籃球規則指籃球比賽的各種規則。籃球運動在全世界範圍內得到了廣泛的普及和深入的發展。為使該項運動永遠具有吸引力和生命力,並在持續的發展中得到統一和規範,國際籃球聯合會近年來不斷地對《籃球規則》進行了修改。 2008年4月26日,國際籃球聯合會中央局會議又通過了對2008年《籃球規則》的修改部分,並決定於10月1日起在世界範圍內正式執行。另有部分修改條款將在2010年10月1日起執行 。 籃球運動詳細的規則為: 第1條 定義 每場籃球比賽由兩個隊參加,每隊出場5名隊員。目的是將球進入對方球籃得分,並阻止對方獲得球或得分。可將球向任何方向傳、投、拍、滾或運,但要受下列規則的限制。 第2條 球場尺寸 第3條 線條及其尺寸 本條款所提到的線條要: 一、用相同顏色畫出; 二、寬度為0.05米(5釐米) 三、清晰可辨。 (一)界線 (二) 從邊線的中點畫一平行於端線的線叫中線;中線要向兩側邊線外各延長0.15米(15釐米)。 (三)罰球線、限制區和罰球區 (四)中圈 (五)3分投籃區 (六)球隊席區域 第4條 器材 一、籃板 二、球籃 球籃包括籃圈和籃網。 三、球的材料、尺寸和重量 四、專用器材 主隊要提供下列專用器材供裁判員及其助理人員使用: 五、對於在國際籃聯的正式比賽中使用的器材,見“正式比賽程式”第五節。 第6條 主裁判員的權力 一、主裁判員要檢查和批准在比賽過程中使用的所有器材; 二、他要指定正式的比賽計時鐘,並確認計時員、記錄員、助理記錄員和30秒鐘計時員; 三、他不得允許任何隊員佩帶對其他隊員有危險的物品(見第十三條第六款); 四、他要在中圈執行跳球開始比賽; 五、如遇裁判員對球中籃是否有效的意見不同時,他要作出最終的決定。 六、當情況需要時,他有權停止比賽。如果球隊在得到通知後拒絕比賽,或其行動阻礙比賽的進行,他也有權判定該隊棄權; 七、在每半時和每一決勝期終了,或任何他認為有必要的時候,他要仔細地審查記錄表和核定比分,並確定剩餘的比賽時間; 八、在與技術代表和(或)記錄臺人員的任何商議後,他總要做出最終的決定; 九、主裁判員有權決定規則中未明確規定的事項。 第7條 裁判員宣判的時間和地點 一、裁判員有權對不論發生在場內或場外的違反規則的行為作出宣判。 二、他們須在預定的比賽開始前20分鐘到達場地,即開始行使權力。比賽結束時,經主裁判員批准並在記錄表上簽字,終止了裁判員和比賽的聯絡。 三、在比賽休息時間內發生犯規的罰則要按適當條款的規定執行。 四、如果在比賽時間終了和在記錄表上簽字的期間,隊員、教練員、助理教練員或隨隊人員有任何不道德的行為,主裁判員必須在記錄表上註明發生了什麼事情,並保證向負責的部門提交詳細的報告,負責的部門要予以適當而嚴肅的處理。 五、任一裁判員無權取消或質問另一名裁判員在本規則規定的各自職權範圍內所作的宣判。 第8條 發生違犯時裁判員的職責定義 違犯:任何由隊員或教練員構成的犯規或違例。 一、發生違例時: 1、裁判員要鳴哨,同時做出適當的手勢以停止比賽計時鐘,使球成死球; 2、隨後按“裁判員手冊”上所確定的手勢要求依次完成手勢; 3、然後遵照規則第三十一條判給對方隊員擲界外球。 二、發生侵入犯規時: 1、裁判員要鳴哨,同時做出適當的手勢以停止比賽計時鐘,使球成死球; 2、隨後他要指出構成犯規的隊員; 如果裁判員要求,則犯規隊員需要按要求舉起手來以示隊認; 3、然後,裁判員要按“裁判員手冊”中確定的報告犯規的程式向記錄臺報告; 4、當記錄員得到報告並將此犯規登記在記錄表上,舉起了犯規次數標誌牌後,裁判員要按適當的條款重新開始比賽。 