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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5日,報道說北京的一對8歲雙胞胎姐妹在青島海邊玩耍時失蹤了;孩子母親稱在幾米遠的地方陪著孩子,低頭刷了一會手機,發完朋友圈,抬頭髮現孩子不見了。 8月6日下午,等到了訊息,但卻是姐妹雙雙溺亡的噩耗。這樣的悲劇,旁人聽了都痛心,對這個家庭來講,真是天塌了…… 悲劇,母親玩手機使一雙女兒溺亡,有人遣責母親間接過失害人,有人講不能逼死母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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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看開2017316116

    謝謝你的邀答!同時失去一對女兒對一個家庭和父母來說真的是致命!不想過多的去指責剛剛失去女兒的母親。但如果把法律搬出來說監護人失職造成未成年死亡的話應該負刑事責任了!都說法>情而情又在法之中。所以同樣作為父母誰也不想發生這樣的事情!其實有很多是因為父母的粗心大意造成了很多孩子意外死亡事例:把孩子忘在車裡,發生車禍……太多。不說你一天二十四小時看護,最起碼作為父母自己平時都沒有危險意識,更別說對孩子灌輸自我保護這方面的知識了,尤其在外邊,那帶孩子真的不能大意,都說小心使得萬年船。水火無情,倘若這位母親緊緊盯著女兒,並時不時的告誡女兒不要走遠不要去水中央,是不是悲劇就不會發生。更何況去的地方還偏遠,真的是一點危險意識都沒有,單單從這方面來說此母親真的讓人挺氣憤的……現在說什麼也都無濟於事,給這位母親任何懲罰都挽回不了女兒的生命,餘下的人生她的內心深處也將揹負愧疚自責度過。所以看孩子不僅僅在身邊就好,要時時把安全記在心,灌輸自己和孩子腦子裡,讓致命的危險遠離我們!

  • 2 # 林林媽媽

    這幾天北京八歲雙胞胎女孩在青島出事的訊息不 脛 而 走,結果令人痛心!不想再雪 上 加 霜說這個母親怎麼樣失 職了,只是就這個事情說幾點自己的看法。

    第一,是圈 養還是放 養?幾年前的冬天,孫女快出生了,跟兒媳一起去公園散步。看到一個蹣 跚學步的孩子自己在地上走一會兒坐一會兒的,褲子也尿的溼溼的,鼻涕也流了很長,正要問誰的孩子,不遠處一個男子邊看手機邊走過來。當時感覺心好 痛。要是我的兒子這樣看孫女我肯定不允許的。可現在想想,人家一歲多就自己玩,我孫女兩歲七個月了還離不開家人,到底誰的方法更正確呢?站在不同的角度就會有不同的答案。

    第二,看孩子能不能玩手機?手機成為現代人的必備工具,但成 癮就有點過分了。看孩子就是應該以孩子為中心,孩子的世界跟成人是不同的,多陪伴孩子成長才是重要的。也許我老了跟不上節奏,但我真不支援邊玩手機邊看孩子的人,給孩子拍一些重要的成長過程很有意義,但前提是在確定孩子絕 對安 全情況下,有的人為了發朋友圈還讓孩子做一些高 難 度的動作,感覺真的不 妥。

    第三,當父母的要有責任心。現在有一種現象,爺爺奶奶姥爺姥姥看大的孩子,往往對父母看孩子不放心,有的家庭甚至因為這個產生矛 盾。孩子出了事,當然都不是家長願意的,也不是家長誠心的,但一旦出了事,後 悔 莫及。孩子小不知深 淺,對危 險沒有預 見性 ,可家長不能不為孩子考慮,防 患 於未 然是家長的責任。

    總之,養育一個孩子成人是很辛 苦的,什麼年齡段有什麼事,只有做了父母的父母,才真正知道養育孩子的不易,做個合格的父母難啊!

  • 3 # 冠領民商事法律顧問

    沒有比母親失去孩子更痛苦的事了!作為母親,她在痛失雙胞胎愛女後肯定比任何人更傷心!不能過多地譴責!

    8月5日,北京的陳女士帶一對8歲雙胞胎女兒到青島黃島區的海邊玩耍,稍不留神發現孩子失蹤。事發後,她立即報警,多名網友也轉發朋友圈幫忙尋人。當地救援組織、熱心市民等均加入了找人隊伍。8月6日,當地警方證實,兩名女孩兒相繼被從海里發現,均已身亡。

    從法律上來看,母親並不是故意的來棄孩子於不顧,因此達不到刑法的遺棄罪標準。說到原諒,這是情理問題,慘劇的發生這位母親有著不可推卸的責任,她會在一生的痛苦內疚中來承受失去雙胞胎愛女。

    暑假一直是溺水等事故多發期,家長們一定要倍加小心!一定要有危險意識,多注意孩子,少看點手機!否則慘劇發生後悔莫及!

