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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齊天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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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列國侃房
加班=價值產出?
很顯然不同崗位的加班情況會使得這個等式分為成立或不成立兩種情況
為了便於描述,我們將崗位進行一些區分:
1、重複工作型的基礎性崗位,如流水線普工等
2、以專案完結為計薪依據的技術型崗位,如專案開發人員
3、非生產一線的職能型崗位,如財務、行政等
4、以公司整體經營業績為主要收入計算的高管崗位,如總經理等
當然還有其他的一些崗位分類,這裡不做過多分解
對於第1類,毫無疑問是應該算加班費,因為加班=產出,這裡預設員工無消極怠工的情況,但是可以考慮用計件工資的形式替代計時工資形式,這樣更能激發一線員工的動力,也就不用考慮是否需要支付加班費
對於第2類,應該考慮的是按專案進度或者專案獎金的方式來支付專案人員的報酬,不單獨考慮加班費
對於第3類,日常工作沒做完不應支付加班費,臨時有專案性工作,需要安排人員加班的應該支付加班費
對於第4類和第5類,不應考慮支付加班費,對於高管人員而言,應採用不定時工時制,也就不存在固定工作時間外的加班,並且本身與公司整體經營業績掛鉤,經營業績的結果即是高管團隊付出的體現,而銷售人員直接拿提成,激勵多勞多得,少勞少得,不勞不得,銷售利潤支付員工加班的辛苦,論功行賞,不能輪勞行賞
所以不同型別的崗位要分開看是否應該支付加班費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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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笑看人生53441283946
你對加班沒有加班費怎麼看?我們國家社會主義分配原則是:多勞多得,不勞動者不得食的分配體制。國家《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和《侵權責任法》經過幾次修訂,2018年新的《勞動法》詮釋了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責權利三者之間的關係,責職分明,有法可依,有法可查,所以新的勞動法讓務工人員吃了一顆定心丸。
最新勞動法全文第36條,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得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44小時工作制度。
勞動法第37條,對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應根據本法第36條規定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其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
勞動法第38條,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至少每週休息一天。
勞動法第39條,
企業應生產特點需要,不能實行本法第36條、第38條規定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
如果經過一段時間學習還是不太適應本工作崗位的,可以提出待崗休息,待崗期間的工資根據單位有關規定執行。
勞動法第40條,用人單位在下列法定節假日期限,應當依法安排勞動者休息。國家法定節假日全年為11天,具體是:
1、元旦一天《新年當天》;
2、春節三天《正月初一至正月初三》;
3、清明節一天《清明節當天》;
4、五一勞動節《5.1當天》;
5、端午節一天《端午節當天》;
6、中秋節一天《中秋節當天》;
7、國慶節三天《10.1~10.3》。
根據樓主的描述,單位安排勞動者加班的,應當履行勞動合同法所賦予的勞動者的權力和義務。
法律、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休假節日。
勞動法第41條,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代表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超過三個小時,但是每月加班不超過36小時。
附:法定節假日加班工資核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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