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修改內容為:
(1)《存貨》:
取消後進先出法,原因是IAS2在2003年度的改進計劃中已經取消了後進先出法,理由是成本流與實物流在大多數情況下不一致。本次準則體系建設中,對於非原則性問題,儘可能與IFRS保持一致。
(2)《借款費用》
對於借款費用的資本化問題,允許為生產大型機器裝置、船舶等生產週期較長的資產所借入的款項所發生的利息資本化,計入存貨價值,而不再直接計入損益,也就是可資本化的資產不再限於使用專門借款購建的固定資產。
(3) 投資準則。主要修訂內容為調整投資的分類方式。調整後的投資分類為:
A、 交易性證券投資,類似於原先的短期證券投資。期末按交易所市價計價(視為公允價值)。公允價值的變動計入當期損益,而不再採用現行的單邊調整的成本與市價孰低法。
l 持有到期投資,即原先的長期債券投資,期限、面值、利率均固定,且持有期限較長,主要為債券。此類投資以歷史成本計量,但如發生減值,則需計提減值準備。
B、權益性投資,即長期股權投資。其成本法、權益法核算基本維持現狀,這與IFRS僅在合併報表中使用權益法不同,可稱為“會計核算的權益法”,準則同時管到會計核算而不僅僅是報表列報,IASB對此也已認同。
(4) 固定資產準則。基本變化不大,主要變化是在確定淨殘值時,引入預計未來現金流量折現概念。由於目前尚難直接借鑑和全面引進IFRS5《持有待售的非流動資產和終止經營》,經與IASB協調,要求改變固定資產淨殘值的確定方法。
(5) 生物資產準則。本準則主要規範農墾企業對生物資產的會計處理,將生物資產劃分為生產性、消耗性、公益性三類,分別進行會計處理。該準則的可操作性較強,其規定與農墾企業的現行會計實務也比較接近(另一項與相關企業的會計實務比較接近的是《石油天然氣開採》準則)。該準則不引進公允價值計量,這裡的部分原因是在調研時農林主管部門反對。
(6) 資產減值準則。明確了若干項資產減值跡象,以及可收回金額為協議銷售價格減去處置成本後的淨額或者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現值兩者中的較高者。同時明確所計提的減值準備不得轉回(這是考慮到目前借減值準備的計提和轉回操縱利潤的問題很大。新會計準則體系與IFRS的實質性差異之一,對此IASB表示,因美國準則也不允許減值準備轉回,所以他們將與美國方面協調此問題)。
(7) 投資性房地產準則。該準則是一項新準則,用於規範土地、房產中專門用於投資(而不是自用)專案的處理。在會計報表中將單列“投資性房地產”專案,會計處理可以採用成本模式(與固定資產差異不大)或者公允價值模式,但以成本模式為主導。同時規定如有活躍市場,能確定公允價值並能可靠計量,也可以採用公允價值計量模式。在公允價值計量模式下不計提折舊或者減值準備。財政部的觀點也是謹慎使用公允價值,但在準則中不能排除公允價值的使用,這與IAS40以公允價值為主導還是有差異的,但IASB也已表示認可。
(8) 職工薪酬準則。對應於IAS19,職工薪酬也就是企業付給職工的所有報酬,包括工資、福利、基本養老保險、補充養老保險、其他社會保障性繳款、住房公積金等。該準則規範的內容與現行政策基本比較接近。與徵求意見稿相比,最終定稿可能會取消計提應付福利費的規定,而改為所有企業一律據實列支,職工福利類支出超過稅法規定的企業所得稅稅前列支限額的部分進行納稅調整。補充養老保險在準則中也有規定,目前已在深圳、上海等城市試執行企業年金。年金繳款可以交給信託管理人或者其他受託投資管理機構。年金在IFRS中有設定提存計劃和設定受益計劃兩大類,其中設定提存計劃的處理基本與補充養老保險一致。設定受益計劃在國內的法規中未作規定,實務上國內目前也沒有,所以準則中對此未作規定。
(9) 債務重組準則。改變現行的“一刀切”將由於債權人讓步而導致債務人豁免或者少償還的負債計入資本公積的做法,而是恢復最初債務重組準則的原狀(但規定限制條件),將債務重組收益計入營業外收入,對於實物抵債業務,引進公允價值作為計量屬性。財政部認為,此時抵債物資雖然可能沒有活躍的交易市場,但是可以透過評估確定其公允價值,如果雙方是非關聯方,雙方的協商作價也可視為公允價值。
