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管理局主要職責 (一)負責市場監督管理和行政執法的有關工作,起草有關法律法規草案,制定工商行政管理規章和政策。 (二)負責各類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和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個人以及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等市場主體的登記註冊並監督管理,承擔依法查處取締無照經營的責任。 (三)承擔依法規範和維護各類市場經營秩序的責任,負責監督管理市場交易行為和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的行為。 (四)承擔監督管理流通領域商品質量責任,組織開展有關服務領域消費維權工作,按分工查處假冒偽劣等違法行為,指導消費者諮詢、申訴、舉報受理、處理和網路體系建設等工作,保護經營者、消費者合法權益。 (五)承擔查處違法直銷和傳銷案件的責任,依法監督管理直銷企業和直銷員及其直銷活動。 (六)負責壟斷協議、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方面的反壟斷執法工作(價格壟斷行為除外)。依法查處不正當競爭、商業賄賂、走私販私等經濟違法行為。 (七)負責依法監督管理經紀人、經紀機構及經紀活動。 (八)依法實施合同行政監督管理,負責管理動產抵押物登記,組織監督管理拍賣行為,負責依法查處合同欺詐等違法行為。 (九)指導廣告業發展,負責廣告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十)負責商標註冊和管理工作,依法保護商標專用權和查處商標侵權行為,處理商標爭議事宜,加強馳名商標的認定和保護工作。負責特殊標誌、官方標誌的登記、備案和保護。 (十一)組織指導企業、個體工商戶、商品交易市場信用分類管理,研究分析並依法釋出市場主體登記註冊基礎資訊、商標註冊資訊等,為政府決策和社會公眾提供資訊服務。 (十二)負責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經營行為的服務和監督管理。 (十三)開展工商行政管理方面的國際合作與交流。 (十四)領導全國工商行政管理業務工作。 (十五)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工商管理局主要職責 (一)負責市場監督管理和行政執法的有關工作,起草有關法律法規草案,制定工商行政管理規章和政策。 (二)負責各類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和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個人以及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等市場主體的登記註冊並監督管理,承擔依法查處取締無照經營的責任。 (三)承擔依法規範和維護各類市場經營秩序的責任,負責監督管理市場交易行為和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的行為。 (四)承擔監督管理流通領域商品質量責任,組織開展有關服務領域消費維權工作,按分工查處假冒偽劣等違法行為,指導消費者諮詢、申訴、舉報受理、處理和網路體系建設等工作,保護經營者、消費者合法權益。 (五)承擔查處違法直銷和傳銷案件的責任,依法監督管理直銷企業和直銷員及其直銷活動。 (六)負責壟斷協議、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方面的反壟斷執法工作(價格壟斷行為除外)。依法查處不正當競爭、商業賄賂、走私販私等經濟違法行為。 (七)負責依法監督管理經紀人、經紀機構及經紀活動。 (八)依法實施合同行政監督管理,負責管理動產抵押物登記,組織監督管理拍賣行為,負責依法查處合同欺詐等違法行為。 (九)指導廣告業發展,負責廣告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十)負責商標註冊和管理工作,依法保護商標專用權和查處商標侵權行為,處理商標爭議事宜,加強馳名商標的認定和保護工作。負責特殊標誌、官方標誌的登記、備案和保護。 (十一)組織指導企業、個體工商戶、商品交易市場信用分類管理,研究分析並依法釋出市場主體登記註冊基礎資訊、商標註冊資訊等,為政府決策和社會公眾提供資訊服務。 (十二)負責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經營行為的服務和監督管理。 (十三)開展工商行政管理方面的國際合作與交流。 (十四)領導全國工商行政管理業務工作。 (十五)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