三、對違反體育道德的犯規、取消比賽資格的犯規、技術犯規或雙方犯規,裁判員要立即做出該犯規型別的適當手勢。 第9條 記錄員和助理記錄員的職責 第10條 計時員的職責 第11條 30秒鐘計時員的職責 第12條 球隊 第13條 隊員和替補隊員 第14條 隊長的職責和權力 一、必要時,隊長是他的球隊在場上的代表。他可以為獲得必要的情況向裁判員提出請求。這樣做要有禮貌,而且只能在球成死球並停止比賽計時鐘時。 二、隊長因任一正當原因離開球場,要把他不在場期間代理隊長職務的隊員通知主裁判員。 第15條 教練員的職責和權力 一、至少在預定的比賽開始前20分鐘,雙方教練員要將包括參賽球員姓名、號碼,以及隊長、教練員和助理教練員的書面名單送交記錄員。 二、至少在比賽開始前10分鐘,教練員要確認該隊已登記的球員姓名、號碼和教練員姓名的名單,並在記錄表上簽字。同時指明開始上場的5名隊員。“A”隊教練員要首先辦理此事。 三、只有教練員或助理教練員可以提出暫停請求。 四、當教練員或助理教練員想要替換隊員時,該替補隊員必須向記錄員報告請求替換,並必須立即做好上場比賽的準備。 五、如助理教練員,他的姓名必須在比賽開始前填入記錄表內(他沒必要簽字)。教練員如因任何原因不能繼續執行其職責,要由助理教練員代理。 六、如果教練員不能繼續工作,而在記錄表上又沒有登記助理教練員(或助理教練員也不能繼續工作),隊長可以擔任教練員。如隊長因任何正當的原因必須離場,他可以繼續擔任教練員。然而,如因被取消比賽資格而必須離場,或因受傷不能擔任教練員,則代替他擔任隊長的隊員替代他當教練員。 第16條 比賽時間 比賽可分成: 一、兩個半時,每半時20分鐘; 二、四節,每節12分鐘(NBA慣例,國際籃聯規定時間為每節10分鐘)。第一和第二節、第三和第四節中間的休息時間分別為2分鐘; 三、半時間的休息時間為10分鐘或15分鐘: 1、由當地組織者決定,但該決定最遲必須在預定的比賽(錦標賽)開始前一天通知到所有有關人員。 2、如果僅一場比賽,該決定必須在比賽開始前通知。 四、國際籃聯的適當部門要決定比賽的時間: 1、世界錦標賽由國際籃聯中央委員會決定; 2、地區或洲的比賽由地區或洲的最高機構決定; 3、國家或地方的比賽由國家或地方的協會決定。 第17條 操縱比賽計時鐘 一、下列情況要開動比賽計時鐘: 1、跳球中,球拋到最高點後被跳球隊員合法地拍擊時; 2、罰球未成功繼續比賽,當球觸及場上隊員時; 3、擲界外球后,當球觸及場上隊員時。 二、下列情況要停止比賽計時鐘: 1、在半時或一節結束的時間終了時; 2、當裁判員鳴哨時; 3、當30秒鐘訊號發出時; 4、當投籃得分,對方球隊按規則第十九條第二款3已經請求了暫停時。 第18條 24秒鐘規則 一、當一名隊員在場上控制活球時,該隊必須在24秒鐘內完成投籃。 二、控制球隊在24秒鐘內未投籃,要發出24秒訊號的聲響,違反本條規則為違例。 三、按下列規定操縱30秒鐘裝置: 1、一名隊員在場上一旦獲得控制活球,就要開動24秒鐘裝置。 2、一旦球隊控制球結束,該裝置就要停止(見第二十八條)。 3、只有當隊員在場上重新控制球,新的24秒週期開始時,24秒鐘裝置才復位和重新開始。 (1)如果比賽停止是由於非控制球隊隊員的行為,將判給控制球隊一個新的24秒週期; (2)如球僅僅被對方隊員觸及,球仍由原隊控制,不開始新的24秒週期。 4、下列情況停止24秒鐘裝置,但不重新設定24秒週期: (1)球出界,由原控制球隊的隊員擲界外球時; (2)裁判員中止比賽以保護控制球隊的受傷隊員時; (3)由於控制球隊的行為而停止比賽時。