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體檢要求
一、有下列疾病或生理缺陷者,為體檢不合格:
(一)先天性心臟病(經手術治癒者除外)、頻發性期前收縮、心電圖不正常、心肌病及其他器質性心臟病。
(二)血壓超過 18.66/12kpa(140/90毫米汞柱),低於11.46/7.46kpa(86/56毫米汞柱)。單項收縮壓超過21.33kpa(160毫米汞柱),低於10.66kpa(80毫米汞柱),舒張壓超過12kpa(90毫米汞柱),低於6.66kpa(50毫米汞柱)。
(三)結核病,除下列情況,均為體檢不合格:
l、原發型肺結核、浸潤型肺結核,已硬結穩定。結核性胸膜炎已治癒,或治癒後遺有胸膜肥厚者。
2、一切肺外結核(腎結核、骨結核、腹膜結核等)、血行播散型肺結核,治癒後兩年以上未復發,經二級以上醫院(或結核病防治所)專科檢查無變化者。
3、淋巴腺結核已臨床治癒無症狀者。
(四)支氣管擴張病,未治癒者。
(五)慢性肝炎病人並且肝功能不正常者(肝炎病原攜帶者,但肝功能正常者除外)。
肝炎病原攜帶者或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檢驗陽性申請幼兒園教師資格者。
(六)各種惡性腫瘤。各種結締組織疾病(膠原疾病)。內分泌系統疾病(如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血液病(單純缺鐵性貧血除外)。
(七)慢性腎炎。急性腎炎治癒不足兩年。
(八)有癲癇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遊症。
(九)肺切除超過一葉;肺不張一葉以上。
(十)類風溼脊柱強直。慢性骨髓炎。
(十一)青光眼;視網膜、視神經疾病(陳舊性或穩定性眼底病除外)。
(十二)色盲、色弱,申請幼兒園教師和特殊教育教師資格者。
(十三)兩耳聽力均在2米以內者,或佩帶助聽器兩耳聽力均低於5米者。
(十四)儀表儀容,有下列情況者均為體檢不合格。
l、四肢。兩上肢或兩下肢不能運動者;四肢殘缺變形,行路步態跛行,上肢(特別是右手)殘缺影響板書寫字者。
2、體型。身體畸形,如明顯雞胸、駝背、脊柱側彎外曲超過3釐米。
3、五官。五官不端正,面部有較大面積(3×3釐米)疤痕、血管瘤或白癜風、黑色素痣者。
(十五)口吃,吐字不清,聲音嚴重嘶啞,聲帶病變,嚴重慢性咽喉炎或口腔有生理缺陷及耳鼻喉疾病之一而妨礙發音影響教學者。
二、申請高等學校教師、中等職業學校教師、中等職業學校實習指導教師資格,相關專業有特殊要求的,經省教育行政部門批准後可增加相關體檢專案。其標準按1999年新修訂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標準》相關專業的規定執行。
三、體檢工作操作規程
(一)心臟聽診:心臟收縮期雜音按六級劃分,臥位安靜時聽診肺動脈瓣膜區達到三級,其它瓣膜區達到二級,改變體位反覆聽診心臟雜音確屬生理性者,可作"正常"結論。
(二)期前收縮每分鐘6次以上應立即做下蹲試驗,運動後早搏消失,或偶有1-2次,心電圖正常,可作"正常"結論。如每分鐘仍在6次以上,做"不正常"結論(以體檢當日測量為準)。不完全性右束支傳導阻滯確無心病變者可做"正常"結論。
(三)聽診測量血壓時舒張壓以變音為準,由於精神緊張,血壓超過18.66/12kpa(140/90毫米汞柱),同時伴有心率快的受檢者(如急發性高血壓),囑其休息一刻鐘至半小時測第二次,選其中低值,記入體檢表,如仍不正常,適當休息,多測幾次,但必須以體檢當日血壓為準。
(四)肝、脾檢查以平臥位平靜呼吸為準。
(五)色覺檢查用《喻自萍色盲本》或空軍後勤部衛生部編印的色覺檢查圖,必須由專科護士或醫師檢查。
(六)單顏色識別能力檢查(單種顏色分別認識能力):1)醫生從紅、黃、綠、藍、紫各種顏色的導線或採用紅、黃、綠、藍、紫各種顏色的字母、數碼、幾何圖形、訊號燈中任選出一種供受檢者識別,在5秒鐘內講出顏色名稱;2)醫生任意講出一種顏色名稱讓受檢者在5秒鐘內從紅、黃、綠、藍、紫各種顏色的導線或採用紅、黃、綠、藍、紫各種顏色的字母、數碼、幾何圖形、訊號燈中準確找出該顏色的導線字母、數碼、幾何圖形、訊號燈。以上兩種方法交替進行。將能認出的顏色在其名稱上作""符合,記入體檢表(識別彩色圖案及彩色數碼能力正常者不必檢查此項)。
(七)視力檢查統一採用標準對數視力表,用5分記錄法記錄檢查結果,任何一眼裸視力低於4.8者,需用矯正鏡片測視力,矯正不到4.8者應查眼底。眼底僅見近視特徵無其他異常者,增加鏡片度數遠視力即有所提高。可將實際檢查矯正視力及矯正度數,記入體檢表。
(八)測聽力:用耳語,左右耳分別進行,測聽距離5米。兩耳聽力均在2米以內者,應佩帶助聽器複測,複測均低於5米者不合格。佩帶助聽器測聽距離,應作"+"符號記入體檢表。
(九)嗅覺:用醋、酒精、水三種,全能辨別為正常,能辨別l-2種為遲鈍,三種全不辨別者為喪失(體檢時患感冒者,約定一週後複查)。
