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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權權2698

    高院早已拆消一司法解釋:企業和個人發生糾紛,法院要維護人企業的利益。但餘溫還在。法院的理由是物業已經為小區服務,你是小區中戶,已經接受物業的服務你必須付費。到超市出來保安向顧客收取保護費應該嗎?因為你在超市裡的安全保安已經做到了。對嗎?這樣就存在兩個問題。每戶與物業籤的合同是否有必要?一個業委會籤的合同已函蓋全體業主。業委會與物業的合同是否給每一戶業主過目討論最後透過才交付簽約的?表面上看業委會瓜表全體業主,但業委會無權把業主的物權拿去與物業做委託管理,有每戶業主委託授寸雙嗎?這就有未經委託把每戶業主的物產交給物業管理,這有侵犯個人物權的嫌疑。如果指的是公共部位的物業服務所需的服務費,那麼存在著公共部位的每一戶的收費統一,不存在住房大小之分。但又回到前面的問題,每戶與物業籤的合同是否有法律效力?所以,相關的法律和法規必需與現實情況下跟進,避免業主與物業存在二份合同,因為二份合同的法律效力存在很大差異。如果業主沒有與物業籤立合同,同樣履行業委會與物業籤的合同,每戶業主知道合同是自己委託業委會籤的?內容每戶業主知道嗎?同意嗎?委託了嗎?法律上業主沒有委託業委會把自已的物產交給物業管理。這一點是清楚的,公共部位的管理也要做到每一戶業主知道,出現這樣如題的糾紛法院應該找籤合同的責任人?還是把業主和物業做為法定人?這就不存在法律上的責任方,只因為他是小區的一位業主?他在合同上簽字嗎?法神上講不存在義務和權力的關係,也就不存在債權和債務的關係。一件商品出問題去找某一道工序的工人去追責,還是向廠方法人去追責?這一司法行為值得反思,希望司法改革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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