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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產性利益是指財物以外的有財產價值的利益。這種利益既可能是永久的利益,也可能是一時的利益;既可能是積極利益,也可能是消極利益  財產性利益應當是能滿足人物質或者精神需要的、可以貨幣衡量的、能夠移轉的、可以管理的、透過某種介質表現出來的價值存在。首先,這種價值存在必須是能夠滿足人物質或者精神需要,是有用的,為人所可以擁有的。其次,必須具有經濟價值,即可以貨幣衡量,這是財產區別於其他事物的重要點,也是財產之所以為財產的基石。第三,必須是可以管理的,譬如風力、太陽能等不能為人管理,雖然能滿足人的需要,可以貨幣衡量,但卻因無法管理而失去其被盜竊或者劫取的可能。第四,這種財產性利益必須是可以轉移的,無法移轉,非法佔有目的就無法實現。最後,這種財產性利益需要以一定方式表現出來,比如欠條,才能有劫取的可能或者現實性。  關於財產性利益的範圍,中國臺灣學者褚劍鴻指出:“關於獲得財產上不法利益之形態?可分為五種:(一)對被害人設定權利,如使被害人房屋出租交與使用。(二)使被害人免除加害人或第三人債務,如使書立免除債務字據或退還借據。(三)使被害人提供勞務,如使演員演出。(四)使被害人滿足加害人或第三人之慾望?如給付白飲白食?免費觀劇、乘車等。(五)其他獲得財產上之受益?如竊占他人之土地耕種之收益?佔據人房屋居住等,均屬財產罪之不法利益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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