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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北方可汗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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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月朦朧水朦朧
2018年12月初,湖南沅江縣12歲兒童殺母案處理結果釋出時,我就主張對惡性犯罪應取消施刑的年齡限制。除此方之外,不知諸公還有何高見?對惡性犯罪應取消施刑的年齡限制,雖不能從根本上杜絕兒童犯罪,但它總是在一定程度上對兒童惡性犯罪起到一種懲戒、震懾的作用。任何法律的作用不都是這樣嗎?至於如何從教育方面著手,那是另一種方法。減少違法犯罪,不是應該多方面入手嗎?其他如教育、預防等等方法,我們這多年不是都在著手做了嗎?為什麼還會出現那麼兒童惡性犯罪?法律對未成年人施刑的空白,難道不可以列為兒童犯罪的原因之一嗎?當時我的意見如下。
這就是近現代西方傳來的法制的悖理之處,也是近現代法制的悲哀!近現代人類的悲哀!——制定一些機械的、不可理喻的法律條文,把正義的手腳束縛住。殺了母親,面對詢問,還笑得出來,還會狡辯。這是個殺人不眨眼的惡魔。幹了罪惡之事,知道掩蓋罪行,他還小嗎?降魔何需有年齡之限!這是什麼法律!如果認可他可以回家,就等於認可未成年人殺人、傷人不負法律責任,那麼,今後成年人還敢跟未成年人相處嗎?父母還敢教育子嗎?應當先收容,14歲後送少管所,18歲後送監獄,48歲後視情況處理。
建議國家取消殺人、搶劫、敲詐、綁架、強姦等惡性犯罪施刑的年齡限制。當一個人會幹上述惡性之事時,說明他已經不小了,不要機械地以某個年齡限制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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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老鼠愛上懶貓
這再一次證明,未成年人保護法發揮了保護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要作用,除此之外,我還真沒看出來未成年人保護法還有什麼其他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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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老虎不吃肉了
連殺父殺母的畜生都能被原諒的法律環境,打了老師還能怎麼樣啊!自己受著唄。
當好孩子被欺凌時,不見法律的存在,壞孩子作惡時,卻受到了法律的保護,連殺害自己父母的都能無罪開釋。打了老師又有什麼大驚小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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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MPY426
為什麼老的和小的都可以這麼任性?為什麼我就不敢不能?等我老了是不是也可以那麼任性?是法律沒有與時俱進?還是人都病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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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110099221188
不懲治,就是在鼓勵這樣的行為,會一發不可收拾,教育界會因此發生更多混亂之事。像霸座打公交司機殺父母等行為,就因為沒有嚴懲,後起之秀會源源不斷,將影響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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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閱心老師
看到過這則訊息,同樣作為教師,感到非常的無奈,也有些許的氣憤,這確實是一則能夠引發人們關注的新聞,尤其在師生關係情境中。但是面對問題,我們還必須理性的對待。
我們每個人生活在社會中,都必須遵守一定的規則。作為規則,最起碼的有三種:道德、紀律、法律。
在這個案例中,首先,我們要去掉一些人為新增的認知因素,迴歸事情的本身,就是一則甲動手將以乙導打致成輕傷,無論發生糾紛的雙方是什麼身份。顯然打人者侵犯了被打者的生命健康權,觸犯了相關的法律,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這是由司法機關依法作出的決定,我們要相信法律的公平。
其次,我們再從道德層面來說,無論打的是誰,動手打人都是不道德的行為,何況是學生打了老師!違背了尊師重教這一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有悖於社會主義道德價值觀,必然要受到輿論的譴責。
最後我想說的是,如果追究此事,或許可以說事出有因,也不排除是該教師的不當處理方式引發了學生情緒衝動。不管怎麼樣,衝動絕對不會是解決問題的好的方式。學會情商管理,是提高自身修養的必修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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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螞蟥7
現在這社會也是黑白不分。老師打學生是應該的,它不範法,學生打老師範法,請問一下老師是織法者嗎,學生打一下老師就不得了,範大法了,要整死它,請問一下老師是什麼人?學生又是什麼人?老師吃的鹽,都比學生吃的飯多,老師也應該知法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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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安尉
16週歲以下“熊孩紙”打老師不用負刑事責任,也可免行政處罰。這對正處叛逆期的廣大中小學生來說,是個能使“教育引導效果”發揮極致的典型案例。這起案子只是開始,媒體的披露與傳播,必將帶來“破窗效應”,我們拭目以待。作為教師,有一個養家餬口的職業不容易,面對人生觀價值觀初步形成、行為習慣偏差已很難矯正的初高中的“混世魔王”般的學生,教育管理的責任使然,“點到為止”即可。再不要以為自己是無所不能的“天使”或”救世主”而試圖逞強,動粗和責罵的結果,丟掉飯碗是小事,弄不好生命健康安全也會受到威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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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三水三心
能怎麼看?既感到悲憤,也感到無奈。但還有幾個疑問,沒有釐清,希望趙老師的的家人以及趙老師所在的學校(包括教育行政部門)要勇於維護教師的合法權益,將這些疑點,逐一理清——既要依法辦事,又不能放過那些違法者!
