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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努力的小娃子

    沒有時間規定。但是對於輕傷和輕微傷的鑑定建議儘早,由於這種損傷恢復時間短,恢復效果好,過晚鑑定對傷者非常 不利。就法醫鑑定而言,如果是做傷殘鑑定,要求傷者在傷後三個月鑑定,醫學上的功能恢復期普遍認為以三個月為佳;如果是做傷害鑑定,有可能構成重傷的,也需要在傷後三個再做鑑定,因為重傷一般都是以功能障礙來定的;如果沒可能構成重 傷,那麼建議在傷情穩定之後,完全恢復之前鑑定,尤其是輕微傷的鑑定,強烈建議在傷後立即鑑定,由於這種損傷恢復時間短,恢復效果好,過晚鑑定對傷者非常 不利。當然,傷殘鑑定和重傷鑑定也可以儘快去鑑定,即使不可能立即出具鑑定結論,至少可以讓法醫儘早取證備案。如果傷後時間太長,也可以鑑定,但這樣 的鑑定一來恢復情況好,對傷者期望的鑑定結果不利;再者用以訴訟的話,很難對傷害過程進行取證。

    《人體損傷程度鑑定標準》4.2 鑑定時機

      4.2.1以原發性損傷為主要鑑定依據的,傷後即可進行鑑定;以損傷所致的併發症為主要鑑定依據的,在傷情穩定後進行鑑定。

      4.2.2以容貌損害或者組織器官功能障礙為主要鑑定依據的,在損傷90日後進行鑑定;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根據原發性損傷及其併發症出具鑑定意見,但須對有可能出現的後遺症加以說明,必要時應進行復檢並予以補充鑑定。

      4.2.3疑難、複雜的損傷,在臨床治療終結或者傷情穩定後進行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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