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有:
(一)停止侵害;
適用於正在進行中的侵害他人合法權利的行為。主要針對智慧財產權(商標專用權等)和人身權(姓名權、肖像權等)的侵害。
(二)排除妨礙;
適用於妨礙他人行使權利的情形,不需要權利人的權利受到實際的侵害。主要施用於財產所有權、經營權、承包權、使用權、相鄰權的保護。
(三)消除危險;
當自身財產、人身存在因他人經營活動或管理財產不善等情況遭受損害的現實危險時,權利人可以要求行為人採取措施排除危險。
(四)返還財產;
當行為人非法佔有他人的財產,他人可以要求行為人返還財產。但是這時要求該財產尚存在,如果該財產已經滅失,則行為人應當依法承擔損害賠償的責任。
(五)恢復原狀;
適用於財產遭到他人的損害,但是尚有恢復到原來狀況的可能的情況。一般而言,造成他人財產損害的,應儘量恢復原狀,只有難以恢復原狀的,才對損失進行賠償。
(六)修理、重作、更換;
適用於合同關係。如據買賣合同交付的標的物不符合合同約定,則對方當事人可以要求修理、重作、更換。
(七)賠償損失;
適用於侵犯財產權、人身權的情形,如精神損害的賠償。
(八)支付違約金;
僅適用於合同。如果合同約定或法律規定了違約應當支付的違約金,如一方違約,就應當向如一方支付約定或法定的違約金。
(九)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適用於《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條規定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等人身權及及智慧財產權遭受侵害的情形。
(十)賠禮道歉。
適用於《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條規定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等人身權及智慧財產權遭受侵害的情形。
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有:
(一)停止侵害;
適用於正在進行中的侵害他人合法權利的行為。主要針對智慧財產權(商標專用權等)和人身權(姓名權、肖像權等)的侵害。
(二)排除妨礙;
適用於妨礙他人行使權利的情形,不需要權利人的權利受到實際的侵害。主要施用於財產所有權、經營權、承包權、使用權、相鄰權的保護。
(三)消除危險;
當自身財產、人身存在因他人經營活動或管理財產不善等情況遭受損害的現實危險時,權利人可以要求行為人採取措施排除危險。
(四)返還財產;
當行為人非法佔有他人的財產,他人可以要求行為人返還財產。但是這時要求該財產尚存在,如果該財產已經滅失,則行為人應當依法承擔損害賠償的責任。
(五)恢復原狀;
適用於財產遭到他人的損害,但是尚有恢復到原來狀況的可能的情況。一般而言,造成他人財產損害的,應儘量恢復原狀,只有難以恢復原狀的,才對損失進行賠償。
(六)修理、重作、更換;
適用於合同關係。如據買賣合同交付的標的物不符合合同約定,則對方當事人可以要求修理、重作、更換。
(七)賠償損失;
適用於侵犯財產權、人身權的情形,如精神損害的賠償。
(八)支付違約金;
僅適用於合同。如果合同約定或法律規定了違約應當支付的違約金,如一方違約,就應當向如一方支付約定或法定的違約金。
(九)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適用於《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條規定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等人身權及及智慧財產權遭受侵害的情形。
(十)賠禮道歉。
適用於《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條規定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等人身權及智慧財產權遭受侵害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