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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城鄉微視界

    筆者從事了多年的宅基地管理工作,特結合現行政策作答。

    從產權上歸承包山林的人所有可能性不大。但存在由承包山林的人再次利用的可能性。

    土瓦房拆除後,按宅基地的相關規定,承載土瓦房的宅基地原則上歸集體組織所有。即農村的房屋拆除、滅失後,原來的宅基地該由當地的村社集體組織收回。這是因為宅基地的所有權為農村集體組織,宅基地的使用人只有使用權,當房屋不存在時,宅基地就收農村集體組織收回。

    對於收回的宅基地,若承包山林的人符合申請宅基地的條件,可以申請其使用權並建房。當然,這還要需要與宅基地原房屋的主人協商,主要是按目前的慣例,房屋拆除後往往又由集體讓其管理的(主要是搞種養殖),一般說來適當給予經濟補償就行(對於這種建在山林中的,也有可能不需再花錢)。

    對於收回的宅基地,若承包山林的人不符合申請宅基地的條件,可申請作配套設施用地。主要就是建個看護房呀,以及養殖房等,要申請,建好房後辦不了證喲。

    當然,若是原房主堅決不決承包山林的人使用這一宅基地,從目前的土地管理情況來說,依然由原房主管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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