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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酒熟梅子青

    唐朝儘管是個具有胡族色彩的王朝,但是在其性質上首先表現為封建王朝,這就必然會對孝道有一定的重視。

    之所以這樣說,是因為古代中國,絕大多數時期都是以家庭-家族-國家維繫起來整個社會框架的,而這個社會框架的兩條主線就是孝道和君臣之道。所以唐朝必然也會尊崇孝道的。

    既然提問者要求不要泛泛而談,那麼我就從一個小的具體點來切入,看唐朝時如何尊崇孝道的。

    從《唐律疏議》看孝道

    眾所周知,唐律疏議是唐朝僅存的一部法律文獻,是中華法系的代表作,在當時擁有很大的社會影響,那麼我們就可以透過《唐律疏議》的條文來看唐朝時如何尊崇孝道的。

    在“十惡”之中將惡逆、不孝列於其中

    十惡不赦這個詞大家經常聽說,但是具體是哪十惡呢,往往比較少人知道。

    這裡附帶說下,在《名例·凡七條》中規定了十惡:

    所謂惡逆、不孝,主要包括三類:

    一是毆打、謀殺、誣告、羞辱祖父母、父母等;

    二是在祖父母、父母在世時就要求分家過日子, 供養不周到、不到位等;

    三是在父母治喪期間進行各種違反禮制的行為。

    對於這類行為,唐律疏議直接就規定了,會被判刑,且不被赦免。

    在養老上體現對孝的重視,追去老有所養

    在《唐律疏議》中規定要贍養父母,不能在父母在世時就分家,如《唐律疏議》中規定了:

    諸祖父母父母在, 而子孫別籍異財者, 徒三年。

    這句話的意思就是,如果父母還在世,就要求分家過的話,就會判徒刑三年。

    此外,唐律疏議中還規定了如果家裡條件足夠好,就應當給父母吃好的食物,要保證父母的營養,否則就要判處徒刑兩年。

    諸子孫違犯教令及供養有闕者, 徒二年。

    當然,如果家庭貧窮的話,官府就不會認為這構成不孝:

    家實貧窮, 無由取給, 如此之類, 不合有罪。規定了留養制度,體現“孝”的實質內涵

    所謂留養制度,就是為了保證年老的人有人盡孝,而對犯人刑罰可上請。如唐律疏議中規定了:

    諸犯死罪非十惡, 而祖父母、父母老疾應侍, 家無期親成丁者, 上請。

    表面上看,直接受益者似乎是犯人,但實際上的立法目的是為了維護孝道,保障那些年老的人。

    當然,要適用留養制度還是有一定要求的:

    一是所犯死罪須是非十惡死罪,後來在疏議中明確,流罪的話不能是那種適逢赦免還需判處流罪的人;

    二是犯人的父母、祖父母及曾高祖父,必須符合“ 老”(80 歲以上)或“ 疾”(篤疾)的條件;

    三是犯人的家庭中要除了犯人外無其他未成年的期親。

    因此透過《唐律疏議》,我們可以一窺唐朝時如何尊崇孝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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