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二條及《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八條的相關規定,企業擁有並用於生產經營的主要或關鍵的固定資產,由於以下原因確需加速折舊的,可以縮短折舊年限或者採取加速折舊的方法:
(一)由於技術進步,產品更新換代較快的;
(二)常年處於強震動、高腐蝕狀態的。
該公司屬於檔案規定的第二種情形,可以採用加速折舊。但如果採用縮短折舊年限方法,必須符合下列規定年限:企業採取縮短折舊年限方法的,對其購置的新固定資產,最低折舊年限不得低於《實施條例》第六十條規定的折舊年限的60%;若為購置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其最低折舊年限不得低於《實施條例》規定的最低折舊年限減去已使用年限後剩餘年限的60%。最低折舊年限一經確定,一般不得變更。
另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所得稅處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81號)第五條之規定:企業確需對固定資產採取縮短折舊年限或者加速折舊方法的,應在取得該固定資產後一個月內,向其企業所得稅主管稅務機關備案,並報送以下資料:
(一)固定資產的功能、預計使用年限短於《實施條例》規定計算折舊的最低年限的理由、證明資料及有關情況的說明;
(二)被替代的舊固定資產的功能、使用及處置等情況的說明;
(三)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擬採用的方法和折舊額的說明;
(四)主管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資料。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二條及《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八條的相關規定,企業擁有並用於生產經營的主要或關鍵的固定資產,由於以下原因確需加速折舊的,可以縮短折舊年限或者採取加速折舊的方法:
(一)由於技術進步,產品更新換代較快的;
(二)常年處於強震動、高腐蝕狀態的。
該公司屬於檔案規定的第二種情形,可以採用加速折舊。但如果採用縮短折舊年限方法,必須符合下列規定年限:企業採取縮短折舊年限方法的,對其購置的新固定資產,最低折舊年限不得低於《實施條例》第六十條規定的折舊年限的60%;若為購置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其最低折舊年限不得低於《實施條例》規定的最低折舊年限減去已使用年限後剩餘年限的60%。最低折舊年限一經確定,一般不得變更。
另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所得稅處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81號)第五條之規定:企業確需對固定資產採取縮短折舊年限或者加速折舊方法的,應在取得該固定資產後一個月內,向其企業所得稅主管稅務機關備案,並報送以下資料:
(一)固定資產的功能、預計使用年限短於《實施條例》規定計算折舊的最低年限的理由、證明資料及有關情況的說明;
(二)被替代的舊固定資產的功能、使用及處置等情況的說明;
(三)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擬採用的方法和折舊額的說明;
(四)主管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