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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朱禮華談勞動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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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叮叩
我們公司是上市公司,上市公司規定是要有高溫假的,公司每年按規定放一週高溫假,重點是高溫假既為年休假(正常每年是都有幾天帶薪休假的,放了高溫假,以後就不能再請年休假了),發當月工資的時候。高潮來了,高溫假這幾天計為員工曠工,要扣除這幾天的工資,然後每天補貼五十塊,美其名曰“年休補貼”。真是既要當婊子又要立牌坊
我們公司是上市公司,上市公司規定是要有高溫假的,公司每年按規定放一週高溫假,重點是高溫假既為年休假(正常每年是都有幾天帶薪休假的,放了高溫假,以後就不能再請年休假了),發當月工資的時候。高潮來了,高溫假這幾天計為員工曠工,要扣除這幾天的工資,然後每天補貼五十塊,美其名曰“年休補貼”。真是既要當婊子又要立牌坊
這個問題很有普遍性,是很多老闆,尤其是私營小老闆用來逼員工自己主動辭職的招數。
首先告訴你答案:這種做法是違法的!
先來看相關的法律規定!
根據勞動部1994年頒佈的《工資支付暫行條例》第十二條的規定:
第十二條 非因勞動者原因造成單位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若勞動者提供了正常勞動,則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不得低於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若勞動者沒有提供正常勞動,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根據這個法條我們可以看出,如果企業確因經營困難,可以停工放長假,但並不能僅僅給付生活費。
在停工放長假的第一個月,用人單位必須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標準正常支付工資;
從第二個月開始,如果勞動者提供了正常勞動(這種情況基本不會出現),則需要支付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如果勞動者沒有提供正常勞動,法律規定的是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那麼,國家有哪些“有關規定”呢?這裡也是最容易引起爭議的地方。不過基本每個省份都出臺了自己的地方性法規(一般是以《××省工資支付條例》或《××省工資支付辦法》的形式頒佈),基本都是“最低生活費”,各位可以查一下本省的相關規定。
但必須要注意一個現象,部分企業,尤其是一些私營企業,濫用了這個規定,將它用來作為變相裁員的手段,比如,一旦對某些員工不滿意了,又不想支付賠償金(違法辭退需要支付相當於兩倍經濟補償金的賠償金),就採用放長假只發基本工資的做法,以達到逼勞動者自己主動辭職的目的。
所以,如果是企業經營效益並沒有達到很差的程度而選擇放長假只發基本工資,或者選擇性地對部分員工放長假只發基本工資,都是違法的,勞動者完全可以據此解除勞動合同,並主張經濟補償金。
當然,客觀地講,如果企業真的是遇到經營困難,或者是季節性的因素,比如建築行業冬天無法施工,是可以選擇放長假的,但也必須按照相關法律法規支付相應的工資。
最後回到樓主的問題,只要勞動合同關係還存在,企業就必須正常繳納社保,如果是遇到經營困難,可以給員工放長假,但必須支付相應的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