(10) 所得稅準則。該準則是新準則體系中實施難度最大的準則之一。與現行的應付稅款法相比,該準則的理念有重大變化,參照IAS12的規定,強調權責發生制原則和資產負債表觀的理念,以利潤總額為基礎調整若干專案後求得所得稅費用的計算基礎(按資產負債表觀調整利潤總額)。
(11) 非貨幣性交易準則。引入公允價值和評估作價。如沒有活躍市場,則非關聯的交易雙方在無第三方干預的情況下協商作價,也可視為公允價值。
(12) 企業合併準則。本準則的影響較大。企業合併在法律形式上有吸收合併、新設合併和控股合併。按照合併雙方是否處於同一控制下,分為處於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併(目前在中國的企業合併中為大多數)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併。控股合併不取消法人資格,實質是股權投資,在投資準則中規範;吸收合併和新設合併是本準則所規範的內容。目前中國的企業合併大部分是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併,例如中央、地方國資委所控制的企業之間的合併,或者同一企業集團內兩個或多個子公司的合併,這不一定是合併方和被合併方雙方完全出於自願的交易行為,合併對價也不是雙方討價還價的結果,不代表公允價值,因此以賬面價值作為會計處理的基礎,以避免利潤操縱。非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併(包括吸收合併和新設合併)可以有雙方的討價還價,是雙方自願交易的結果,因此有雙方認可的公允價值,並可確認購買商譽。商譽的減值問題在資產減值準則中單獨予以規定,只減值不攤銷。該準則對非同一控制下企業合併的處理方法與IFRS3一致;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併,目前IFRS中尚無規定,因此該項規定不作為中國會計準則與IFRS之間的差異看待。
(13) 合併財務報表準則。與《合併會計報表暫行規定》相比,該準則所依據的基本合併理論已發生變化,從側重母公司理論轉為側重實體理論。合併報表範圍的確定以控制的存在為基礎,更關注實質性控制,母公司對所有能控制的子公司均需納入合併範圍,而不一定考慮股權比例。準則排除了比例合併方法,但要求業務與母公司差異較大的子公司也應納入合併範圍。所有者權益為負數的子公司,只要是持續經營的,也應納入合併範圍。
(14) 每股收益準則。該準則為新制定的披露準則,不涉及確認和計量問題。重點是解決可轉債、期權性質的認股權證等問題。該準則的制定背景是:繼續沿用2001年證監會發布的第9號編報規則《淨資產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計算及披露》已不能滿足要求。本準則借鑑IAS33的規定,要求計算基本EPS和稀釋EPS,且這裡的稀釋EPS概念不同於證監會9號編報規則中的攤薄EPS,計算方法更加科學化。同時,在利潤表的後面直接披露EPS數值。
(15) 關聯方關係及其交易的披露準則。本準則基本維持現狀,無重大變化。但與IAS24相比存在實質性差異。IAS24中已取消了“同受國家控制的企業不能僅僅因為同受國家控制而成為關聯方”這一豁免規定,但中國的國有企業,其性質不同於西方,國有經濟規模大,取消該豁免條款不具有可操作性。因此,對國有企業之間的關聯方關係的確定延續目前的規定,即國有企業之間只有當存在投資紐帶或者其他實質性控制關係時才認定為存在關聯方關係。IASB表示對中國國有企業之間的關聯方關係問題將在IASB下次理事會會議上作專題研究,並且在資產減值準備轉回、國有企業之間的關聯方關係、捐贈與補助視同國家投資等目前中國會計準則與IFRS存在實質性差異的方面,以及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併的研究中希望得到中國的幫助。
(16) 捐贈與補助準則。IFRS對政府補助和政府援助採用全面收益法,但中國有所不同,準則規定對研發撥款等檔案明確會計處理方法的,應從其規定(例如將專項撥款視同國家投資,計入資本公積);沒有特殊規定的才計入收益。這是中國會計準則與IFRS的第三項實質性差異。
(17) 金融工具準則。這些準則對金融企業的影響較大,例如將金融資產分為四大類。衍生金融工具一律以公允價值計量,並從表外移到表內反映。
