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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該主體標準就是ISO14001:2004環境管理體系 要求及使用指南.

    GB / T 24001—2004 / ISO 14001:2004代替GB / T 24001--1996

    環境管理體系 要求及使用指南

    1.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對環境管理體系的要求,使一個組織能夠根據法律要求和它應遵守的其他要求,以及關於重要環境因素影響的資訊,制定和實施環境方針與目標。本標準適用於組織確定其能夠控制的、或能夠施加影響的那些環境因素。但標準本身並未提出具體的環境績效準則。

    本標準適用於任何有下列願望的組織:

    a)建立、實施、保持並改進環境管理體系;

    b)使自己確信能符合所宣告的環境方針;

    c)透過下列方式證實對本標準的符合:

    1)進行自我評價和自我宣告;

    2)尋求組織的相關方(如顧客)對其符合性的確認;

    3)尋求外部對其自我宣告的確認;

    4)尋求外部組織對其環境管理體系的認證/註冊;

    本標準旨在使其所有的要求都夠納入任何一個環境管理體系。其應用程度取決於諸如組織的環境方針、活動、產品和服務的性質,執行場所和條件等因素。本標準還在附錄A中對如何使用本標準提供了資料性的指南。

    2.規範性引用檔案

    無規範性引用檔案。保留本章節是為使本版中的章節條號和前一版(GB/T24001--1996)保持一致,

    3.術語和定義

    下列定義適用於本標準:

    3.1.

    稽核員 auditor

    有能力實施稽核的人員。

    [GB/T19000—2000,3.9.9]

    3.2

    持續改進 continual improvement

    不斷對環境(3.5)管理體系(3.8)進行強化的過程,目的上根據組織(3.16)的環境方針(3.11),實現對整體績校(3.10)的改進。

    注:該過程不必同時發生於活動的所有方面。

    3.3

    糾正措施 corrective action

    消除已發現的不符合(3.15)的原因所採取的措施。

    3.4

    檔案 document

    資訊及其承載媒體。

    注1:媒體可以是紙張,計算機磁碟、光碟或其他電子媒體,照片或標準樣品,或他們的組合。

    注2:摘自GB/T19000—2000的3.7.2

    3.5

    環境 environment

    組織(3.16)執行活動的外部存在,包括空氣、水、土地、自然資源、植物、動物、人,

    以及它們之間的相互關係。

    注:從這一意義上,外部存在從組織(3.16)內延伸到全球系統。

    3.6

    環境(3.5)因素 environmental aspect

    一個組織(3.16)的活動、產品或服務中能與環境(3.5)發生相互作用的要素。

    注:重要環境因素是指具有或能夠產生重大環境影響()3.7的環境因素。

    3.7

    環境影響 environmental impact

    全部或部分地由組織(3.16)的環境因素(3.6)給環境(3.5)造成的任何有害或有益的變化。

    3.8

    環境管理體系 environmental management system (EMS)

    組織(3.16)管理體系的一個組成部分,用來制定和實施其環境方針(3.11),並管理其環境因素(3.6)。

    注1:管理體系是用來建立方的一部分,用來制定和實施其環境方針(3.11),並管理其環境因素(3.6);

    注2:管理體系包括組織結構、策劃活動、職責、慣例、程式(3.19)、過程和資源。

    3.9

    環境目標 environmental objective

    組織(3.16)依據其環境方針(3.11)規定的自己所要實現的總體環境目的。

    3.10

    環境績效 environmental performance

    組織(3.16)基於其環境因素(3.6)進行管理所取得的可測量結果。

    注:在環境管理體系(3.8)條件下,可對照組織(3.16)的環境方針(3.11),環境目標(3.9)、環境指標(3.12)及其他環境績校要求對結果進行測量。

    3.11

    環境方針 environmental policy

    由最高管理者就組織(3.16)的環境績效(3.10)正式表述的總體意圖和方向。

    注:環境方針為採取措施,以及建立環境目標(3.9)和環境指標(3.12)提供了一個框架。

    3.12

    環境指標 environmental target

    由環境目標(3.9)產生,為實現環境目標所須規定並滿足的具體的績效要求,它們可適用於組織(3.16)或其區域性。

    3.13

    相關方 interested party

    關注組織(3.16)的環境績效(3.10)或受其環境績效影響的個人或團體。

    3.14.

