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灌注水下混凝土之前,應再次檢查孔內泥漿效能指標和孔底沉渣厚度,如超過規定,應進行第二次清孔,符合要求後方可灌注水下混凝土。
2、水下混凝土的原材料及配合比除應滿足本規範第7.2、7.3節的要求外,尚應符合下列規定:
①水泥的初凝時間,不宜小於是2.5h。
②粗骨料優先選用卵石,如採用碎石宜增加混凝土配合比的含砂率。粗骨料的最大粒徑不得大於導管內徑的1/6~1/8和鋼筋最小淨距的1/4,同時不得大於40㎜。
④混凝土配合比的含砂率宜採用0.4~0.5,水膠比宜採用0.5~0.6。經試驗,可摻入部分粉煤灰(水泥與摻合料總量不宜小於350㎏/m3,水泥用量不得小於300㎏/m3)
⑤水下混凝土拌合物應具有足夠的流動性和良好的和易性。
⑥灌注時坍落度宜為180~220㎜。
⑦混凝土的配製強度應比設計強度提高10~20%。
3、澆築水下混凝土的導管應符合下列規定:
①導管內壁應光滑圓順,直徑宜為20~30㎝,節長宜為2m。
②導管不得漏水,使用前應試拼、試壓,試壓的壓力宜為孔底靜水壓力的1.5倍。
④導管採用法蘭筋接頭宜加錐形活套。採用螺旋絲扣型接並沒有時必須有防止鬆脫裝置。
4、水下混凝土施工應符合下列要求:
①在灌注水下混凝土前,宜向孔底射水(或射風)翻動沉澱物3~5min。
②混凝土應連續灌注,中途停頓時間不宜大於30min。
④灌注混凝土應採取防止鋼筋骨架上浮的措施。
⑤灌注的樁頂標高應比設計高出其不意0.5~1m。
⑥使用全護筒灌注水下混凝土時,護筒子底端應埋於混凝土內不小於1.5m,隨導管提升逐步上拔護筒。
1、灌注水下混凝土之前,應再次檢查孔內泥漿效能指標和孔底沉渣厚度,如超過規定,應進行第二次清孔,符合要求後方可灌注水下混凝土。
2、水下混凝土的原材料及配合比除應滿足本規範第7.2、7.3節的要求外,尚應符合下列規定:
①水泥的初凝時間,不宜小於是2.5h。
②粗骨料優先選用卵石,如採用碎石宜增加混凝土配合比的含砂率。粗骨料的最大粒徑不得大於導管內徑的1/6~1/8和鋼筋最小淨距的1/4,同時不得大於40㎜。
④混凝土配合比的含砂率宜採用0.4~0.5,水膠比宜採用0.5~0.6。經試驗,可摻入部分粉煤灰(水泥與摻合料總量不宜小於350㎏/m3,水泥用量不得小於300㎏/m3)
⑤水下混凝土拌合物應具有足夠的流動性和良好的和易性。
⑥灌注時坍落度宜為180~220㎜。
⑦混凝土的配製強度應比設計強度提高10~20%。
3、澆築水下混凝土的導管應符合下列規定:
①導管內壁應光滑圓順,直徑宜為20~30㎝,節長宜為2m。
②導管不得漏水,使用前應試拼、試壓,試壓的壓力宜為孔底靜水壓力的1.5倍。
④導管採用法蘭筋接頭宜加錐形活套。採用螺旋絲扣型接並沒有時必須有防止鬆脫裝置。
4、水下混凝土施工應符合下列要求:
①在灌注水下混凝土前,宜向孔底射水(或射風)翻動沉澱物3~5min。
②混凝土應連續灌注,中途停頓時間不宜大於30min。
④灌注混凝土應採取防止鋼筋骨架上浮的措施。
⑤灌注的樁頂標高應比設計高出其不意0.5~1m。
⑥使用全護筒灌注水下混凝土時,護筒子底端應埋於混凝土內不小於1.5m,隨導管提升逐步上拔護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