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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收取,有什麼合法依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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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八月笙

    謝謝邀請!依我們小區的情況來解答這個問題吧!我們小區裡面是沒有停車位的,都做成了綠化,這樣挺好的,休閒娛樂挺方便的,停車位都是地下停車場,停下停車位對外是售賣和出租的,一個停車位按方位有不同的收費標準,大概是在十萬起步的,因為缺錢,我們家沒有買私人的停車位,在地下租了一個,一個月是200塊錢,按季度和年來繳費的話,可以再優惠一些的。還有一種情況,就是以前建的老小區,那種的話停車位應該是免費的,但是位置數量是有限的,大部分是沒有物業公司來管理,這樣就非常亂了,對小區居民生活也會帶來不便的,所以我覺得有物業管理,停車收取相應的停車費還是可以理解的,良好的生活環境才是最好的。

  • 2 # 山東李廣友

    合理與否應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停車位費用,目前來說,主要包含:車位佔用費和車位服務費。車位佔用費是基於停車位的所有權即產權而發生的產權費用,屬於資產類;車位服務費則是基於對車位附屬設施、場地清潔、照明等等維修維護產生的綜合費用,屬於對專項成本的承擔。

    區分停車位不同的產權,這兩項費用的收取可能出現不同的組合,有些可以都收,有些可能僅能收取一項,並且車位佔用費因為車位產權的多樣性,會出現多種情形,現實中爭議最大、問題最多的則是佔用業主共有的場地停放車輛而產生的收益歸屬和分配等問題,這則屬於一個比較複雜的情形,需要一系列的制度、條件作為基礎才可能解決,如果不從建立業主大會、選舉業主委員會入手,基本上無解。

    收取的合法依據和標準

    車位佔用費

    依據:如果產權明確清晰,屬於業主專有的物業管理人無權收取;屬於開發商所有的產權車位,應當有產權人的書面授權檔案;屬於全體業主所有的停車位,須有業主大會的決議或者決定。

    標準:沒有業主大會的小區取決於產權人的意見和供求關係的情形,不過非常多的地方都有政府指導價;成立了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的小區,則有業主大會決定,物業公司執行。

    車位服務費

    依據:一般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或者物業服務合同都會有相關的專門條款。

    標準:未成立業主大會的小區,一般會採用政府指導價,查閱當地的價格部門檔案;已成立業主大會的小區,則按照小區的業主大會的決議或者決定收取。定價方法大多數類似於物業費的定價機制,一般採取成本加成的定價辦法進行定價。通常會在專案招標和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或者物業服務合同有明確的約定。

    實踐中車位佔用費屬於關鍵的問題,引發的矛盾較為普遍和嚴重。車位服務費則簡單地多,如果說有問題,一般也是因為和車位佔用費攪在一起,無法分清,使得問題更趨複雜,這種貌似合理夾雜著深刻的不合理,最難釐清。

  • 3 # 燕樂之樂

    先回答收取停車費的依據標準問題,依據是《物權法》第73~74條、《合同法》第365條及第366條、《物業管理條例》第54條。具體條文不再摘述。

    這個問題要分幾種情況:

    第一種情況:如果是老小區,建設的時候根本就沒考慮車位的問題的,這種你隨便停,只要不擠佔公共活動場地,不嚴重阻礙交通,物業是沒有權利收取你費用的。因為這種情況下,小區內的道路、綠地等公共部位是歸所有業主所有的,你買房的時候交了公攤費的。如果要有人出來收費,只能是業主委員費,收不收,收多少要經過業主大會決議並一直透過的,而且收上來的錢原則上是全部歸所有業主的,但是在實際中,可能需要分一部分給物業公司用於停車管理之類的。

    第二種情況是,小區有車位規劃,業主買房的時候已付車位費,或者買房合同寫明瞭車位是贈送的,這種情況下物業也沒有權利收取車位費的,車位土地和使用權都歸個人業主。

    第三種情況是,小區有車位規劃,車位是租來的,那麼要看你租的是誰的車位,如果你租的是第二種情況中說的個人業主的車位,物業無權干涉的,自然不能收停車費,如果你租的是建設單位的,而建設單位將停車管理等費用委託物業公司來管理的,那麼物業是有權利收取一定費用的。具體收多少也不是物業一方說了算的,首先要符合物價局的標準要求,建設方和物業再協商約定。