擲界外球后,一旦該隊隊員獲得控制球時,24秒鐘計時員就要從時間中斷處繼續計時。 5、由於任何其它原因,要判給控制球隊一個新的24秒週期,除非裁判員判斷某隊已被置於不利,在那種情況下,裁判員不要判給控制球隊一個新的24秒週期。 第19條 要登記的暫停 一、說明 按下列規定,球隊持續1分鐘的暫停要登記。 1、對於2 X 20分鐘的比賽,每隊每半時的比賽時間內可以准許請求兩次要登記的暫停,每一決勝期內准許1 次。 2、對於4 X 12分鐘的比賽,每隊每半時(兩節)的比賽時間內可以准許請求3次要登記的暫停,每一決勝期內准許1次。 3、如果要登記的暫停時間未到,而請求暫停的隊已做好了比賽的準備,主裁判員要儘快重新開始比賽。 4、暫停期間允許隊員們離開比賽場地,坐到球隊席上。 二、程式 1、教練員或助理教練員有權請求要登記的暫停。他要親自到記錄員處用雙手做出規定的手勢,明確地提出“暫停” 請求。 2、一旦球成死球並停止比賽計時鐘時,記錄員就要透過他的訊號通知裁判員某隊的暫停請求: (1)記錄員通知裁判員暫停請求的訊號必須地球重新進入比賽狀態前發出; (2)如果裁判員正在向記錄臺報告一起犯規,在他報告完畢後發出訊號。 3、下列情況教練員或助理教練員也可以獲得一次要登記的暫停: (1)他請求暫停後,如果對方投籃得分; (2)只要“暫停”請求在投籃隊員投籃球離手之前提出。 這時,計時員要立即停止比賽計時鐘。然後記錄員發出訊號通知裁判員某隊已請求暫停。 三、限制 1、從第一次或僅有一次罰球,球進入比賽狀態的瞬間起,不允許暫停;只有經過一個比賽的鐘表執行片段後,球再次成死球時才允許。例外: (1)在罰球過程中發生犯規。 這時應將罰球全部完成,在執行新罰則球進入比賽狀態前給予暫停。 (2)最後一次罰球后,在球進入比賽狀態前發生犯規。 這時,在新罰則球進入比賽狀態前應給予暫停。 (3)最後一次罰球后,在球進入比賽狀態前宣判了違例,其罰則是跳球或擲界外球。 2、如有下述情況,則不登記“暫停”: (1)受傷隊員沒有接受治療立即(大約15秒鐘)做好比賽的準備; (2)受傷隊員儘快被替換; (3)已達5次(對4 X 12分鐘的比賽為6次)犯規的隊員或已被取消比賽資格的隊員在30秒鐘內被替換; (4)裁判員允許的延誤。 3、未用過的暫停不可挪到下半時或決勝期。 註解 下列幾點關於要登記的暫停的處理方法是教練員和記錄員要注意的: 一、除了對方隊員投籃得分後和當時又沒有發生犯規的情況外,要給首先提出請求的教練員登記暫停。 二、一個隊請求的要登記的暫停可以撤銷,但只能在記錄員向裁判員發出暫停訊號以前提出。 第20條 隊員或裁判員受傷 一、隊員受傷 二、裁判員受傷 如果一位裁判員受傷或任何其它原因,在事故發生後10分鐘內還不能繼續執行任務,比賽要繼續進行,除有可能以有資格的替補裁判員更換受傷的裁判員外,另一位裁判員應單獨工作到比賽結束。 第21條 得分相等和決勝期 一、如果下半時(2 X 20分鐘的比賽)或第四節(4 X 12分鐘的比賽終了時得分相等,要延長5分鐘作為決勝期繼續比賽,必要時要延長几個這樣的5分鐘,直到分出勝負為止。 二、第一個決勝期前,兩隊要拋幣來確定他們將要進攻的球籃。 三、每次增加的決勝期開始時,他們要互換球籃。 四、每次決勝期前允許有2分鐘的休息時間。 五、每一決勝期要在中圈跳球開始。 第22條 比賽的勝負 在比賽時間內得分較多的一隊為勝隊。 