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動物飼養場、養殖小區選址
(1)距離生活飲用水源地、動物屠宰加工場所、動物和動物產品集貿市場500米以上;距離種畜禽場1000米以上;距離動物診療場所200米以上;動物飼養場(養殖小區)之間距離不少於500米。
(2)距離動物隔離場所、無害化處理場所3000米以上。
(3)距離城鎮居民區、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區域及公路、鐵路等主要交通幹線500米以上。
二、動物飼養場、養殖小區佈局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場區周圍建有圍牆;
(2)場區出入口處設定與門同寬,長4米、深0.3米以上的消毒池;
(3)生產區與生活辦公區分開,並有隔離設施;
(4)生產區內清潔道、汙染道分設,並且在入口處設定更衣消毒室,各養殖棟捨出入口設定消毒池或者消毒墊;生產區內清潔道、汙染道分設;
(5)生產區內各養殖棟舍之間距離在5米以上或者有隔離設施。
禽類飼養場、養殖小區內的孵化間與養殖區之間應當設定隔離設施,並配備種蛋燻蒸消毒設施,孵化間的流程應當單向,不得交叉或者回流。
三、動物飼養場、養殖小區應當具有下列設施裝置
(1)場區入口處配置消毒裝置;
(2)生產區有良好的採光、通風設施裝置;
(3)圈舍地面和牆壁選用適宜材料,以便清洗消毒;
(4)配備疫苗冷凍(冷藏)裝置、消毒和診療等防疫裝置的獸醫室,或者有獸醫機構為其提供相應服務;
(5)有與生產規模相適應的無害化處理、汙水汙物處理設施裝置;
(6)有相對獨立地引入動物隔離舍和患病動物隔離舍。
四、工作人員
動物飼養場、養殖小區應當有與其養殖規模相適應的執業獸醫或者鄉村獸醫。患有相關人畜共患傳染病的人員不得從事動物飼養工作。
五、檔案
動物飼養場、養殖小區應當按規定建立免疫、用藥、檢疫申報、疫情報告、消毒、無害化處理、畜禽標識等制度及養殖檔案。
動物飼養場、養殖小區申領《動物防疫合格證》應提交書面材料
1 、《動物防疫合格證》申請表;
2、場所地理位置圖、各功能區佈局平面圖,經營場所汙水、汙物排放管道佈局走向說明圖;3、設施裝置清單;
4、土地使用證明 ;
5、管理制度文字(有關防疫制度、裝置設施和執行無菌操作制度、操作人員及環境場所消毒制度、設施裝置管理制度、病死動物、汙水、汙物無害化處理制度等有關動物防疫法律、法規和規章的管理制度的文字材料);
6、人員情況(企業從業人員基本情況(姓名、性別、年齡、學歷、職務、職稱、執業獸醫師資格證書)書面材料及健康證明覆印件;法人身份證明原件及影印件;
7 、申請單位技術人員的原件及影印件(學歷、職稱、執業經驗等證明材料)。
養殖場取得《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後,應當到環保和工商部門辦理相關證件後方能進行生產經營。
延伸閱讀:新養殖場申請環評操作程式
在進行養殖之前我們需要選定養養殖場的場址,而在選定養殖地址之後並不能馬上建設,而是要走一道程式,這道程式我們稱為養殖場申請環評操作程式,透過這道流程後才能開始養殖場的建設,具體的流程與操作方法列舉如下:
一、申請條件
1、選址符合城市總體規劃或者村鎮建設規劃,符合環境功能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要求;2、符合國家農業政策;
3、符合清潔生產要求;
4、排放汙染物不超過國家和省規定的汙染物排放標準;
5、重點汙染物符合問題控制的要求;
6、委託有資質的單位編制了專案環境影響評價檔案。
二、需要提交的資料
(一)編制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專案
1、專案環保審批的申請報告;
2、發改或經信部門出具的立項備案證明;
3、專案環境影響報告書;
4、環境技術中心對專案出具的評估意見;
5、基建專案需提供規劃許可證、紅線圖;
6、涉及水土保持的,出具水利行政主管部門意見;涉及農田保護區的專案,出具農業、國土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涉及水生動物保護的,出具漁政主管部門意見;涉及自然保護區的,出具林業主管部門意見;
7、環保部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編制環境影響評價報告表專案
3、專案環境影響報告表;
5、基建專案需提供規劃許可、紅線圖;
(三)編制環境影響評價登記表專案
2、專案環境影響登記表(一式三份);
3、發改或經信部門出具的立項備案證明;
4、基建專案需提供規劃許可、紅線圖;
5、環境技術中心對專案出具的評估意見(需公眾參與的專案);
6、涉及水土保持的,出具水利行政主管部門意見;涉及農田保護區的專案,出具農業、國土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涉及水生動物保護的,出具漁政主管部門意見;涉及自然保護區的,出具林業主管部門意見。
三、辦理程式
1、申請單位(個人)按照專案環境影響評價等級,到縣環保局環審股提交申請材料;
2、對專案進行材料稽核、現場核查;
3、經環保局專題審批會,對專案作出審批或審查意見。
四、辦理時限
(一)申報材料不齊全的,當場告知由其或補齊後再受理;(二)申請材料齊全的:
1、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建設專案自受理之日起60日;
2、編制環境影響報告表的建設專案自受理之日起30日;
一、動物飼養場、養殖小區選址
(1)距離生活飲用水源地、動物屠宰加工場所、動物和動物產品集貿市場500米以上;距離種畜禽場1000米以上;距離動物診療場所200米以上;動物飼養場(養殖小區)之間距離不少於500米。
(2)距離動物隔離場所、無害化處理場所3000米以上。