主要修改內容為:
(1)《存貨》:
取消後進先出法,原因是IAS2在2003年度的改進計劃中已經取消了後進先出法,理由是成本流與實物流在大多數情況下不一致。本次準則體系建設中,對於非原則性問題,儘可能與IFRS保持一致。
(2)《借款費用》
對於借款費用的資本化問題,允許為生產大型機器裝置、船舶等生產週期較長的資產所借入的款項所發生的利息資本化,計入存貨價值,而不再直接計入損益,也就是可資本化的資產不再限於使用專門借款購建的固定資產。
(3) 投資準則。主要修訂內容為調整投資的分類方式。調整後的投資分類為:
A、 交易性證券投資,類似於原先的短期證券投資。期末按交易所市價計價(視為公允價值)。公允價值的變動計入當期損益,而不再採用現行的單邊調整的成本與市價孰低法。
l 持有到期投資,即原先的長期債券投資,期限、面值、利率均固定,且持有期限較長,主要為債券。此類投資以歷史成本計量,但如發生減值,則需計提減值準備。
B、權益性投資,即長期股權投資。其成本法、權益法核算基本維持現狀,這與IFRS僅在合併報表中使用權益法不同,可稱為“會計核算的權益法”,準則同時管到會計核算而不僅僅是報表列報,IASB對此也已認同。
(4) 固定資產準則。基本變化不大,主要變化是在確定淨殘值時,引入預計未來現金流量折現概念。由於目前尚難直接借鑑和全面引進IFRS5《持有待售的非流動資產和終止經營》,經與IASB協調,要求改變固定資產淨殘值的確定方法。
(5) 生物資產準則。本準則主要規範農墾企業對生物資產的會計處理,將生物資產劃分為生產性、消耗性、公益性三類,分別進行會計處理。該準則的可操作性較強,其規定與農墾企業的現行會計實務也比較接近(另一項與相關企業的會計實務比較接近的是《石油天然氣開採》準則)。該準則不引進公允價值計量,這裡的部分原因是在調研時農林主管部門反對。
(6) 資產減值準則。明確了若干項資產減值跡象,以及可收回金額為協議銷售價格減去處置成本後的淨額或者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現值兩者中的較高者。同時明確所計提的減值準備不得轉回(這是考慮到目前借減值準備的計提和轉回操縱利潤的問題很大。新會計準則體系與IFRS的實質性差異之一,對此IASB表示,因美國準則也不允許減值準備轉回,所以他們將與美國方面協調此問題)。
(7) 投資性房地產準則。該準則是一項新準則,用於規範土地、房產中專門用於投資(而不是自用)專案的處理。在會計報表中將單列“投資性房地產”專案,會計處理可以採用成本模式(與固定資產差異不大)或者公允價值模式,但以成本模式為主導。同時規定如有活躍市場,能確定公允價值並能可靠計量,也可以採用公允價值計量模式。在公允價值計量模式下不計提折舊或者減值準備。財政部的觀點也是謹慎使用公允價值,但在準則中不能排除公允價值的使用,這與IAS40以公允價值為主導還是有差異的,但IASB也已表示認可。
(8) 職工薪酬準則。對應於IAS19,職工薪酬也就是企業付給職工的所有報酬,包括工資、福利、基本養老保險、補充養老保險、其他社會保障性繳款、住房公積金等。該準則規範的內容與現行政策基本比較接近。與徵求意見稿相比,最終定稿可能會取消計提應付福利費的規定,而改為所有企業一律據實列支,職工福利類支出超過稅法規定的企業所得稅稅前列支限額的部分進行納稅調整。補充養老保險在準則中也有規定,目前已在深圳、上海等城市試執行企業年金。年金繳款可以交給信託管理人或者其他受託投資管理機構。年金在IFRS中有設定提存計劃和設定受益計劃兩大類,其中設定提存計劃的處理基本與補充養老保險一致。設定受益計劃在國內的法規中未作規定,實務上國內目前也沒有,所以準則中對此未作規定。
(9) 債務重組準則。改變現行的“一刀切”將由於債權人讓步而導致債務人豁免或者少償還的負債計入資本公積的做法,而是恢復最初債務重組準則的原狀(但規定限制條件),將債務重組收益計入營業外收入,對於實物抵債業務,引進公允價值作為計量屬性。財政部認為,此時抵債物資雖然可能沒有活躍的交易市場,但是可以透過評估確定其公允價值,如果雙方是非關聯方,雙方的協商作價也可視為公允價值。
(10) 所得稅準則。該準則是新準則體系中實施難度最大的準則之一。與現行的應付稅款法相比,該準則的理念有重大變化,參照IAS12的規定,強調權責發生制原則和資產負債表觀的理念,以利潤總額為基礎調整若干專案後求得所得稅費用的計算基礎(按資產負債表觀調整利潤總額)。