第23條 比賽的開始 第24條 球的狀態 一、下列情況表明球進入比賽狀態; 1、裁判員持球進入圓圈執行跳球時; 2、裁判員持球或不持球進入罰球區執行罰球時; 3、當擲界外球,隊員可處理球時。 二、下列情況表明球成活球: 1、跳球中,球到達最高點後被一名或雙方跳球隊員合法拍著時; 2、裁判員將球置於罰球隊員可處理時; 3、擲界外球后,球接觸場上隊員時。 三、下列情況表明球成死球: 1、任何合法中籃時; 2、球成活球或球進入比賽狀態,裁判員鳴哨時; 3、對於下列情況的罰球,球明顯不會中籃時: (1)該罰球后還有罰球; (2)該罰球后還有罰則。 4、當活球,30秒鐘計時員發出訊號時(例外:見第十八條註解); 5、每半時或每節時間終了時; 6、每半時或每節時間終了或宣判犯規後,投籃的球在飛行中被任一隊的隊員合法觸及。 第33條和第44條的規定仍然有效。 例外: 如出現下列情況,球不成死球,投中得分有效: 一、罰球或投籃,球在空中時發生上述第2、4或5項的情況。 二、當隊員在做投籃動作並仍控制著球時,對方隊員對他犯規,他繼續完成對方犯規前的投籃連續動作(見第二十九條)。 上述第二款不適用於每半時或每節比賽結束時,或在30秒訊號發出後。 第25條 隊員和裁判員的位置 一、隊員的位置取決於他所接觸的地面。 當隊員跳起在空中時,他的位置仍為起跳時所觸及的地面。這包括界線、中線、3分線、罰球線和標定罰球區的各線 (例外:見第三十一條第四款)。 二、裁判員位置的確定與與隊員位置的確定相同。 當球觸及裁判員時,就如同觸及裁判員所位於的地面一樣。 第26條 跳球 一、裁判員在雙方各一名隊員之間將球拋起,跳球即開始。 二、球只有被一名或雙方跳球隊員用手拍擊,跳球才合法。 三、跳球要在發生下列情況最近的圓圈內執行: 1、宣判爭球,也就是雙方球隊各一名或數名隊員用一手或雙手緊緊地握著球,以至如不採用粗野動作,任一隊員就不能獲得球權時。 如有兩名以上的隊員緊握著球,則跳球要在裁判員指定的兩名身高大致相同的雙方隊員之間進行。 2、如果球出界出現了下列情況: (1)雙方隊員同時最後觸球; (2)裁判員無法判定是誰最後觸球; (3)如果兩位裁判員宣判意見不同。 跳球要在兩名有關隊員之間進行。 3、無論何時,活球停留在籃圈支頸上: 跳球要在雙方任一隊員之間進行。 4、無論何時,按第五十九條,相同輕重的罰則被抵消並導致跳球: 跳球要在雙方任一隊員之間進行。 5、無論何時,球意外地從球籃下方進入球籃: 跳球要在雙方任一隊員之間進行。 四、跳球中要應用下列規定: 1、跳球時,兩名跳球隊員的腳要站在靠近本隊球籃一邊的半圓內,一隻腳靠近兩人之間的線的中心。 2、然後裁判員在兩名跳球隊員之間將球垂直地向上拋起;球拋起的高度要超過跳球隊員跳起時能達到的高度,並且球在他們之間落下。 3、球達到最高點後必須被一名或雙方跳球隊員合法地拍擊。 4、在球被合法地拍擊前,任一跳球隊員都不得離開他的位置。 5、在球觸及非跳球隊員、地面、球籃或籃板前,任一跳球隊員都不能抓住球或觸及球超過兩次。 根據這個規定,可能有4次拍球,即每一跳球隊員拍球兩次。 6、在球被拍擊前,其他隊員要站在圓圈外。 7、如果球不是被一名或雙方跳球隊員拍擊,或如果球沒有被任何一名跳球隊員拍擊面觸及地面,則要重新執行跳球。 8、如一名對方隊員要求站在圓圈外的一個位置上,本方隊員不得圍繞圓圈毗連站立。 違反第1、3、4、5和6項的規定是違例。
http://baike.haosou.com/doc/1245798-1317532.html#1245798-1317532-1
