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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王小佳的慧慧

    在合同成立、生效後,雙方當事人約定的義務基於有效合同而產生約束力,該義務即為合同義務,通常表現為給付義務。透過一方當事人履行給付義務而滿足另一方當事人的履行利益。 (一)根據給付義務設定的目的,分為主給付義務、從給付義務和附隨義務。 (1)主給付義務是指構成某種合同型別所必須具備的固有義務。 (2)從給付義務不是合同所必備、但有助於實現債權人利益且能夠獨立成為訴權標的義務。從給付義務的功能在於使債權人的利益得到最大程度的滿足。對從給付義務,當事人依其債權而享有請求力與執行力。 (3)附隨義務是指依合同關係發展情形且根據誠實信用原則所產生的為保障債權人給付利益的實現之義務。 (二)主給付義務、從給付義務和附隨義務三者的關係表現為: 首先,附隨義務完全不同於主給付義務。 其表現為: 1,從義務的確定性上分析,主給付義務自始確定,並決定著合同關係的型別;附隨義務則隨著合同關係的發展,因維護合同依法當事人的利益需要而產生要求相對方為一定作為或不作為的請求權,故附隨義務在任何合同關係中均可發生,不受特定合同關係型別的限制。 2,從履行抗辯權上分析,一方未履行主給付義務,相對方有權拒絕履行自己的附隨義務。但是,如果一方既有主給付義務,又有附隨義務,在其履行主給付義務而未履行附隨義務,且該附隨義務與合同目的的實現沒有直接關聯的情況下,相對方沒有同時履行抗辯權。不過,如果這兩者之間有著密切聯絡,則相對方享有同時履行抗辯權 3,從解除權上分析,凡一方不履行主給付義務,相對方有權解除合同;而附隨義務不履行,債權人原則上不得解除合同,對所受損害可根據不完全給付的規定,請求損害賠償。 其次,附隨義務與從給付義務有著交叉相容的關係。 可以獨立訴請履行的附隨義務就是從給付義務。此外,還存在著不能獨立訴請履行的附隨義務,它不同於從給付義務。 例如在空調機買賣合同中,交付空調機和支付價款是主給付義務,上門安裝是從給付義務,告知使用方法是附隨義務。 在這裡,附隨義務發揮著輔助實現債權人利益獲得較為完美實現的功能,同時該告知義務的履行,亦可以使購買人免遭因不甚瞭解使用方法而發生人身或財產利益損害的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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