教師體檢要求
一、有下列疾病或生理缺陷者,為體檢不合格:
(一)先天性心臟病(經手術治癒者除外)、頻發性期前收縮、心電圖不正常、心肌病及其他器質性心臟病。
(二)血壓超過 18.66/12kpa(140/90毫米汞柱),低於11.46/7.46kpa(86/56毫米汞柱)。單項收縮壓超過21.33kpa(160毫米汞柱),低於10.66kpa(80毫米汞柱),舒張壓超過12kpa(90毫米汞柱),低於6.66kpa(50毫米汞柱)。
(三)結核病,除下列情況,均為體檢不合格:
l、原發型肺結核、浸潤型肺結核,已硬結穩定。結核性胸膜炎已治癒,或治癒後遺有胸膜肥厚者。
2、一切肺外結核(腎結核、骨結核、腹膜結核等)、血行播散型肺結核,治癒後兩年以上未復發,經二級以上醫院(或結核病防治所)專科檢查無變化者。
3、淋巴腺結核已臨床治癒無症狀者。
(四)支氣管擴張病,未治癒者。
(五)慢性肝炎病人並且肝功能不正常者(肝炎病原攜帶者,但肝功能正常者除外)。
肝炎病原攜帶者或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檢驗陽性申請幼兒園教師資格者。
(六)各種惡性腫瘤。各種結締組織疾病(膠原疾病)。內分泌系統疾病(如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血液病(單純缺鐵性貧血除外)。
(七)慢性腎炎。急性腎炎治癒不足兩年。
(八)有癲癇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遊症。
(九)肺切除超過一葉;肺不張一葉以上。
(十)類風溼脊柱強直。慢性骨髓炎。
(十一)青光眼;視網膜、視神經疾病(陳舊性或穩定性眼底病除外)。
(十二)色盲、色弱,申請幼兒園教師和特殊教育教師資格者。
(十三)兩耳聽力均在2米以內者,或佩帶助聽器兩耳聽力均低於5米者。
(十四)儀表儀容,有下列情況者均為體檢不合格。
l、四肢。兩上肢或兩下肢不能運動者;四肢殘缺變形,行路步態跛行,上肢(特別是右手)殘缺影響板書寫字者。
2、體型。身體畸形,如明顯雞胸、駝背、脊柱側彎外曲超過3釐米。
3、五官。五官不端正,面部有較大面積(3×3釐米)疤痕、血管瘤或白癜風、黑色素痣者。
(十五)口吃,吐字不清,聲音嚴重嘶啞,聲帶病變,嚴重慢性咽喉炎或口腔有生理缺陷及耳鼻喉疾病之一而妨礙發音影響教學者。
二、申請高等學校教師、中等職業學校教師、中等職業學校實習指導教師資格,相關專業有特殊要求的,經省教育行政部門批准後可增加相關體檢專案。其標準按1999年新修訂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標準》相關專業的規定執行。
三、體檢工作操作規程
(一)心臟聽診:心臟收縮期雜音按六級劃分,臥位安靜時聽診肺動脈瓣膜區達到三級,其它瓣膜區達到二級,改變體位反覆聽診心臟雜音確屬生理性者,可作"正常"結論。
(二)期前收縮每分鐘6次以上應立即做下蹲試驗,運動後早搏消失,或偶有1-2次,心電圖正常,可作"正常"結論。如每分鐘仍在6次以上,做"不正常"結論(以體檢當日測量為準)。不完全性右束支傳導阻滯確無心病變者可做"正常"結論。
(三)聽診測量血壓時舒張壓以變音為準,由於精神緊張,血壓超過18.66/12kpa(140/90毫米汞柱),同時伴有心率快的受檢者(如急發性高血壓),囑其休息一刻鐘至半小時測第二次,選其中低值,記入體檢表,如仍不正常,適當休息,多測幾次,但必須以體檢當日血壓為準。
(四)肝、脾檢查以平臥位平靜呼吸為準。
(五)色覺檢查用《喻自萍色盲本》或空軍後勤部衛生部編印的色覺檢查圖,必須由專科護士或醫師檢查。
(六)單顏色識別能力檢查(單種顏色分別認識能力):1)醫生從紅、黃、綠、藍、紫各種顏色的導線或採用紅、黃、綠、藍、紫各種顏色的字母、數碼、幾何圖形、訊號燈中任選出一種供受檢者識別,在5秒鐘內講出顏色名稱;2)醫生任意講出一種顏色名稱讓受檢者在5秒鐘內從紅、黃、綠、藍、紫各種顏色的導線或採用紅、黃、綠、藍、紫各種顏色的字母、數碼、幾何圖形、訊號燈中準確找出該顏色的導線字母、數碼、幾何圖形、訊號燈。以上兩種方法交替進行。將能認出的顏色在其名稱上作""符合,記入體檢表(識別彩色圖案及彩色數碼能力正常者不必檢查此項)。
(七)視力檢查統一採用標準對數視力表,用5分記錄法記錄檢查結果,任何一眼裸視力低於4.8者,需用矯正鏡片測視力,矯正不到4.8者應查眼底。眼底僅見近視特徵無其他異常者,增加鏡片度數遠視力即有所提高。可將實際檢查矯正視力及矯正度數,記入體檢表。
(八)測聽力:用耳語,左右耳分別進行,測聽距離5米。兩耳聽力均在2米以內者,應佩帶助聽器複測,複測均低於5米者不合格。佩帶助聽器測聽距離,應作"+"符號記入體檢表。
(九)嗅覺:用醋、酒精、水三種,全能辨別為正常,能辨別l-2種為遲鈍,三種全不辨別者為喪失(體檢時患感冒者,約定一週後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