籃球規則指籃球比賽的各種規則。籃球運動在全世界範圍內得到了廣泛的普及和深入的發展。為使該項運動永遠具有吸引力和生命力,並在持續的發展中得到統一和規範,國際籃球聯合會近年來不斷地對《籃球規則》進行了修改。 2008年4月26日,國際籃球聯合會中央局會議又通過了對2008年《籃球規則》的修改部分,並決定於10月1日起在世界範圍內正式執行。另有部分修改條款將在2010年10月1日起執行 。 籃球運動詳細的規則為: 第1條 定義 每場籃球比賽由兩個隊參加,每隊出場5名隊員。目的是將球進入對方球籃得分,並阻止對方獲得球或得分。可將球向任何方向傳、投、拍、滾或運,但要受下列規則的限制。 第2條 球場尺寸 第3條 線條及其尺寸 本條款所提到的線條要: 一、用相同顏色畫出; 二、寬度為0.05米(5釐米) 三、清晰可辨。 (一)界線 (二) 從邊線的中點畫一平行於端線的線叫中線;中線要向兩側邊線外各延長0.15米(15釐米)。 (三)罰球線、限制區和罰球區 (四)中圈 (五)3分投籃區 (六)球隊席區域 第4條 器材 一、籃板 二、球籃 球籃包括籃圈和籃網。 三、球的材料、尺寸和重量 四、專用器材 主隊要提供下列專用器材供裁判員及其助理人員使用: 五、對於在國際籃聯的正式比賽中使用的器材,見“正式比賽程式”第五節。 第6條 主裁判員的權力 一、主裁判員要檢查和批准在比賽過程中使用的所有器材; 二、他要指定正式的比賽計時鐘,並確認計時員、記錄員、助理記錄員和30秒鐘計時員; 三、他不得允許任何隊員佩帶對其他隊員有危險的物品(見第十三條第六款); 四、他要在中圈執行跳球開始比賽; 五、如遇裁判員對球中籃是否有效的意見不同時,他要作出最終的決定。 六、當情況需要時,他有權停止比賽。如果球隊在得到通知後拒絕比賽,或其行動阻礙比賽的進行,他也有權判定該隊棄權; 七、在每半時和每一決勝期終了,或任何他認為有必要的時候,他要仔細地審查記錄表和核定比分,並確定剩餘的比賽時間; 八、在與技術代表和(或)記錄臺人員的任何商議後,他總要做出最終的決定; 九、主裁判員有權決定規則中未明確規定的事項。 第7條 裁判員宣判的時間和地點 一、裁判員有權對不論發生在場內或場外的違反規則的行為作出宣判。 二、他們須在預定的比賽開始前20分鐘到達場地,即開始行使權力。比賽結束時,經主裁判員批准並在記錄表上簽字,終止了裁判員和比賽的聯絡。 三、在比賽休息時間內發生犯規的罰則要按適當條款的規定執行。 四、如果在比賽時間終了和在記錄表上簽字的期間,隊員、教練員、助理教練員或隨隊人員有任何不道德的行為,主裁判員必須在記錄表上註明發生了什麼事情,並保證向負責的部門提交詳細的報告,負責的部門要予以適當而嚴肅的處理。 五、任一裁判員無權取消或質問另一名裁判員在本規則規定的各自職權範圍內所作的宣判。 第8條 發生違犯時裁判員的職責定義 違犯:任何由隊員或教練員構成的犯規或違例。 一、發生違例時: 1、裁判員要鳴哨,同時做出適當的手勢以停止比賽計時鐘,使球成死球; 2、隨後按“裁判員手冊”上所確定的手勢要求依次完成手勢; 3、然後遵照規則第三十一條判給對方隊員擲界外球。 二、發生侵入犯規時: 1、裁判員要鳴哨,同時做出適當的手勢以停止比賽計時鐘,使球成死球; 2、隨後他要指出構成犯規的隊員; 如果裁判員要求,則犯規隊員需要按要求舉起手來以示隊認; 3、然後,裁判員要按“裁判員手冊”中確定的報告犯規的程式向記錄臺報告; 4、當記錄員得到報告並將此犯規登記在記錄表上,舉起了犯規次數標誌牌後,裁判員要按適當的條款重新開始比賽。 