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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文藻巧翁

    清代巡撫例兼都察院右副都御史和兵部侍郎銜,所以又別稱均部院。明,清巡撫與總督同為封疆大吏,只是巡撫品級稍低,仍屬平行。撫臺、撫軍是巡撫的別稱。

  • 2 # 四川達州

    巡撫沒有副職

    巡撫通常從二品,加左副都御史正二品,負責管轄一省軍民刑三政,平等交往的官員是學政,之下的第一輔官是布政使,其次是按察使、提督。

    嗯,特別說明道在清代有兩個含義,一是總督巡撫的屬官,如兵備道,茶道等。一是分守分巡道,清初是地方監察、巡查官,清中期後超越知府成為省府間的派遣官員,等於蘇北、皖南這樣的省內片區主官,基本可以是一級政權。

    知府有副手

    知府是簡稱,全稱是知XX府事。正規副手是同知。

    清代知府從四品,同知XX府事就是正五品文官,輔助知府行政,知府不在的時候全面代理。如是宋代,知府有兩個副手,一個是全職監察官,不具體管理任何事,但參與知府召開的行政會議,旁聽、記錄、監察。另一位叫——同知XX府事,勾當公事。真正是行政體系副職。

  • 3 # 小嚴說歷史

    清朝官制,無論文武,都分為九品十八級,這本身就是分了正職和副職,因為每個品級都有“正”和“從”的分別,從正一品到從九品,分為十八級。

    清朝時政府職能比現在簡單得多,大量的社會管理事務交給了社會傳統習慣和宗族力量處理,所以政府的結構也簡單,官員人數也較少。清朝的地方區劃分為省、道、府、縣四級,有的在省之上還設總督,代表朝廷管理一省或幾省的軍政,如果總督只轄一省,一般就不設巡撫。如果總督管理多個省,則每省仍設定巡撫。

    道這級行政區介於省和府之間,當時巡撫衙門下設的各職能部門也稱為道,相當於現在各省的各廳局。道的長官稱為道臺,一般是正四品,知府一般是正五品。府下也設有各職能部門,叫做“司”,如稅政司、庫務司等,一般是從五品到正六品的職務。

    所以道就相當於巡撫的副職啦!

  • 4 # 使用者55302648666

    清代的巡撫是管轄一省的行政長官,兼右副都御史衘從二品,加兵部侍郎御正二品。清朝保留明朝的二司,雖與省級平行,但自從督撫制度建立後,二司長官實際成了巡撫的屬官,布政使俗稱藩臺,從二品,主管夲省的民政、田賦和戶籍等事項;按察使俗稱臬臺,正三品,主管夲省司法、刑獄、監察和驛傳。清代的府最先隸屬於省,有了省道以後,就成了道的下屬機構。府的長官稱知府,從四品,負責夲府所屬各州、縣行政事務。府的下屬有同知,正五品,通判,正六品,分管:緝捕、糧餉、水利、江防、海防、撫邊等事務。

  • 5 # 二卜說古今

    有。巡撫:是明初京官巡撫地方,完事就“罷”,明宣德才專設巡撫。

    清代:正式以巡撫為省級地方政治府長官,總攬一省軍事,刑獄,吏治,鹽漕等事,為從二品,加侍郎銜者為正二品,俗稱“府臺”(相當現在省委書記),地位僅次於總督(相當五大戰區司令)。

    布政使:就是巡撫副職,主管一省財賦,人事,清代正式定為總督,巡撫屬官,每省只一名,為巡撫同級,從二品。俗稱“藩臺”或“藩司”

    知府:始於唐代,明代正式稱知府,清代相沿不改,為一府最高長官,從四品(相當現在地級市長)。

    同知:清代為知府的佐官(相當主管一個方面的副市長),負責督糧,捕盜,海防,水利,為正五品,一般不與知府同地辦公,分駐指定地點。

  • 6 # 達摩說

    清朝的地方行政體系分三級,即省、府、縣。

    省是清朝地方最高行政區,其最高行政長官為巡撫。巡撫官階為從二品,為方便監管本省綠營,可加兵部侍郎銜,即為正二品。凡不設總督省份的巡撫,亦可加提督軍務銜,用以節制本省總兵以下武職,並加強對綠營的管轄。巡撫以上還有總督,總督轄一至三省,主要側重於對軍事的管轄,但對轄區民政也有一定影響力。但是巡撫並非不管軍事,尤其是對本省軍務,巡撫還是有很大影響力的,而且巡撫還有自己的直屬部隊,即撫標。

