的經營企業可不提供安全評價報告,但應提交:1。
與供應方的合同;2。供應方的資質證明檔案;3。與運輸企業的合同;4。運輸企業資質證明檔案。
(3)零售門點帶備貨庫儲存經營的應提供安全評價報告和建築物消防安全許可相關檔案;
(二)倉儲經營、零售(加油站)、批發(自有儲存設施)經營企業,除第(一)款規定的檔案、資料外,還應提供下列檔案、資料:
1。
倉儲經營(構成重大危險源)、零售(加油站)、氣體充裝的經營企業,須提供市安監局頒發的危險化學品建設專案安全設施竣工驗收意見書;
2。構成重大危險源的,提交備案證明材料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學歷證書或技術職稱證書或者危險物品安全類註冊安全工程師資格證書;
3。
安全評價報告(生產企業利用自有儲存設施從事經營的無需提交)。
(三)企業申請經營許可證延期時,除應當提交原經營許可證外,其它申請資料按首次申請執行。
(四)企業申請經營許可證變更時,應當分別提交下列相應的申請檔案、資料:
1。經營許可證申請書和原經營許可證;
2。
變更後的工商營業執照副本;
3。變更後的主要負責人安全資格證書;
4。變更危險化學品儲存設施及其監控措施的專項安全評價報告;
5。新建、改建、擴建危險化學品儲存設施建設專案的竣工驗收意見書。
6。其他
(五)企業重新申請頒發經營許可證時,除提交原經營許可證外,申請資料按首次申請執行。
五、受理申請:
(一)申請事項不屬於本部門職權範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並告知申請單位向有關部門申請;
(二)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應當當場一次告知申請單位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三)申請材料存在錯誤可以當場更正的,應當允許或者要求申請單位當場更正;
(四)申請材料齊全,符合要求或者按照要求全部補齊的,自收到申請材料或者全部補正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六、審批程式:本區依法設立的危險化學品經營單位在區審批大廳領取申請書,透過紙質件和網上向區審批大廳報送申請材料,區安監局對資料和現場進行審查,審查合格後報頒發《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