三、對違反體育道德的犯規、取消比賽資格的犯規、技術犯規或雙方犯規,裁判員要立即做出該犯規型別的適當手勢。 第9條 記錄員和助理記錄員的職責 第10條 計時員的職責 第11條 30秒鐘計時員的職責 第12條 球隊 第13條 隊員和替補隊員 第14條 隊長的職責和權力 一、必要時,隊長是他的球隊在場上的代表。他可以為獲得必要的情況向裁判員提出請求。這樣做要有禮貌,而且只能在球成死球並停止比賽計時鐘時。 二、隊長因任一正當原因離開球場,要把他不在場期間代理隊長職務的隊員通知主裁判員。 第15條 教練員的職責和權力 一、至少在預定的比賽開始前20分鐘,雙方教練員要將包括參賽球員姓名、號碼,以及隊長、教練員和助理教練員的書面名單送交記錄員。 二、至少在比賽開始前10分鐘,教練員要確認該隊已登記的球員姓名、號碼和教練員姓名的名單,並在記錄表上簽字。同時指明開始上場的5名隊員。“A”隊教練員要首先辦理此事。 三、只有教練員或助理教練員可以提出暫停請求。 四、當教練員或助理教練員想要替換隊員時,該替補隊員必須向記錄員報告請求替換,並必須立即做好上場比賽的準備。 五、如助理教練員,他的姓名必須在比賽開始前填入記錄表內(他沒必要簽字)。教練員如因任何原因不能繼續執行其職責,要由助理教練員代理。 六、如果教練員不能繼續工作,而在記錄表上又沒有登記助理教練員(或助理教練員也不能繼續工作),隊長可以擔任教練員。如隊長因任何正當的原因必須離場,他可以繼續擔任教練員。然而,如因被取消比賽資格而必須離場,或因受傷不能擔任教練員,則代替他擔任隊長的隊員替代他當教練員。 第16條 比賽時間 比賽可分成: 一、兩個半時,每半時20分鐘; 二、四節,每節12分鐘(NBA慣例,國際籃聯規定時間為每節10分鐘)。第一和第二節、第三和第四節中間的休息時間分別為2分鐘; 三、半時間的休息時間為10分鐘或15分鐘: 1、由當地組織者決定,但該決定最遲必須在預定的比賽(錦標賽)開始前一天通知到所有有關人員。 2、如果僅一場比賽,該決定必須在比賽開始前通知。 四、國際籃聯的適當部門要決定比賽的時間: 1、世界錦標賽由國際籃聯中央委員會決定; 2、地區或洲的比賽由地區或洲的最高機構決定; 3、國家或地方的比賽由國家或地方的協會決定。 第17條 操縱比賽計時鐘 一、下列情況要開動比賽計時鐘: 1、跳球中,球拋到最高點後被跳球隊員合法地拍擊時; 2、罰球未成功繼續比賽,當球觸及場上隊員時; 3、擲界外球后,當球觸及場上隊員時。 二、下列情況要停止比賽計時鐘: 1、在半時或一節結束的時間終了時; 2、當裁判員鳴哨時; 3、當30秒鐘訊號發出時; 4、當投籃得分,對方球隊按規則第十九條第二款3已經請求了暫停時。 第18條 24秒鐘規則 一、當一名隊員在場上控制活球時,該隊必須在24秒鐘內完成投籃。 二、控制球隊在24秒鐘內未投籃,要發出24秒訊號的聲響,違反本條規則為違例。 三、按下列規定操縱30秒鐘裝置: 1、一名隊員在場上一旦獲得控制活球,就要開動24秒鐘裝置。 2、一旦球隊控制球結束,該裝置就要停止(見第二十八條)。 3、只有當隊員在場上重新控制球,新的24秒週期開始時,24秒鐘裝置才復位和重新開始。 (1)如果比賽停止是由於非控制球隊隊員的行為,將判給控制球隊一個新的24秒週期; (2)如球僅僅被對方隊員觸及,球仍由原隊控制,不開始新的24秒週期。 4、下列情況停止24秒鐘裝置,但不重新設定24秒週期: (1)球出界,由原控制球隊的隊員擲界外球時; (2)裁判員中止比賽以保護控制球隊的受傷隊員時; (3)由於控制球隊的行為而停止比賽時。