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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諸葛流雲16

    既然是見義勇為,打傷的人肯定是惡人嘛,你說惡人該不該打?法律必須支援見義勇為嘛。否則就是邪氣就上升,社會風氣就敗城。

  • 2 # 手機使用者50683156675

    這是一個看似很有爭議的問,應該以見義勇為所發生的事件個人、集體、國家利益有可能的損失大小來定,以個人為例:會對弱者造成嚴重損傷、損失的;或因個人財物損失並不大,但社會影響力大的:如街上幫失主抓賊、協助公安抓嫌疑人,都應該考慮見義勇為者免責。

    當然,若屬保衛國家機密、財產不受重大損失的見義勇為者,面臨的是叛國者,也認為見義勇為者可以免責。

  • 3 # 煤城飛t將

    依具體情況而定。

    如崑山反殺案就是正當防衛。

    但是不管遇什麼事都毫無底線無休止的毆打他人,那就不是正當防衛了。比如小偷偷東西被抓,人家已經下跪了,你仍上前一陣亂打,這是什麼呀?

    凡事有度,所謂殺人不過頭點地,只要不過份,見義勇為都會得到大家支援的!

  • 4 # 人生本應有百味

    即然是見義勇為的定性了,就別說打傷了人就是打死了人,也是因見義勇為的行為,所以不用負任何責任,並且應獎勵。維護社會正能量的人,才是正道。

  • 5 # 華夏總行金融供應鏈

    首先你這一句:該怎麼處理。就明顯用詞不當,應該改為見義勇為打傷了人,社會該如何保護見義勇為者?

    為什麼現在見義勇為的人越來越少?就是因為見義勇為打傷人後,受到處理的人多,得到保護的人很少。

    見義勇為行為往往都是在受害人受到危險危害攻擊自己沒覺察到或者自己無能力時急需別人出手幫助的行為。

    所以在這種時刻,見義勇為者的出現無疑是對受害者的心理和行為最好的支援,但是對侵害者卻是最大的敵對行為,因為你阻止了侵害者實現自己不法目的行為,他會對見義勇為者狠狠的不顧一切的攻擊,這種時刻和場合不是競技場和拳擊場,有規定限制侵害者和見義勇為者要注意比賽規則,這時面對侵害者所做出的攻擊行為,容不得見義勇為者有半點時間考慮:我該打對方哪,不能打對方哪,該用幾分力量還擊對方,對方摔倒後是否已經喪失進攻能力或者對方已經放棄再傷害自己?

    見義勇為者此時能做的就是盡最大能力保護自己和受害人不受侵害者傷害,其他情況根本容不得自己去考慮。

    所以在這種情況下把侵害者打死或打傷都是一個人本能的自然反應。

    比如,阻止小偷偷東西時遭到小偷當場報復,比如挺身而出勇鬥搶匪,比如公交車上阻止瘋狂乘客不顧一切搶奪司機方向盤行為而受到乘客瘋狂的攻擊行為等等。

    如果社會把這種見義勇為行為所做出的後果讓見義勇為者承擔,那就是相當於用社會和法律剿殺了見義勇為行為,見義勇為行為就會消失,社會和民眾就成了最大的受傷者。

    因此,我們呼喚趕緊立法,把見義勇為者所產生的一切後果讓社會和法律承擔,讓見義勇為者沒有後顧之憂,去掉束縛在見義勇為行為身上的無形鎖鏈。

    不僅如此,還要全社會大力宣傳見義勇為行為,見義勇為獎金每年上漲,讓全社會見義勇為行為蔚然成風,只有這樣,人民才更有安全感,因為不僅有警察保護著我們,還有在警察沒有趕到時,見義勇為者在保護著人民。

    但是,在大力宣傳見義勇為時,也要加一些具體知識,讓見義勇為者瞭解,那就是,在侵害者確實已經沒有攻擊能力時,見義勇為者就不要再砍上一刀了。

  • 6 # qzs2751

    提出這個問題,明顯是因為悲痛於重慶公交車墜江事件中缺失了見義勇為,以及既往乘客嚴重干擾公交司機的行為沒有得到嚴懲而助長了歪風邪氣,之所以類似的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為沒有得到應有的嚴懲,不能把板子打在執法者的身上,應該反思刑法制定中的漏洞,行為無價值結果至上論是歷史形成的立法原則,沒發生嚴重結果就看不到此行為對社會秩序的嚴重破壞性,處罰輕也就是必然的;另一方面,對於他人及公共利益正在遭受不法侵害的情況,社會呼喚見義勇為,但刑法卻要根據不法侵害人的損傷程度(是否重傷或傷亡),判定見義勇為者是否存在防衛過當,事後諸葛亮們總能找到見義勇為者緊急狀態下采取行為中的瑕疵,而無原則、和稀泥式地去維護犯罪嫌疑人因實施犯罪行為而遭受的損失。

    不從立法層面改變觀念,見義勇為就會被束縛,類似重慶公交車墜江事件的悲劇,就有可能還會上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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