    內部稽核 internal audit

    客觀地獲取稽核證據並予以評價,以判定組織(3.16)對其設定的環境管理體系稽核準則滿足程度的系統的、獨立的、形成檔案的過程。

    注:在許多情況下,尤其是對於小型組織,獨立性可透過與所稽核活動無責任關係來體現。

    3.15

    不符合 nonconformity

    未滿足要求。

    [GB/T19000—2000,3.6.2]

    注:此術語在GB/T19000—2000中為“不合格(不符合)”。

    3.16

    組織 organization

    具有自身職能和行政管理的公司、集團公司、商行、企事業單位、政府機構或社團,或上述單位中具有自身職能和行政管理的一部分,無論其是否具有法人資格,公營或私營。

    注:對於擁有一個以上執行單位的組織,可以把一個執行單位視為一個組織。

    3.17

    預防措施 prevention action

    為消除潛在不符合(3.15)原因所採取的措施。

    3.18

    汙染預防 prevention of pollution

    為了降低有害的環境影響(3.7)而採用(或綜合採用)過程、慣例、技術、材料、產品、服務或能源以避免、減少或控制任何型別的汙染物或廢物的產生、排放或廢棄。

    注:汙染預防可包括源削減或消除,過程、產品或服務的更改,資源的有效利用,材料或能源替代,再利用、回收、再迴圈、再生或處理。

    3.19

    程式 procedure

    為進行某項活動或過程所規定的途徑。

    注1:程式可以形成檔案,也可以不形成檔案;

    注2:摘編自GB/T1900—2000的3.4.5。

    3.20

    記錄 record

    闡明所取得的結果或提供所從事活動的證據的檔案(3.4)。

    注:摘編自GB/T1900—2000的3.7.6。

    4 環境管理體系要求

    4.1 總要求

    組織應根據本標準的要求建立、實施、保持和持續改進環境管理體系,確定如何實現這些要求,並形成檔案。

    組織應界定環境管理體系的範圍,並形成檔案。

    4.2 環境方針

    最高管理者應制定本組織的環境方針,並在界定的環境管理體系範圍內,確保其:

    a)適合於組織活動、產品或服務的性質、規模與環境影響;

    b)包括對持續改進和汙染預防的承諾;

    c)包括對遵守與其環境因素有關的適用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的承諾;

    d)提供建立和評審環境目標和指標的框架;

    e)形成檔案,付諸實施,予以保持,

    f)傳達到所有為組織或代表組織工作的人員;

    g) 可為公眾所獲取。

    4.3 策劃

    4.3.1 環境因素

    組織應建立、實施並保持一個或多個程式,用來:

    a)識別其環境管理體系覆蓋範圍內的活動、產品和服務中能夠控制、或能夠施加影響的環境因素,此時應考慮到已納入計劃的或新的開發、新的或修改的活動、產品和服務等因素;

    b)確定對環境具有、或可能具有重大影響的因素(即重要環境因素)。

    組織應將這些資訊形成檔案並及時更新。

    組織應確保在建立、實施和保持環境管理體系時,對重要環境因素加以考慮。

    4.3.2 法律與其它要求

    組織應建立、實施並保持一個或多個程式,用來:

    a)識別適用於其活動、產品和服務中環境因素的法律法規和其他應遵守的要求,並建立獲取這些要求的渠道;

    b)確定這些要求如何應用於組織的環境因素。

    組織應確保在建立、實施和保持環境管理體系時,對這些適用的法律法規和其要求加以考慮。

    4.3.3 目標、指標和方案

    組織應針對其內部有關職能和層次,建立並保持形成檔案的環境目標和指標。

    如可行,目標和指標應可測量。目標和指標應符合環境方針,包括對汙染預防、持續改進和遵守適用的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的承諾。

