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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職業發展諮詢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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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桐簡
一句話回答,遲到了必須懲罰,懲罰方式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選擇。
首先,遲到了必須懲罰。
我們很多人上班都遲到過,可能因為起來晚了,可能因為路上堵車,可能因為突發狀況等等,我相信99%的上班遲到的人都不是有意的,都是有各種原因的,所以很多人覺得問題不是出在我,那就不應該懲罰我,希望公司可以考慮一下實際情況,人性化一點,不要懲罰。看上去理由很充分,但是為什麼我說一定要懲罰呢?
因為對遲到者的寬容就是對守時者的不公。遲到肯定是一個錯誤,不管什麼原因,從結果上看,上班確實是遲到了。對於守時的,和遲到的我們不能同樣對待,否則守時的意義在哪裡呢?一次遲到不算什麼,但是沒有懲罰的遲到帶來的示範效應將會是潰堤的蟻穴。
其次,懲罰未必是罰款。
罰款是一種懲罰選擇,比較直接,畢竟我們工作就是賺取工資,當工資受到威脅這是最直接的懲罰,會引起員工的重視。但是罰款的缺點也存在,就是金額的界定,如果數額較高,對於確實因為不可抗力而造成的遲到或許有點嚴重;但如果數額較低,起不到懲戒的作用,比如遲到一次1塊錢(誇張舉例),那愛睡懶覺的同學可能會直接交300元,來個包年的。
我們可以用罰款,也可以比如早會演個節目,做一次辦公室打掃,幫助同事訂個外賣(各自掏錢)等等。根據公司的規模,文化等等制定一個有效的懲罰機制。
第三,人性化的遲到考察制度。
前面也說了絕大多數人並不是故意上班遲到的,有些時候即使我早上很早出門,還是可能公交拋錨,地鐵沒擠上去,打不到車,遇到事故擁堵等等。所以在制定制度的時候需要給予一定的空間,比如每月2次遲到機會,比如彈性的上下班時間,如果遲到10分鐘需要晚10分鐘下班等。懲罰並不是我們的目的,而是讓員工儘可能按時上班,對於一些偶發不可抗力的懲罰確實是不夠人性化的,所以制度要彈性一些。但是一旦違反了制度,那就必須要懲罰了。
總結一下,遲到需要懲罰,懲罰方法需靈活,人性化制度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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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旭予東昇
按照勞動法規定,員工遲到如果給企業造成經濟損失的,可以罰款,但每月罰款不得超過勞動者工資的20%。
再來說下公司的規定,在任何一家公司,估計都有考勤制度,針對遲到、早退等考勤異常情況,大部份還是以罰款進行處理,也有的是和當月的績效、評優、評先進掛鉤。
俗話說無規矩不成方圓,公司有公司的制度,既然你選擇了公司,就要遵守公司的規定。 雖然每家公司針對遲到情況處罰金額上大有不同,但終歸還是要根據公司的實際情況合理、靈活的制定。
不過,我個人不太提倡罰款,可以和當月績效、評優、評先進掛鉤,不一定非要以罰款這種負激勵的方式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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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消除困惑防止迷失
上班遲到了,該不該罰款?作為管理者,你這個提問本身就有問題,獎懲是相輔相成的,你這個問題就和“年底了,該不該發年終獎?”是一個道理!
企業管理機制的最終的目都是能讓員工為企業付出更多,那首先你應該站在員工的角度考慮問題:
1:如果員工這個月全部按時出勤,無請假,無遲到,反映出這個員工對工作的熱情,那你的獎勵機制是什麼?
2:員工因故無法準時到達公司或者需要請假,那報備的程式是否啟動?工作的應急機制是否建立?這個員工對公司可有可無,還是必不可少?每個層級都應該有每個層級不一樣的衡量標準!
3:除去正常的休息日,你是否為員工制定了工作日輪休,畢竟每個人都是這個社會的一員,都需要在工作日時間去處理自己的私事。如果員工調休,在不影響工作的前提下不應扣工資,如果員工放棄此福利,那這個月的工資你是否應當表示表示。
4:多次遲到,無故曠工的員工,說明你的公司對他沒有吸引力,只是作為一張飯票在沒有找到下家的前提下捨不得丟掉而已,那建議你不要等到他炒掉你那一天!
