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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北京冠領律師事務所

    房屋屬於夫妻共同共有財產,根據物權法第九十七條 處分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及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作重大修繕的,應當經佔份額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體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

    所以需要雙方一起簽字!

  • 2 # 壹只狸兒

    這當然要啦,從法律上說如果房產證上有倆人的名字,要都簽字呢

    從情理中說,這麼大的事總要都同意才行吧

  • 3 # 京雲房產律師團

    看個案例

    周先生擅自出賣其與妻子共同購買的登記在自己名下的共有房屋,買受人趙先生基於對不動產登記的信賴,從而相信周先生有處分權而與其進行交易。趙先生之前與周先生並不相識,雙方的交易是透過房地產經紀機構,說明趙先生對房屋的所有權狀況進行了審慎瞭解,同時其支付的房價符合市場並已經登記,因此完全可以認為趙先生善意取得該房產所有權,因此其提出的周先生無權處分、合同無效的主張不能成立。後續法官也明顯採納了該觀點,駁回了周先生妻子的訴訟請求。

    由此可以看出,購買房屋時,遇見類似情況不可怕,但一定要遵循以下原則:

    (一)買家是出於善意。在此條件下法律推定買受人是善意的,舉證責任分配是由權利人一方來舉證證明買受人非善意。

    (三)轉讓的不動產已登記。買受人與出賣人已經完成房屋產權的登記手續。

    總之,買房作為人生中的一件大事,不能隨便對待,需要做好“功課”提前準備,瞭解相關的法律風險,做到知己知彼,才能住的滿意住的放心。

  • 4 # 不糊塗時塗糊不

    一方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產,應當徵得另一方同意。

  • 5 # 辣條觀樓市

    婚姻法規定,夫妻共有產權出售,需要兩個人一起簽字的,否則過戶不了,自然就賣不了。

  • 6 # 皮國祖

    珠海的房子是2016年買的,房產證上寫的老婆一個人的名字。前幾天過戶了新的買主,我們住在深圳的,前後兩次都是我開車陪老婆一起去珠海完成一切手續,雖然是當司機,但從開始到過完戶,我沒有簽過名,也沒有人要求我簽名,並且連問一聲的人都沒有,到現在我都納悶,不是說夫妻共同的房產賣出時要夫妻雙方同意簽名的嗎,怎麼就沒有我事呢?

  • 7 # 民間說法

    必須有夫妻雙方共同確認,如您想了解詳細內容,請查閱我近期釋出文章,狠心丈夫,讓妻子無家可歸。

  • 8 # 哈爾濱森

    按照房產證的名字,如果是兩個人,必須是兩個人一同簽字。

  • 9 # 皓泉裝飾1

    產權證上的所有產權人必需現場簽字才有效。

  • 10 # 南征北戰8650

    夫妻共同財產,尤其是處分大標的額的夫妻共同財產,需要夫妻雙方同意,但房產證上只有一人名字,不知情的善意相對人取得財產並已辦理過戶的情況下,遵循善意取得的相關法律規定。

  • 11 # 淘沙廣場

    這裡可能要搞清兩個基本前提:一是夫妻共同的房子是指共同擁有財產權的房子。這種情況屬於共有產權,如果要處分如賣出,按照法律規定,應當有兩個人的共同意願表達,所以要兩個人一起簽字。二是夫妻共同居住的房子。有可能是婚前財產,也有可能後來成為共同財產的事實。婚前財產就按原定的財產權,如一方所有,如果要處置,就由這方的所有人表達意願和簽字,不需要兩個人簽字;如果後來成為了兩個人共同所有的財產,就按共有財產處置。

  • 12 # 小娛花花

    夫妻結婚前,有做財產公證的話,婚前的房子,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共有財產,一方想賣出的話,是必須需要兩人同意簽字。交易合同都需雙方簽字,出示雙方證件,房產交易中心才會受理。

    我家買的是二手房,前業主是夫妻離異,但房產是他們倆的。所以當時交易時,必須約得雙方同時在場受理過戶的。

  • 13 # 房積木服務平臺

    因為是共同財產,要買出的話,肯定必須要兩人都同意,兩人都簽字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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