    像我們小區就是第一種情況,老小區沒有停車規劃,沒有地下車庫,現在大家有了車就停在小區地面上,亂七八糟,業委會為了規範,經過業主大會決定收取停車費,因為有的家庭有車有的沒車,而有車的佔用的是大家公共的土地資源,所以收取的費用歸所有業主,但是會給物業公司一部分,因為物業公司的保安要幫你維護停車秩序吧,有外來車輛保安要管的吧。

  • 4 # 韋小龍女

    一些人認為說根據物權法相關規定,小區道路、綠地等是屬於全體業主所有,所以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場地用來停車的車位屬於業主所有。但是需要注意一點,不能一刀切認為全部車庫、車位都歸業主共有。比如建築區域內規劃建設用於停放車輛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在房子買賣時雙方都會在合同中約定,這些歸其專有或專用。只有佔用業主共有道路或其他場地用於停車的車位,才屬於業主共有。但即便是業主共有的車位,收取一定的停車費也是合理的。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物業公司是接受業主大會或業委會的委託來收取在小區公共場地和共有道路進行停車的停車費,按照雙方的協議進行利益分配,大多情況是一部分給物業公司(管理成本和稅費等),一部分歸全體業主所有。說到這問題來了,又有人質疑收了費錢都花哪了?公共收益利益分配方案在哪?所以最為重要一點就是物業公司需要也應該對停車費的使用情況進行詳細公佈,讓業主瞭解,消除他們的質疑。收費標準有市場調節價、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幾種型別。不管哪種,收費必須取得市物價部門的允許,按照相關標準執行。

    在這就不說關於一些公司違規操作或使用其他手段來侵吞停車費收益、亂收費現象、不公佈資金使用情況等等方面的問題,現實中確實存在,也很多人在罵、很多複雜情況也難以一下說明清楚,有興趣的瞭解和交流的可以私信!

  • 5 # 癌海無涯樂作舟

    住宅小區內,物業收取停車位費用合理嗎?這是一個非常棘手的問題。鬧不好,就會在業主和物業之間產生很大的矛盾。輕則打架,重則流血。我們小區業主和物業在收取停車費用的問題上發生了多次衝突。派出所抓了幾個業主,業主也多次上市政府走訪告狀。矛盾的焦點就是物業該不該收取停車費用,怎樣收,才能讓大家都接受。

    物業服務成本構成包括以下部分:1、服務人員的工資、社會保險和按規定提取的福利費等;2、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的日常執行、維護費用;3、物業管理區域清潔衛生、綠化養護、秩序維護費用;4、物業服務企業辦公費用;5、物業服務企業實施物業管理必備的固定資產折舊;6、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及公眾責任保險費用。

    顯然在這裡沒有停車費用。在住宅小區內,物業收取停車位費用合理不合理。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在矛盾無法解決的情況下,理是沒有用的,必須由法來解決。這個問題就上升為在住宅小區內,物業收取停車位費用合法嗎。合理不見準合法,合法必定合理。在物業和業主之間無法達成一致的情況下,一定要走法律程式,由法院來仲裁誰有理。在法院判決書未下達前,雙方一定要保持克制,千萬不要發生武力衝突!

  • 6 # 小小基友

    現在的住宅小區,停車位是最基本的配置。停車位的問題也出現一些爭議,有些業主對停車位收費也存在誤解。

    《物權法》中規定: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在購買商品房時,開發商會在合同上明確約定車位或者車庫的歸屬,這種情況,車位或車庫是屬於業主的,而不是小區所有業主共有。這部分車位是不能另外收費的。

    如果佔用小區共有道路、公共場地而劃分出來的車位,是屬於小區業主共有的。經小區業委會同意,是可以收停車費的。收費的標準有政府指導價、市場調節價和政府定價三種定價形式,並且須徵得物價部門的允許,按照相關標準執行。車位費的使用參照各省《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規定,30%補貼物業服務費,70%納入小區維修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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