    組織在建立和評審環境指標時,應考慮法律與其他要求,以及自身的重要環境因素。此外,還應考慮可選的技術方案,財務、執行和經營要求,以及各相關方的觀點。

    組織應制定、實施並保持一個或多個用於實現其目標和指標的方案,其中應包括:

    a)規定組織內各有關職能和層次實現目標和指標的職責;

    b)實現目標和指標的方法和時間表。

    4.4 實施與執行

    4.4.1 資源、作用、職責和許可權

    管理者應確保為環境管理體系的建立、實施、保持和改進提供必要的資源。資源包括人力資源和專項技能、組織的基礎設施,以及技術和財力資源。

    為便於有效的環境管理工作的有效開展,應當對作用、職責和許可權作出明確規定,形成檔案,並予以傳達。

    組織的最高管理者應任命專門的管理者代表,無論他(們)是否還負有其他方面的責任,應明確規定其作用、職責和許可權,以便:

    a)確保按照本標準的要求建立、實施和保持環境管理體系;

    b)向最高管理者報告環境管理體系的執行情況以供評審,並提出改進建議。

    4.4.2 培訓、意識與能力

    組織應確保所有為它或代表它從事被確定為可能具有重大環境影響的工作人員,都具備相應的能力。該能力基於必要的教育、培訓或經歷。組織應儲存相關的記錄。

    組織應確定與其環境因素和環境管理體系有關的培訓需求並提供培訓,或採取其他措施來滿足這些需求。應儲存相關的記錄。

    組織應建立、實施並保持一個或多個程式,使為它或代表它工作的人員都意識到:

    a)符合環境方針與程式和符合環境管理體系要求的重要性;

    b)他們工作中的重要環境因素和實際或潛在環境影響,以及個人工作的改進所能帶來的環境效益;

    c)他們在實現與環境管理體系要求符合性方面的作用與職責;

    d)偏離規定的執行程式的潛在後果。

    4.4.3 資訊交流

    組織應建立、實施並保持一個或多個程式,用於有關其環境因素和環境管理體系的:

    a)組織內部各層次和職能部門間的資訊交流;

    b)與外部相關方聯絡的接收、形成檔案和迴應。

    組織應決定是否就其重要環境因素與外界進行資訊交流,並將決定形成檔案。如決定進行外部交流,則應規定交流的方式並予以實施。

    4.4.4 檔案

    環境管理體系檔案應包括:

    a)環境方針、目標和指標;

    b)對管理體系核心要素及其相互作用的描述;

    c)對環境管理體系主要要素及其相互作用的描述,以及相關檔案的查詢途徑;

    d)本標準要求的檔案,包括記錄;

    e)組織為確保對涉及重要環境因素的過程進行有效策劃、執行和控制所需的檔案和記錄。

    4.4.5 檔案控制

    應對本標準和環境管理體系所要求的檔案進行控制。記錄是一種特殊型別的檔案,應依據4.5.4的要求進行控制。

    組織應建立、實施並保持一個或多個程式,以規定:

    a)在檔案釋出前進行審批,確保其充分性和適宜性;

    b)必要時對檔案進行評審和更新,並重新審批;

    c)確保對檔案的更改和先行修訂狀態做出標識;

    d)確保在使用處能得到適用檔案的有關版本;;

    e)確保檔案字跡清楚,易於識別;

    f)確保對策劃和執行環境管理體系所需的外來檔案做出標識,並對其發放予以控制;

    g)防止對過期檔案的非預期使用。如須將其保留,要做出適當標識。

    4.4.6 執行控制

    組織應根據其方針、目標和指標,識別和策劃與所確定的重要環境因素相關的執行,以確保其透過下列方式規定的條件下執行:

    a)建立、實施並保持一個或多個程式,以控制因缺乏檔案而導致偏離環境方針、目標和指標的情況;

    b)在程式中規定執行準則;