(3)距離城鎮居民區、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區域及公路、鐵路等主要交通幹線500米以上。
二、動物飼養場、養殖小區佈局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場區周圍建有圍牆;
(2)場區出入口處設定與門同寬,長4米、深0.3米以上的消毒池;
(3)生產區與生活辦公區分開,並有隔離設施;
(4)生產區內清潔道、汙染道分設,並且在入口處設定更衣消毒室,各養殖棟捨出入口設定消毒池或者消毒墊;生產區內清潔道、汙染道分設;
(5)生產區內各養殖棟舍之間距離在5米以上或者有隔離設施。
禽類飼養場、養殖小區內的孵化間與養殖區之間應當設定隔離設施,並配備種蛋燻蒸消毒設施,孵化間的流程應當單向,不得交叉或者回流。
三、動物飼養場、養殖小區應當具有下列設施裝置
(1)場區入口處配置消毒裝置;
(2)生產區有良好的採光、通風設施裝置;
(3)圈舍地面和牆壁選用適宜材料,以便清洗消毒;
(4)配備疫苗冷凍(冷藏)裝置、消毒和診療等防疫裝置的獸醫室,或者有獸醫機構為其提供相應服務;
(5)有與生產規模相適應的無害化處理、汙水汙物處理設施裝置;
(6)有相對獨立地引入動物隔離舍和患病動物隔離舍。
四、工作人員
動物飼養場、養殖小區應當有與其養殖規模相適應的執業獸醫或者鄉村獸醫。患有相關人畜共患傳染病的人員不得從事動物飼養工作。
五、檔案
動物飼養場、養殖小區應當按規定建立免疫、用藥、檢疫申報、疫情報告、消毒、無害化處理、畜禽標識等制度及養殖檔案。
動物飼養場、養殖小區申領《動物防疫合格證》應提交書面材料
1 、《動物防疫合格證》申請表;
2、場所地理位置圖、各功能區佈局平面圖,經營場所汙水、汙物排放管道佈局走向說明圖;3、設施裝置清單;
4、土地使用證明 ;
5、管理制度文字(有關防疫制度、裝置設施和執行無菌操作制度、操作人員及環境場所消毒制度、設施裝置管理制度、病死動物、汙水、汙物無害化處理制度等有關動物防疫法律、法規和規章的管理制度的文字材料);
6、人員情況(企業從業人員基本情況(姓名、性別、年齡、學歷、職務、職稱、執業獸醫師資格證書)書面材料及健康證明覆印件;法人身份證明原件及影印件;
7 、申請單位技術人員的原件及影印件(學歷、職稱、執業經驗等證明材料)。
養殖場取得《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後,應當到環保和工商部門辦理相關證件後方能進行生產經營。
延伸閱讀:新養殖場申請環評操作程式
在進行養殖之前我們需要選定養養殖場的場址,而在選定養殖地址之後並不能馬上建設,而是要走一道程式,這道程式我們稱為養殖場申請環評操作程式,透過這道流程後才能開始養殖場的建設,具體的流程與操作方法列舉如下:
一、申請條件
1、選址符合城市總體規劃或者村鎮建設規劃,符合環境功能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要求;2、符合國家農業政策;
3、符合清潔生產要求;
4、排放汙染物不超過國家和省規定的汙染物排放標準;
5、重點汙染物符合問題控制的要求;
6、委託有資質的單位編制了專案環境影響評價檔案。
二、需要提交的資料
(一)編制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專案
1、專案環保審批的申請報告;
2、發改或經信部門出具的立項備案證明;
3、專案環境影響報告書;
4、環境技術中心對專案出具的評估意見;
5、基建專案需提供規劃許可證、紅線圖;
6、涉及水土保持的,出具水利行政主管部門意見;涉及農田保護區的專案,出具農業、國土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涉及水生動物保護的,出具漁政主管部門意見;涉及自然保護區的,出具林業主管部門意見;
7、環保部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編制環境影響評價報告表專案
1、專案環保審批的申請報告;
2、發改或經信部門出具的立項備案證明;
3、專案環境影響報告表;
4、環境技術中心對專案出具的評估意見;
5、基建專案需提供規劃許可、紅線圖;
6、涉及水土保持的,出具水利行政主管部門意見;涉及農田保護區的專案,出具農業、國土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涉及水生動物保護的,出具漁政主管部門意見;涉及自然保護區的,出具林業主管部門意見;
7、環保部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三)編制環境影響評價登記表專案
1、專案環保審批的申請報告;
2、專案環境影響登記表(一式三份);
3、發改或經信部門出具的立項備案證明;
4、基建專案需提供規劃許可、紅線圖;
5、環境技術中心對專案出具的評估意見(需公眾參與的專案);
6、涉及水土保持的,出具水利行政主管部門意見;涉及農田保護區的專案,出具農業、國土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涉及水生動物保護的,出具漁政主管部門意見;涉及自然保護區的,出具林業主管部門意見。
三、辦理程式
1、申請單位(個人)按照專案環境影響評價等級,到縣環保局環審股提交申請材料;
2、對專案進行材料稽核、現場核查;
3、經環保局專題審批會,對專案作出審批或審查意見。
四、辦理時限
(一)申報材料不齊全的,當場告知由其或補齊後再受理;(二)申請材料齊全的:
1、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建設專案自受理之日起60日;
2、編制環境影響報告表的建設專案自受理之日起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