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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宅房屋配套設施應包括以下內容:

    (1)住宅基本生活單元的配套設施。人口規模為3千人左右的住宅群,其配套設施應有居民服務站、小商店、文化室、兒童遊樂場等;

    (2)住宅小區的配套設施。人口規模在1萬人左右的住宅群,其配套設施包括託兒所、幼兒 園、小學、中學、儲蓄所、郵電所、運動場、糧店、煤店、百貨店、副食品店、菜店、飲食店、理髮店、小修理門市部、綜合商店、腳踏車棚、廢物回收站、居委會、變電所、公共廁所、垃圾站等;

    (3)住宅區的配套設施。人口規模在4至5萬人左右,其配套設施包括醫院、門診部、銀行、辦事處、郵電支局、電影院、科技文化館、青少年之家、運動場、多種與生活有關的商店、街道辦事處、派出所、商業管理機構、房屋管養段等;

    (4)市政公用設施。指在全市範圍內住宅配套的設施、包括城市公用事業和城市公用設施。前者指城市自來水、煤氣、供熱、公共交通;後者指市政工程設施、園林綠化設施、公共衛生設施等。

    擴充套件資料:

    1、區內私有配套設施

    它屬合同給付標的(房屋及所在小區)範圍,無疑應屬合同義務,對此房產商負有按約交付的義務,否則應承擔違約責任,即配套給付不能或遲延的違約責任。

    2、周邊公共配套設施

    指的是合同給付標的範圍外具有配套意義的公共設施或環境條件,房產商對此不負有作成、交付的義務,客觀上也無能為力。而且一般不負必須告知的義務。

    房產區位及周邊環境等概況購房者可自行透過公共資訊渠道瞭解,但是如果房產商售房時予以宣揚甚至在合同文書中明確表述,則負有如實告知義務。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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