擲界外球后,一旦該隊隊員獲得控制球時,24秒鐘計時員就要從時間中斷處繼續計時。 5、由於任何其它原因,要判給控制球隊一個新的24秒週期,除非裁判員判斷某隊已被置於不利,在那種情況下,裁判員不要判給控制球隊一個新的24秒週期。 第19條 要登記的暫停 一、說明 按下列規定,球隊持續1分鐘的暫停要登記。 1、對於2 X 20分鐘的比賽,每隊每半時的比賽時間內可以准許請求兩次要登記的暫停,每一決勝期內准許1 次。 2、對於4 X 12分鐘的比賽,每隊每半時(兩節)的比賽時間內可以准許請求3次要登記的暫停,每一決勝期內准許1次。 3、如果要登記的暫停時間未到,而請求暫停的隊已做好了比賽的準備,主裁判員要儘快重新開始比賽。 4、暫停期間允許隊員們離開比賽場地,坐到球隊席上。 二、程式 1、教練員或助理教練員有權請求要登記的暫停。他要親自到記錄員處用雙手做出規定的手勢,明確地提出“暫停” 請求。 2、一旦球成死球並停止比賽計時鐘時,記錄員就要透過他的訊號通知裁判員某隊的暫停請求: (1)記錄員通知裁判員暫停請求的訊號必須地球重新進入比賽狀態前發出; (2)如果裁判員正在向記錄臺報告一起犯規,在他報告完畢後發出訊號。 3、下列情況教練員或助理教練員也可以獲得一次要登記的暫停: (1)他請求暫停後,如果對方投籃得分; (2)只要“暫停”請求在投籃隊員投籃球離手之前提出。 這時,計時員要立即停止比賽計時鐘。然後記錄員發出訊號通知裁判員某隊已請求暫停。 三、限制 1、從第一次或僅有一次罰球,球進入比賽狀態的瞬間起,不允許暫停;只有經過一個比賽的鐘表執行片段後,球再次成死球時才允許。例外: (1)在罰球過程中發生犯規。 這時應將罰球全部完成,在執行新罰則球進入比賽狀態前給予暫停。 (2)最後一次罰球后,在球進入比賽狀態前發生犯規。 這時,在新罰則球進入比賽狀態前應給予暫停。 (3)最後一次罰球后,在球進入比賽狀態前宣判了違例,其罰則是跳球或擲界外球。 2、如有下述情況,則不登記“暫停”: (1)受傷隊員沒有接受治療立即(大約15秒鐘)做好比賽的準備; (2)受傷隊員儘快被替換; (3)已達5次(對4 X 12分鐘的比賽為6次)犯規的隊員或已被取消比賽資格的隊員在30秒鐘內被替換; (4)裁判員允許的延誤。 3、未用過的暫停不可挪到下半時或決勝期。 註解 下列幾點關於要登記的暫停的處理方法是教練員和記錄員要注意的: 一、除了對方隊員投籃得分後和當時又沒有發生犯規的情況外,要給首先提出請求的教練員登記暫停。 二、一個隊請求的要登記的暫停可以撤銷,但只能在記錄員向裁判員發出暫停訊號以前提出。 第20條 隊員或裁判員受傷 一、隊員受傷 二、裁判員受傷 如果一位裁判員受傷或任何其它原因,在事故發生後10分鐘內還不能繼續執行任務,比賽要繼續進行,除有可能以有資格的替補裁判員更換受傷的裁判員外,另一位裁判員應單獨工作到比賽結束。 第21條 得分相等和決勝期 一、如果下半時(2 X 20分鐘的比賽)或第四節(4 X 12分鐘的比賽終了時得分相等,要延長5分鐘作為決勝期繼續比賽,必要時要延長几個這樣的5分鐘,直到分出勝負為止。 二、第一個決勝期前,兩隊要拋幣來確定他們將要進攻的球籃。 三、每次增加的決勝期開始時,他們要互換球籃。 四、每次決勝期前允許有2分鐘的休息時間。 五、每一決勝期要在中圈跳球開始。 第22條 比賽的勝負 在比賽時間內得分較多的一隊為勝隊。 第23條 比賽的開始 第24條 球的狀態 一、下列情況表明球進入比賽狀態; 1、裁判員持球進入圓圈執行跳球時; 2、裁判員持球或不持球進入罰球區執行罰球時; 3、當擲界外球,隊員可處理球時。 