    c)對於組織使用的產品和服務中所確定的重要環境因素,應建立、實施並保持程式,並將適用的程式 和要求通報供方和合同方。

    4.4.7 應急準備和響應

    組織應建立、實施並保持一個或多個程式,用於識別可能對環境造成影響的潛在的緊急情況和事故,並規定響應措施。

    組織應對實際發生的緊急情況和事故作出響應,必要時對其進行修訂,特別是當事故回緊急情況發生後。

    可行時,組織還應定期試驗上述程式。

    4.5 檢查

    4.5.1 監測和測量

    組織應建立、實施並保持一個或多個程式,對可能具有重大環境影響的執行的關鍵特性進行例行監測和測量。程式中應規定將檢測環境績效、適用的執行控制、目標和指標符合情況的資訊形成檔案。

    組織應確保所使用的檢測和測量裝置經過校準或驗證,並予以妥善維護,且應儲存相關的記錄。

    4.5.2 合規性評價

    4.5.2.1為了履行遵守法律法規要求的承諾,組織應建立、實施並保持一個或多個程式,以定期評價對適用法律法規的遵循情況。

    組織應儲存對上述定期評價結果的記錄。

    4.5.2.2組織應評價對其他要求的遵守情況。這可以和4.5.2.1中所要求的評價一起進行,也可另外製定程式,分別進行評價。

    組織應儲存對上述定期評價結果的記錄。

    4.5.3 不符合、糾正與預防措施

    組織應建立、實施並保持一個或多個程式,用來處理實際或潛在的不符合,採取糾正措施和預防措施。程式中應規定以下方面的要求:

    a)識別和糾正不符合,並採取措施減少所造成的環境影響;

    b)對不符合進行調查,確定其產生原因,並採取措施以避免不符合的發生;

    c)評價採取預防措施的需求,實施所制定的適當措施,以避免不符合發生;

    d)記錄採取的糾正措施和預防措施的結果;

    e)評價所採取的糾正措施和預防措施的有效性;

    所採取的措施應與問題和環境影響的嚴重程度相符。

    組織應確保對環境管理體系檔案進行必要的更改。

    4.5.4 記錄控制

    組織應根據需要,建立並保持必要的記錄,用來證實對環境管理體系及本標準要求的符合,以及所實現的結果。

    組織應建立、實施並保持一個或多個程式,用於記錄的標識、存放、保護、檢索、留存和處置。

    環境記錄應字跡清楚,標識明確,並具有可追溯性。

    4.5.5 內部稽核

    組織應確保按照計劃的時間間隔對環境管理體系進行內部稽核,目的是:

    a)判定環境管理體系:

    1)是否符合組織對環境管理工作的預期安排和本標準的要求;

    2)是否得到了恰當的實施和保持。

    b)向管理者報告稽核結果。

    組織應策劃、制定、實施和保持一個或多個稽核方案此時,應考慮到相關執行的環境重要性和以往的稽核結果。

    應建立、實施並保持一個或多個稽核程式,用來規定:

    -----策劃和實施稽核及報告稽核結果、儲存相關記錄的職責和要求;

    -----稽核準則、範圍、頻次和方法。

    稽核員的選擇和稽核的實施均應確保社呢後過程的客觀性和公正性。

    4.6 管理評審

    最高管理者應按計劃的時間間隔,對組織的環境管理體系進行稽核,以確保其持續適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評審用包括評價改進的機會和對環境管理體系進行修改的需求,包括環境方針、環境目標和指標的修改需求。應儲存管理評審記錄。

    管理評審的輸入應包括:

    a)內部稽核和合規性評價的結果;

    b)來自外部相關方的交流資訊,包括抱怨;

    c)組織的環境績校;

    d)目標和指標的實現程度;

    e)糾正的預防措施的狀況;

    f)以前管理評審的後續措施;

    g)客觀環境的變化,包括與組織環境因素有關的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的發展變化;

    h)改進建議。

    管理評審的輸出應包括為實現持續改進的承諾而作出的,與環境方針、目標、指標以及其他環境管理體系要素的修改有關的決策和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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