    巡撫是不設副職的,但巡撫有屬官,即布政使和按察使。布政使專管一省的財政、人事,為從二品,按察使專管一省刑名、司法,為正三品。考慮到布政使和按察使在省內的地位和影響力並不遜於巡撫,把布政使和按察使稱為巡撫的副職,倒也無不可。但本質上,在一省之內,巡撫沒有副職,對下面的官員是具有絕對權力的。

    而省以下並不是府,而是道,主官叫道臺,或叫道員。本來省以下就是府,但布政使之下設分守道,協助布政使管理民政,按察使之下設分巡道,協助按察使管理司法,二官同屬於副手性質,但後期道逐漸發展為省、府之間的一級特別區,道臺從官階上也超越了知府。

    接下來就是府,府的最高行政長官為知府,官階為正四品。知府的副手是同知,官階為正五品,每府設一二人,更多時是因事而設,主要負責地方各種民政,其辦事衙署為廳。

    除此之外,知府還有一個副手就是通判,主要是輔佐知府處理民政,並對州府長官及屬官有監督責任。

  • 7 # 林一Gerry

    在回答這個問題之前我們不妨先來了解一下清朝的地方行政管制官銜的具體情況。清朝的官銜制是沿襲了明朝的,行政化為省、府、縣三級。總督和巡撫,是掌管行政、軍事、監察的高階地方官員,屬於省級別的官職。省以下為府,設知府、同知、通判等官,與府平行的有直隸廳,設同知、通判。府以下為縣,設知縣、縣丞、主簿等官,與縣平行的為散廳,設定同直隸廳。

    省的最高軍事行政長官稱巡撫,又叫封疆大吏。按清朝官制,每省設巡撫一人,巡撫之上設總督,總督一般轄三省或兩省,也有隻轄一省的總督,如直隸總督、四川總督,該總督也就兼管巡撫事,一般不再另設巡撫。巡撫尊稱“撫臺”。總督側重於管軍事,因此稱“制軍”,也叫“制臺”,又有“帥”的稱號。巡撫不能稱“帥”。總督所駐之處是總督衙門,又稱“督院”,或簡稱院,或院上。巡撫所駐之地稱撫院,或撫衙。

    清代巡撫主管一省軍政、民政。部分有軍權。巡視各地的軍政、民政大臣。清代巡撫主管一省軍政、民政。以“巡行天下,撫軍按民”而名。官銜為從二品,加兵部侍郎銜,為正二品。而巡撫的副職有兩個,分別為布政使和按察使。

    布政使地位品級為從二品,掌管一省的財政、民政。康熙以後,每省設布政使一員,不分左右。又改變明代做法,於直隸亦設布政使,江蘇則設二員,分駐於江寧與蘇州。別稱“藩臺”、“藩司”。清 袁一相《睢陽袁氏(袁可立)家譜序》:“今誦此編,尤當奮勵,以光先澤,謹序以梓之。浙江等處承宣布政使司左布政使九世孫一相(袁一相)敬書於薇省左署”。

    而按察使地位品級為正三品,主要任務是赴各道巡察,考核吏治,主管一個省範圍的刑法之事,相當於現代的省級公、檢、法機關。清代從三司變為二司,二司的長官布政使和按察使,俗稱藩臺、臬臺,同為省長。藩臺管行政財政,臬臺管司法監察郵驛。清宣統三年(1911)改稱提法使。

    而清代的知府,作為州府最高行政長官,地位品級為從正四品,知府地位相當於現今一個地級市的市長,同知則為副市長。而同知就是知府的副職,地位品級為正五品,因事而設,每府設一二人,無定員。同知負責分掌地方鹽、糧、捕盜、江防、海疆、河工、水利以及清理軍籍、撫綏民夷等事務,同知辦事衙署稱“廳”。同知負責分掌地方鹽、糧、捕盜、江防、海疆、河工、水利以及清理軍籍、撫綏民夷等事務,同知辦事衙署稱“廳”。另有知州的副職稱為州同知,從六品,無定員,分掌本州內諸事務。

    同時在清朝作為知府的副職存在的還有通判,在州府的長官下掌管糧運、家田、水利和訴訟等事項,對州府的長官有監察的責任。又名同判(避諱)。在清朝通判也稱為“分府”,管轄地為廳,此官職配置於地方建制的府或州,功能為輔助知府政務,分掌糧、鹽、都捕等,品等為正六品。通判多半設立在邊陲的地方,以彌補知府管轄不足之處。辛亥革命後,清朝滅亡,該官職廢除。

    故在清代巡撫作為封疆大吏副職有布政使和按察使,而知府作為地方州府最高行政長官,副職有同知和通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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