二、下列情況表明球成活球: 1、跳球中,球到達最高點後被一名或雙方跳球隊員合法拍著時; 2、裁判員將球置於罰球隊員可處理時; 3、擲界外球后,球接觸場上隊員時。 三、下列情況表明球成死球: 1、任何合法中籃時; 2、球成活球或球進入比賽狀態,裁判員鳴哨時; 3、對於下列情況的罰球,球明顯不會中籃時: (1)該罰球后還有罰球; (2)該罰球后還有罰則。 4、當活球,30秒鐘計時員發出訊號時(例外:見第十八條註解); 5、每半時或每節時間終了時; 6、每半時或每節時間終了或宣判犯規後,投籃的球在飛行中被任一隊的隊員合法觸及。 第33條和第44條的規定仍然有效。 例外: 如出現下列情況,球不成死球,投中得分有效: 一、罰球或投籃,球在空中時發生上述第2、4或5項的情況。 二、當隊員在做投籃動作並仍控制著球時,對方隊員對他犯規,他繼續完成對方犯規前的投籃連續動作(見第二十九條)。 上述第二款不適用於每半時或每節比賽結束時,或在30秒訊號發出後。 第25條 隊員和裁判員的位置 一、隊員的位置取決於他所接觸的地面。 當隊員跳起在空中時,他的位置仍為起跳時所觸及的地面。這包括界線、中線、3分線、罰球線和標定罰球區的各線 (例外:見第三十一條第四款)。 二、裁判員位置的確定與與隊員位置的確定相同。 當球觸及裁判員時,就如同觸及裁判員所位於的地面一樣。 第26條 跳球 一、裁判員在雙方各一名隊員之間將球拋起,跳球即開始。 二、球只有被一名或雙方跳球隊員用手拍擊,跳球才合法。 三、跳球要在發生下列情況最近的圓圈內執行: 1、宣判爭球,也就是雙方球隊各一名或數名隊員用一手或雙手緊緊地握著球,以至如不採用粗野動作,任一隊員就不能獲得球權時。 如有兩名以上的隊員緊握著球,則跳球要在裁判員指定的兩名身高大致相同的雙方隊員之間進行。 2、如果球出界出現了下列情況: (1)雙方隊員同時最後觸球; (2)裁判員無法判定是誰最後觸球; (3)如果兩位裁判員宣判意見不同。 跳球要在兩名有關隊員之間進行。 3、無論何時,活球停留在籃圈支頸上: 跳球要在雙方任一隊員之間進行。 4、無論何時,按第五十九條,相同輕重的罰則被抵消並導致跳球: 跳球要在雙方任一隊員之間進行。 5、無論何時,球意外地從球籃下方進入球籃: 跳球要在雙方任一隊員之間進行。 四、跳球中要應用下列規定: 1、跳球時,兩名跳球隊員的腳要站在靠近本隊球籃一邊的半圓內,一隻腳靠近兩人之間的線的中心。 2、然後裁判員在兩名跳球隊員之間將球垂直地向上拋起;球拋起的高度要超過跳球隊員跳起時能達到的高度,並且球在他們之間落下。 3、球達到最高點後必須被一名或雙方跳球隊員合法地拍擊。 4、在球被合法地拍擊前,任一跳球隊員都不得離開他的位置。 5、在球觸及非跳球隊員、地面、球籃或籃板前,任一跳球隊員都不能抓住球或觸及球超過兩次。 根據這個規定,可能有4次拍球,即每一跳球隊員拍球兩次。 6、在球被拍擊前,其他隊員要站在圓圈外。 7、如果球不是被一名或雙方跳球隊員拍擊,或如果球沒有被任何一名跳球隊員拍擊面觸及地面,則要重新執行跳球。 8、如一名對方隊員要求站在圓圈外的一個位置上,本方隊員不得圍繞圓圈毗連站立。 違反第1、3、4、5和6項的規定是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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