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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叨姐愛看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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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使用者1293069720236
我們這就趕跑了,業主不管理,沒人管理,水電暖,自己交各自公司,垃圾一戶五元交環衛處,其它小區人民自己幹,各幹各的,真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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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春暖花開98761587
成立業委會不應只為趕走物業公司,應該是替業主維權的代理人以便讓物業公司管的更好,讓業主更安全放心,家園更溫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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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崇左新視界
感謝邀請,對於你的問題我告訴你有,而且親身體驗,去年我與他們一起把前物業弄走後,成立了業委會,而我註冊了物業公司,進駐後沒有想象的那麼簡單,這時候你才發現以前跟你一夥的人為了利益現在站了你的對立面。簽了合同的內容統統否認完。。以前是為了不用交物業費才做業委會,做這個物業。。結果現在他們一樣想著法子把我弄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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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物業洞察
趕走小區物業,實行業主自治小區,目前在全國已經有很多案例。不過業主自治也是有兩個極端的,極好的甚至可以實現小區內的所有營收就可以滿足小區都管理成本,甚至可以給業主分紅。但是也會出現極差的情況,這種情況還很多,業主自治過程中,難免會不專業,特別是當業委會中有人為自己的私利做出違規的事情,後果就是小區無人管理,垃圾滿地都是。總結出一句話:結局糟糕的可能性很大,死多活少!下面再為大家進行具體分析:
首先,業委會攆走“物業",僅從表述來看,就不合規。終止委託物業服務權利在與業主大會,權在全體業主,業委會沒有權利,在這點上,做錯了。
其次,業委會這個“攆″怎麼看就不像一個好詞兒,因為沒有什麼介紹,所以不予評判。用世俗可以理解的例子,夫妻鬧離婚,那是要經法院或者是民政局辦理相關手續,不是說把對方趕出家門去就算完了的。
咱們來說說小區“自治”,其結局會如何???
首先,自治這個詞兒用得不準確。按你所說,小區有了業委會就已經算自治,相當於業主成立了一個常設機構,由他們出面組織操持日常管理監督小區的物業,重大的事情還是由業主大會來拍板決定。所以前面說業委會趕走物業,屬於越權,除非業主大會給予明確的授權,否則業委會的這個決定無效。
其次,提問人說的自治,從術語上來說應是自管,這個更準確。小區實施自管,是業主的權利從法律上來說,是沒有問題的。有問題的是出面自管的這些人有沒有這個能力,有沒有這個耐性堅持下去。
物業管理不是一天兩天的事兒。大家知道買房子,特別是民宅使用期限一般是70年。我們少說一半吧30年,小區是不是就這樣自管堅持下去,提問人沒有描述,筆者也不做過多的評價。
需要提出的問題是:
一、小區哪裡能湊出一套專業人員的班子?這些人員是小區業主主動報名,毛遂自薦的嗎?看大門掃地的這些簡單活計,就不說了,消防值班呢?高壓配電值班員呢?低壓維修電工呢?消防設施維護呢?弱電智慧化呢?當然,按照機率來說,小區業主中總該有幾個高低壓電工,各類的工程師也該有吧(筆者住的那個小區,至少有兩個物業經理。)那請問:他們表示能夠為小區志願奉獻嗎?
有人會說小區沒有專業人員,我們可以從外面請吧。當然是可以的,請來的人總要管理吧,擔當管理的人要比請來的人要懂吧?如果一個外行領導幾個內行會出什麼事兒?
二、請來這些專業人員,無論是內部的業主,還是外請的工人,他們辭職不幹,或者撂挑子了,有什麼辦法接續上?小區會有充足的備份人員頂替嗎?外請的人員還好約束,不聽話扣工資唄。那麼內請的業主呢?人家本來就是奉獻,有點頭疼腦熱,耍一點小性子,早上不幹了怎麼辦呢?隔壁老王又沒有拿小區工資,你能拿老王怎麼辦?老王已經起不了床啦,血壓居高不下,你們大傢伙忍心嗎?老王,萬一出了什麼事兒?有哪些人會承擔責任?
你認為隔壁老王、樓下的老李,每天三班倒看大門兒能堅持多久?
三、如果是因為物業費開支比較高,而攆走的物業,自管如何能做到降費降開支?這個問題就很難講,小區搞自管如果是業主耿耿於懷物業費收費標準高,想透過自管這個方式節省物業管理成本是可行的。但是有先決條件的。
1、透過高超的管理技術,降低綜合管理成本。比如說像在淘寶上,淘到一件又便宜又實惠的東西。找到又便宜又好的保安公司、保潔公司,禮貌\熱情,服務周到還實惠。筆者不能認為且說沒有,但一定要用心找。
2、透過志願業主大量的義務付出來節省物業費用。這一點可行性比較高,小區業主達成共識,很多人捲起袖子自己幹活,看門掃地抹桌子,東西壞了,大家搭把手,自己貼點錢買個燈泡啥的。
四、業主充分醞釀了小區自管如果失敗,其後果都願意承擔了嗎?做一件事情沒有百分之百成功,總有失敗的可能。自管如果失敗,會出現一些不可逆轉的現象:設施裝置野蠻操作\缺乏保養,鏽蝕損壞;園區景觀綠化損失待修復;治安盜竊引發的矛盾增加,這不是不可能。舉個通俗的例子說,因為隔壁老王看門的那一晚,某家報失被竊了,那你覺得被偷的那家和隔壁老王關係還能夠和和氣氣嗎?
就說這麼幾條吧。如果前面幾點不認可,再說其它的也聽不進去,看不下去的。
如前面幾個問題,都能很好有效地解決,那麼,小區自管還是有很大的成功性的,特別是規模不大的多層住宅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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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區要自己當家做主,需要成立業主大會。業主大會由同物業管理區域內所有業主組成,對關係到整體業主利益的事情進行決議,包括表決趕走物業。
在過去,成立業主大會困難重重,物業不配合,還會造成阻礙,業主資訊難蒐集等等,明明應該是合情合理合法的事情,最後因為各種原因難以推進,這種情況比比皆是。
從而,能夠順利成立業主大會的是少數,也意味著對現有物業沒有表決權。但,並不是沒有案例,在全國還是不少成功的案列。如:在長沙的金色比華利小區,因原物業公司的合同到期,後面由業委會牽頭,全體業主表決不再續約,進入自行管理模式,管理完善、收支公開透明,業主每年還能拿到分紅。
現在,成立業主大會的條件比以前簡化一些,各地的政策不一樣,拿廣西來說,2019年釋出了《廣西壯族自治區物業管理條例(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其中,最矚目的一則亮點,是申請成立業主大會程式簡化,僅需十人以上聯名即可透過。
相信,簡化“業主大會成立”政策是趨勢,業主自行管理小區是完全有可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