  • 4 # 漏網一條魚

    我不是太懂法律!但如果正常一個母親失去孩子,應該想死的心都有。更何況是因過失失去孩子,就演算法律不制她,社會 輿論、鄰里、親戚的口水都要淹死她,自己良心也會把自己罵死!

    算一算多小條幼小生命,就因家長不意,法律處罰了又有什麼用?失去了又不會因處罰而活過來。一句話,沒有準備或能力、責任做家長就不要做家長!

  • 5 # 徐sir說fa

    您說的是北京雙胞胎青島海灘遇難事件吧。

    根據法律規定,監護人失職,沒有合理履行監護義務,一般情況下要承擔民事責任,特殊情況下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其實,對於北京雙胞胎的遇難,最傷心最後悔的應該就是雙胞胎的母親了。因為具體案情沒有詳細透露,推測雙胞胎母親僅僅是一般監護失職,刑事責任肯定不用承擔。

    民事責任也很難實現,你想一想,雙胞胎的母親因為沒有照顧好兩個女兒導致遇難,由母親承擔民事責任,賠償損失給誰呢?母親賠償父親嗎?

    有時候,法律不是萬能的,法律不能規範所有事情,特別是家庭倫理,這個涉及道德層面。最不想發生慘劇的就是雙胞胎的母親了,現在沒有誰比母親更難受。

    我們應該給母親一點空間,儘量不要去打擾痛苦萬分的母親的生活了,太大的輿論壓力會讓母親受不了的。

    回到法律話題,什麼情況下監護人要承擔刑事責任呢?答案是嚴重不負責任導致孩子傷亡。

    比如炎熱天將孩子就在車內導致孩子傷亡,比如帶孩子去游泳,孩子溺水見死不救,比如失手打傷孩子等等情況,都是需要承擔法律責任的。

    希望暑假是孩子快樂的時光,提醒家長朋友照看好自己的孩子,特別是水火無情、交通事故安全等,一定要提防,不要再發生類似悲劇了!

  • 6 # 保險專業打假人

    第一:作為孩子的母親,帶孩子出來玩,我相信她是愛孩子的,當失去孩子的時候,可以想象,她是有多麼的傷心。大家還把這個問題上升到法律問題,那真是雪上加霜!難道大家都沒有一點憐憫之心

    第二:孩子只有8歲,證明母親也比較年輕。現在的人,哪個不玩或者看一下手機。我相信母親應該不會全程玩手機,可能就是看一下,但在海邊,溺水就是幾秒的事情。可能她一直看著孩子,突然有資訊要回,那一下沒有看到孩子是有可能的。

    第三:當然,父母也有錯,孩子8 歲了,難道沒有教會孩子安全意識嗎?8 歲的孩子,很多事情也知道了,不需要我們隨時24小時盯著了,那麼你要教會孩子簡單的生存技能和安全意識。出去玩,更要強調。想我們小時候,從記事起,父母就沒有怎麼管過,好多安全意識還是自己看,從哥哥姐姐哪裡學來的。還不是很好啊

    因此,我們也不要給母親太大的壓力了。不然可能都崩潰了

  • 7 # 海因茨-威廉-古德里鑫

    什麼叫做有可原諒事項,看護孩子導致死亡的案例那麼多難道還要追究法律責任嗎?

    這位母親可能貪玩大意了,我們可以批評她,但是我想問難道你們會比她更愛這個孩子嗎?網上有人說要追究法律責任,我想說那是道德婊,又不是虐待致死的。誰死了孩子不心疼,我孩子前幾天尿床了,我把她放在小床上去擦尿,自己摔地上了,心疼了半天。失誤誰都有。要是自己的失誤造成孩子死亡還要追究法律責任,那誰敢給你看孩子啊。

  • 8 # 公司法江湖

    謝謝邀請,其實這個問題我認為根本沒有必要,已經說到了監護人失職而不是過失!那麼對於孩子的意外,客觀的說監護人的心情應該比任何一個都要悲痛,倘若還要對其進行刑責的追究,那麼是不是未免過了頭?

    第一、監護人失職和監護人過失,我認為這是兩個概念,就例如本案中的母親因為自己玩手機沒注意到孩子發生悲劇,這是失職;所謂過失,舉個例子來說就好比一個母親將毒藥泡水準備服藥自殺,但是以為有事就將杯子放在了桌子上,然而卻忘記了自己孩子可能誤食的可能,這叫做過失。兩種是不同的性質!主要看這種危險性是誰造成的!如果是自然存在的,那麼不能叫過失,只能是沒有盡到監護責任叫失職!

    第二、對於網路上呼籲要對這名母親進行刑責追究的,我認為這種人過於死板,簡直就是法家的代表。試問孩子死了,我們作為旁觀者在悲痛能有孩子的母親悲痛?誰敢說有的,就是虛偽!這個時候孩子沒有了,一個家庭的破裂,難道對於孩子母親而言不是一件莫大的悲痛的事?這個時候再來追究孩子母親的刑責,怎麼忍心的?

