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第七十八條 高速公路應當標明車道的行駛速度,最高車速不得超過每小時120公里,最低車速不得低於每小時60公里。 高速公路上行駛的小型載客汽車最高車速不得超過每小時120公里,其他機動車不得超過每小時100公里,摩托車不得超過每小時80公里。 同方向有2條車道的,左側車道的最低車速為每小時100公里;同方向有3條以上車道的,最左側車道的最低車速為每小時110公里,中間車道的最低車速為每小時90公里。道路限速標誌標明的車速與上述車道行駛車速的規定不一致的,按照道路限速標誌標明的車速行駛。
高速超速交通違法行為處罰根據相關法律法規,按高速公路實際通行狀況及測速監控裝置功能設定,公安廳交警總隊規定測速監控裝置按分車型限速規定抓拍,即:
1、小型載客汽車在高速公路上行駛速度超過每小時120公里(不含120公里/小時),測速監控裝置將會自動抓拍;
2、小型載客汽車外的其它車輛在高速公路上行駛速度超過每小時100公里(不含100公里/小時),測速監控裝置將會自動抓拍。
3、小型載客汽車在高速公路上超速50%(180公里/小時)以內的罰款200元,超速50%(超過180公里/小時)以上的嚴重交通違法行為罰款1000元、可並處吊銷駕駛證;5、小型載客汽車外其它車輛在高速公路上超速50%(150公里/小時)以內的罰款200元,超速50%(超過150公里/小時)以上的嚴重交通違法行為罰款1000元、可並處吊銷駕駛證。
《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第七十八條 高速公路應當標明車道的行駛速度,最高車速不得超過每小時120公里,最低車速不得低於每小時60公里。 高速公路上行駛的小型載客汽車最高車速不得超過每小時120公里,其他機動車不得超過每小時100公里,摩托車不得超過每小時80公里。 同方向有2條車道的,左側車道的最低車速為每小時100公里;同方向有3條以上車道的,最左側車道的最低車速為每小時110公里,中間車道的最低車速為每小時90公里。道路限速標誌標明的車速與上述車道行駛車速的規定不一致的,按照道路限速標誌標明的車速行駛。
高速超速交通違法行為處罰根據相關法律法規,按高速公路實際通行狀況及測速監控裝置功能設定,公安廳交警總隊規定測速監控裝置按分車型限速規定抓拍,即:
1、小型載客汽車在高速公路上行駛速度超過每小時120公里(不含120公里/小時),測速監控裝置將會自動抓拍;
2、小型載客汽車外的其它車輛在高速公路上行駛速度超過每小時100公里(不含100公里/小時),測速監控裝置將會自動抓拍。
3、小型載客汽車在高速公路上超速50%(180公里/小時)以內的罰款200元,超速50%(超過180公里/小時)以上的嚴重交通違法行為罰款1000元、可並處吊銷駕駛證;5、小型載客汽車外其它車輛在高速公路上超速50%(150公里/小時)以內的罰款200元,超速50%(超過150公里/小時)以上的嚴重交通違法行為罰款1000元、可並處吊銷駕駛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