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應該是全國通用的,鐵道部有最新的規定!
《鐵路旅客運輸規程》(鐵運[1997]101號)規定如下:
第十二節退票
第四十八條旅客要求退票時,按下列規定辦理,核收退票費:
1。
在發站開車前,特殊情況也可以在開車後2h內,退還全部票價。團體旅客必須在開車48h以前辦理。
2。在購票地退還聯程票和往返票時,必須於折返地或換乘地的列車開車前5天辦理。在折返地或換乘地退還還未使用部分車票時,按本條第1項辦理。
3。旅客開始旅行後不能退票。但如因傷、病不能繼續旅行時,經站、車證實,可退還已收票價與已乘區間票價差額。已乘區間不足起碼里程時,按起碼里程計算;同行人同樣辦理。
4。
退還帶有”行”字戳記的車票時,應先辦理行李變更手續。
5。站臺票售出不退。市郊票、定期票、定額票的退票辦法由鐵路運輸企業自定。必要時,鐵路運輸企業可以臨時調整退票辦法。
第四十九條因承運人責任致使旅客退票時按下列規定辦理,不收退票費:
在發站,退還全部票價。
2。在中途站,退還已收票價與已乘區間票價差額,已乘區間不足起碼里程時,退還全部票價。
3。在到站,退還已收票價與已使用部分票價差額。
未使用部分不足起碼里程按起碼里程計算。
4。空調列車因空調裝置故障在執行過程中不能修復時,應退還未使用區間的空調票價。
第五十條發生線路中斷旅客要求退票時,在發站(包括中斷運輸站返回發站的)退還全部票價,在中途站退還已收票價與已乘區間票價差額,不收退票費,但因為漲價收的部分和已使用至到站的車票不退。
如線路中斷系承運人責任時,按本規程第四十九條處理。
一般情況,退票視窗工作人員需要收取退票人員20%的手續費。
這個應該是全國通用的,鐵道部有最新的規定!
《鐵路旅客運輸規程》(鐵運[1997]101號)規定如下:
第十二節退票
第四十八條旅客要求退票時,按下列規定辦理,核收退票費:
1。
在發站開車前,特殊情況也可以在開車後2h內,退還全部票價。團體旅客必須在開車48h以前辦理。
2。在購票地退還聯程票和往返票時,必須於折返地或換乘地的列車開車前5天辦理。在折返地或換乘地退還還未使用部分車票時,按本條第1項辦理。
3。旅客開始旅行後不能退票。但如因傷、病不能繼續旅行時,經站、車證實,可退還已收票價與已乘區間票價差額。已乘區間不足起碼里程時,按起碼里程計算;同行人同樣辦理。
4。
退還帶有”行”字戳記的車票時,應先辦理行李變更手續。
5。站臺票售出不退。市郊票、定期票、定額票的退票辦法由鐵路運輸企業自定。必要時,鐵路運輸企業可以臨時調整退票辦法。
第四十九條因承運人責任致使旅客退票時按下列規定辦理,不收退票費:
1。
在發站,退還全部票價。
2。在中途站,退還已收票價與已乘區間票價差額,已乘區間不足起碼里程時,退還全部票價。
3。在到站,退還已收票價與已使用部分票價差額。
未使用部分不足起碼里程按起碼里程計算。
4。空調列車因空調裝置故障在執行過程中不能修復時,應退還未使用區間的空調票價。
第五十條發生線路中斷旅客要求退票時,在發站(包括中斷運輸站返回發站的)退還全部票價,在中途站退還已收票價與已乘區間票價差額,不收退票費,但因為漲價收的部分和已使用至到站的車票不退。
如線路中斷系承運人責任時,按本規程第四十九條處理。
一般情況,退票視窗工作人員需要收取退票人員20%的手續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