(11) 非貨幣性交易準則。引入公允價值和評估作價。如沒有活躍市場,則非關聯的交易雙方在無第三方干預的情況下協商作價,也可視為公允價值。
(12) 企業合併準則。本準則的影響較大。企業合併在法律形式上有吸收合併、新設合併和控股合併。按照合併雙方是否處於同一控制下,分為處於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併(目前在中國的企業合併中為大多數)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併。控股合併不取消法人資格,實質是股權投資,在投資準則中規範;吸收合併和新設合併是本準則所規範的內容。目前中國的企業合併大部分是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併,例如中央、地方國資委所控制的企業之間的合併,或者同一企業集團內兩個或多個子公司的合併,這不一定是合併方和被合併方雙方完全出於自願的交易行為,合併對價也不是雙方討價還價的結果,不代表公允價值,因此以賬面價值作為會計處理的基礎,以避免利潤操縱。非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併(包括吸收合併和新設合併)可以有雙方的討價還價,是雙方自願交易的結果,因此有雙方認可的公允價值,並可確認購買商譽。商譽的減值問題在資產減值準則中單獨予以規定,只減值不攤銷。該準則對非同一控制下企業合併的處理方法與IFRS3一致;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併,目前IFRS中尚無規定,因此該項規定不作為中國會計準則與IFRS之間的差異看待。
(13) 合併財務報表準則。與《合併會計報表暫行規定》相比,該準則所依據的基本合併理論已發生變化,從側重母公司理論轉為側重實體理論。合併報表範圍的確定以控制的存在為基礎,更關注實質性控制,母公司對所有能控制的子公司均需納入合併範圍,而不一定考慮股權比例。準則排除了比例合併方法,但要求業務與母公司差異較大的子公司也應納入合併範圍。所有者權益為負數的子公司,只要是持續經營的,也應納入合併範圍。
(14) 每股收益準則。該準則為新制定的披露準則,不涉及確認和計量問題。重點是解決可轉債、期權性質的認股權證等問題。該準則的制定背景是:繼續沿用2001年證監會發布的第9號編報規則《淨資產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計算及披露》已不能滿足要求。本準則借鑑IAS33的規定,要求計算基本EPS和稀釋EPS,且這裡的稀釋EPS概念不同於證監會9號編報規則中的攤薄EPS,計算方法更加科學化。同時,在利潤表的後面直接披露EPS數值。
(15) 關聯方關係及其交易的披露準則。本準則基本維持現狀,無重大變化。但與IAS24相比存在實質性差異。IAS24中已取消了“同受國家控制的企業不能僅僅因為同受國家控制而成為關聯方”這一豁免規定,但中國的國有企業,其性質不同於西方,國有經濟規模大,取消該豁免條款不具有可操作性。因此,對國有企業之間的關聯方關係的確定延續目前的規定,即國有企業之間只有當存在投資紐帶或者其他實質性控制關係時才認定為存在關聯方關係。IASB表示對中國國有企業之間的關聯方關係問題將在IASB下次理事會會議上作專題研究,並且在資產減值準備轉回、國有企業之間的關聯方關係、捐贈與補助視同國家投資等目前中國會計準則與IFRS存在實質性差異的方面,以及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併的研究中希望得到中國的幫助。
(16) 捐贈與補助準則。IFRS對政府補助和政府援助採用全面收益法,但中國有所不同,準則規定對研發撥款等檔案明確會計處理方法的,應從其規定(例如將專項撥款視同國家投資,計入資本公積);沒有特殊規定的才計入收益。這是中國會計準則與IFRS的第三項實質性差異。
(17) 金融工具準則。這些準則對金融企業的影響較大,例如將金融資產分為四大類。衍生金融工具一律以公允價值計量,並從表外移到表內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