所有的方法都是建立在你想把公司做大做強的基礎上,員工的積極性和歸屬感是靠管理者將心比心建立的,你能設身處地為員工考慮,員工也會為公司在所不辭!
建立制度需要實施獎懲來付諸實踐,制度設計的臨界點需要制定者親身體會,與員工之間應該像家人一樣,但家長的威嚴也需要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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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弘毅說法
答:上班遲到,不應該罰款。
雖然企業具有用工管理權,但是“罰款”該處罰形式帶有行政處罰性質。企業並不具有行政處罰權,因此對勞動者進行罰款是不合法的。
若企業希望透過懲罰制度規範員工的考勤,可以考慮採用設定“考勤獎勵金”的方式。透過設立考勤獎勵金,當員工遲到或者早退時,可從員工的考勤獎勵金中扣除相應的獎金,以此達到規範員工考勤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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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職場小酒館
我在人社部門工作,我談下個人愚見:其實公司直接扣除部分工資(也就是罰款)的做法從實質上講侵害了員工的勞動權益。
根據《勞動法》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特別是工資涉及員工的重要利益,公司隨意剋扣或者無故拖欠還會引起大量的爭議。而實際上,很多公司因員工遲到扣工資的本意是,為了員工能按時上班,但是卻採用了扣工資這種不合法的方式。
對此,建議企業採用更加合理的方式減少員工遲到行為。比如,在薪酬制度中制定全勤獎規則,明確當月有遲到記錄的員工不計發當月全勤獎;或者在企業有關規章制度中規定,員工累計多次遲到早退構成違紀,可給與書面警告處分,被處分多次的,構成嚴重違紀,企業可根據《勞動合同法》與該員工解除勞動合同。
這邊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發生員工因遲到給公司造成了經濟損失的情形下,公司可以將損失從工資中予以扣除,但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後的生育工資部分地域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的,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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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一隻螺
分情況處理:
第一:如果是睡懶覺,造成上班遲到,那就處罰。
第二:如果臨時有事,來不及請假,那麼就口頭警告。
第三:如果是那種沒紀律的人,想來就來,想走就走的人,就理應開除。
第四:如果路上堵車,又請假了,處罰就不應該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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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周晨律師
目前來說,公司是沒有罰款權的。
員工吃到多長時間或是缺勤多久,公司可以扣除相對應缺勤時間的工資,但是不能加倍處罰。
現在很多企業已經不選擇直接加倍罰款的方式,而是透過設定全勤獎或是績效考核的方式來管理員工的出勤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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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斌53105888
導致遲到的原因很多,如天氣原因,道路修護,突發狀況,或是做好人好事等導致的偶發性的遲到,在沒有影響工作的情況下,可以不予追究,如果是做好人好事,不但不追究還要獎勵,如果是惡意,經常性,屢教不改的遲到,必須處理,甚至更嚴厲出發,罰款是手段,不是解決問題的根本,人員素質培養很重要,個人不成熟的言論,不喜勿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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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窗下聽雨1
有制度就必須執行,無規矩不成方圓,只是在制定獎懲制度的時候需要更加合理,更加人性化,特別是一些不需要坐班的工作環境,給予員工儘量的彈性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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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蔡蔡生活錄
勞動者只有在給單位造成損失時,法律才規定可以要求勞動者賠償,遲到一般不會造成損失,所以單位扣減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的基本工資是不合法的,所以單位可以制定一個基本工資之外的獎勵工資,比如績效工資、獎金等,然後規定其計算方式與遲到、早退等考勤資料相關,遲到的將減少該專案的收入,這樣就可以起到“罰款”的作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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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請叫我阿坤
不合法。
現行的《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相關法律法規並沒有賦予企業罰款權。罰款實質上是一種剝奪員工財產權的行政處罰行為,依據相關行政法律規定,只有法律授權範圍內的行政機關才有行政處罰權,企業作為一種營利性組織,沒有罰款權。
從《勞動法》原理來說,勞動關係是強弱對比明顯的法律關係,用人單位設定罰款對勞動者是不公平的。司法實踐中,勞動仲裁委和法院也大都認為用人單位無權直接對職工進行罰款,企業的多數罰款均是無效的,職工有權不予支付或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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罰款只有行政單位才有權利實行。嚴格說來企業是不可以的,但是企業可以以別的形式進行,扣全勤獎,扣績效工資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