第一,通報的毆打細節,是真實的嗎?我們看多家媒體都引用了的警情續報,是“從背後用拳頭擊打趙某婷頭部”,而多家媒體的報道是“據趙某婷父親提供的一份由阜南縣第二初級中學2018年12月30日出具的文字材料,趙某婷被小冷用棍棒擊打倒地,隨後小冷還抓住趙某婷的頭髮,把其頭部向地上撞擊,接著又用棍棒打擊其背部,還用腳踹,毆打過程持續2分鐘左右。”
我們應當注意,這兩個描述,性質是完全不一樣的,前者輕描淡寫,後者則有較強的主觀惡意!從客觀上來說,用拳頭和用棍棒,這個性質是有差別的!
我們不禁要問,為什麼會有這樣大的差別?
第二,施暴的冷某,是否有違法前科?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不執行行政拘留處罰”;該條第二款“已滿十六週歲不滿十八週歲,初次違反治安管理的”“不執行行政拘留處罰”。
既然冷某隻有15歲,按照第一款,不管是否初次違法,都不應該予以行政拘留。為何通報中要特別強調一句“無違法犯罪前科”呢?那是否意味著如果有“違法犯罪前科”就應當拘留呢?
這也就是為什麼後面有媒體追問關於是否有偷竊電瓶車的情節的原因!
第三,冷某犯案的動機究竟是什麼針對一些未經證實的細節,進行推斷,並不是太好的分析和解決問題的方式。但我們注意媒體報道冷某是“跟蹤”,通報說是“偶遇”,不管是哪一種,一般情況下,原來的學校搞活動,學生回去看老師,是很正常的,如果冷某不是回學校看老師、看同學,那麼,其動機就值得懷疑了!
如果是蓄意報復呢?警方是否應當有明確的調查結論?我們不是專業人員,但個人以為,這些問題,還是很重要的。
如何管理好自己的情緒,是當前一個重要的課題
第四,管理好自己的情緒,在任何時候都很重要這一事例,其實還是冷眸不能正確的認識老師的教育,不能合理管理好自己的情緒——要分析原因,那絕對是多方面的:父母長期不在家,缺乏交流和引導,估計是重要原因!
其父親在面對媒體的時候聲稱“兒子打老師確實不對,但之前老師對小冷的教育方式也不對。”各位,是否似曾相識?跟“20年後攔路打老師”的常某的父親的說法是不是一模一樣?
有的時候,熊孩子背後有什麼?大家或許都知道!
總之,這類事例的接連發生,對於教育,絕非好事,有關人士應當警惕!
近日,安徽省阜陽市阜南縣的25歲中學女教師被曾就讀該校的15歲學生毆打一事引發關注。1月3日晚間,阜南縣公安局在微博釋出警情續報稱,冷某因毆打他人被給予行政拘留9日,並處罰金400元的處罰決定。因其不滿16週歲,無犯罪前科,法定不執行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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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孩子打人那是絕對不行的,不能因為歲數小就要放過他。按照法律相關規定,他也應該得到相應的處罰。~但是我想說的是,老師ta就沒責任嗎?雖然她是受傷害的一方,可我們都知道有個因果關係的道理。沒有因,哪來的果?!希望這個老師能儘快的回覆健康,重新回到崗位上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