    第三、誠然,父母作為孩子的監護人有義務盡到自己的監護責任看護好自己的孩子,但是如果這種意外並不是父母造成的危險性的情況下,那麼就不該過分苛責父母,請問哪位在座的敢保證自己的眼睛24小時不會離開自己的孩子?如果真有,那也是虛偽!這種監護責任,是法定的,但是不能因為法定就要求父母對孩子的意外死亡承擔刑責,這是講道德和法律混為一談。

  • 9 # 柔情風

    這個問題真是沒屁事了嗎?你有沒有點同情心和良知,人家家長痛苦欲絕,你在這裡還想怎麼判決!有幾個家長願意看到這樣的結果,他們內心的自責比法律的制裁更撕心裂肺,你要想知道怎麼判決不會自己去百度嗎,在這裡譁眾取寵!

  • 10 # 法學1993

    【一】民法角度

    加害人父母,被害人孩子,方式為未盡到必要的監護義務。

    然而父母是孩子的監護人,而孩子無訴訟行為能力,一般也是父母作為法定代理人,孩子因為這種情況而死,通常代表著可以做原告或者可作為原告利害關係人的不復存在。

    【二】刑法角度

    根據二階層分析方法。

    第一步,首先看客觀違法階層。

    父母方面並無直接加害行為,所以我們向不真正不作為犯方面考慮。

    成立要件如下:

    1.有義務作為,本案中父母作為孩子監護人,具有特定關係產生的監管義務,同時因為將幼小的孩子帶到海邊這種危險的地方,這一先前行為也為其帶來了監護照顧的義務。

    2.有能力作為,父母在這裡當然有能力照顧。

    3.不作為與結果有因果關係或者有可能的因果關係,本案中明顯具有。

    4.與相應作為犯具有等價效果。放在本案,與故意殺人罪自然不可能等價,但與過失致人死亡較為接近。

    5.主觀上要有故意或過失。本案中若能查明有利用自然環境的故意,則有了等價性,可以定故意殺人罪,若是過失,可以考慮過失致人死亡罪。

    第二步,看有沒有客觀違法阻卻事由。

    很明顯這裡不存在正當防衛、緊急避險等的問題。

    第三步,主觀可譴責性。

    本案中並無事實認識錯誤或者意外事件的可能性,作為一個理性謹慎的社會一般人,對於8歲的孩子,應該意識到其無相應行為能力,在隨時漲潮落潮的過程中很容易發生危險,所以主觀上推定其有過失,疏忽大意還是過於自信在所不問。

    當然若其之前從未去過海邊,對海洋完全不瞭解,有可能構成意外事件,而免責。

    第四步,主觀責任阻卻事由。

    父母達到責任年齡,有責任能力,且行為與能力同時存在。

    再分析父母是否存在違法性認識錯誤,若是以為法律無此規定,則不知法者也不免責,當然完全沒知道可能性可免責。若是以為事情本身不是罪,則不成立故意,成立過失。而本案就是過失,所以也無需贅述。

    綜上,父母成立不作為的過失致人死亡罪。

    【三】對上述分析的否定

    根據分析下來,總覺得哪裡不對,因為按照常理推斷,這樣的事件通常並未定罪。所以可能上述推斷某一環節出了問題,但也有可能這是對的,只是基於父母並非故意,況且已經傷心欲絕,根據法情感而言,並未追究責任。感覺學法律學傻了的感覺。在一下題外話中,我就這一問題還有一些理解。

    【四】題外話

    我相信,正常的父母絕非故意。在海邊有些很多小孩自己玩的情形,父母多比較放心,所以如果是這樣的大前提下,加上如果父母只是短暫的刷了一下手機,不排除意外事件的可能。

    【五】心得

    失去孩子的父母,正常的,我想已經傷心欲絕,十分自責,尤其是兩個孩子,這種情況下死的心都有了,但站在這位母親家屬的角度,孩子離去已經令人心碎,母親固然有錯,但也是過失。如果她是我的妻子,我會立刻安撫她,這個時候最怕她輕生。一句話,沒有了孩子,我不能再沒有了她。彷彿回想起生孩子那陣,保大還是保小?需要猶豫麼?非選擇的話,當然是她,那個將跟我度過一輩子的女人。

    【六】建議

    事已至此,斯人已去,人心已傷。法律饒不饒恕母親,母親自己都不會饒恕自己,那種自責必然將伴隨一生,我們社會大眾不應再給她太多的輿論壓力,難道非要她死,大家就舒服了?那她的家人怎麼辦?況且法律對過失致人死亡的制裁絕對比不過其內心對自己的自責!請收起你的議論,只把它當成一種警示。前車之鑑,後事之師,照顧好自己的孩子,多操點心。手機只是工具,掌握好度,否則不是你玩手機,而是手機玩你。空出些時間吧,多體驗家人朋友的溫情,讓手機迴歸通訊的本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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