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量管理機構是質量技術監督局。 質量技術監督局(the Quality and Technology Supervision Bureau)是國家職能部門之一,國家設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2001年與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合併成為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正部級。省以下設定質量技術監督局,省局對各市縣區質量技術監督局實行省以下垂直管理。根據國務院國辦發2011第48號檔案改革質監局管理體制。目前可能採取分級管理。 質量技術監督局主要職能包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有關質量技術監督工作的方針、政策,統一管理和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的質量技術監督工作。 (二)負責《計量法》、《標準化法》、《產品質量法》、《特種裝置安全監察條例》、《棉花質量監督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及相關配套法規、規章的貫徹實施和行政執法。 (三)負責質量工作的宏觀指導。貫徹實施國家《質量振興綱要》,研究制定本市質量發展的戰略;推廣先進的質量管理經驗和方法;組織對重大質量事故的調查;組織實施精品名牌戰略 (四)負責產品質量監督工作。組織實施省質監區域性署的產(商)品質量監督檢查工作,制定並組織實施省質監局批准的產品質量監督檢查計劃,調解和處理質量糾紛。 (五)統一管理標準化工作。宣傳貫徹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並實施監督;負責農業標準化的實施及其示範區工作;管理組織機構程式碼和商品條碼工作。 (六)統一管理計量工作。推行法定計量單位,保障國家計量單位制的統一和量值的準確可靠;組織開展計量器具的強制檢定和量值傳遞;查處生產和流通領域的計量違法行為,組織計量仲裁檢定,調解計量糾紛。 (七)負責宣傳貫徹GB/T19000-ISO9000系列標準,積極推進質量認證工作,並按省質監局的部署,對質量認證中介機構的行為和認證標誌的使用進行監督。 (八)負責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大型遊樂設施、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等特種裝置的安全監察和監督管理工作,依法查處各類違法行為。 (九)負責棉花等纖維質量監督工作,依法查處收購、加工、銷售、倉儲等環節的違法行為。 (十)負責質量技術監督行政執法工作。依法組織查處產品質量、標準和計量違法行為。受理消費者投訴和舉報,受理工商部門移交的在流通領域查出的屬於生產環節引起的產品質量問題,並依法組織查處。辦理行政複議案件。承擔市政府“打假辦”的日常工作,組織協調本市的“打假”工作,完成市政府授權牽頭的市場專項整治任務。 (十一)承擔食品、食品相關產品生產加工環節的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責任,組織實施相關生產許可、強制檢驗等食品安全市場準入制度,組織查處食品及相關產品生產和加工的質量違法行為。 (十二)承辦國務院、質檢總局或當地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質量管理機構是質量技術監督局。 質量技術監督局(the Quality and Technology Supervision Bureau)是國家職能部門之一,國家設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2001年與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合併成為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正部級。省以下設定質量技術監督局,省局對各市縣區質量技術監督局實行省以下垂直管理。根據國務院國辦發2011第48號檔案改革質監局管理體制。目前可能採取分級管理。 質量技術監督局主要職能包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有關質量技術監督工作的方針、政策,統一管理和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的質量技術監督工作。 (二)負責《計量法》、《標準化法》、《產品質量法》、《特種裝置安全監察條例》、《棉花質量監督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及相關配套法規、規章的貫徹實施和行政執法。 (三)負責質量工作的宏觀指導。貫徹實施國家《質量振興綱要》,研究制定本市質量發展的戰略;推廣先進的質量管理經驗和方法;組織對重大質量事故的調查;組織實施精品名牌戰略 (四)負責產品質量監督工作。組織實施省質監區域性署的產(商)品質量監督檢查工作,制定並組織實施省質監局批准的產品質量監督檢查計劃,調解和處理質量糾紛。 (五)統一管理標準化工作。宣傳貫徹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並實施監督;負責農業標準化的實施及其示範區工作;管理組織機構程式碼和商品條碼工作。 (六)統一管理計量工作。推行法定計量單位,保障國家計量單位制的統一和量值的準確可靠;組織開展計量器具的強制檢定和量值傳遞;查處生產和流通領域的計量違法行為,組織計量仲裁檢定,調解計量糾紛。 (七)負責宣傳貫徹GB/T19000-ISO9000系列標準,積極推進質量認證工作,並按省質監局的部署,對質量認證中介機構的行為和認證標誌的使用進行監督。 (八)負責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大型遊樂設施、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等特種裝置的安全監察和監督管理工作,依法查處各類違法行為。 (九)負責棉花等纖維質量監督工作,依法查處收購、加工、銷售、倉儲等環節的違法行為。 (十)負責質量技術監督行政執法工作。依法組織查處產品質量、標準和計量違法行為。受理消費者投訴和舉報,受理工商部門移交的在流通領域查出的屬於生產環節引起的產品質量問題,並依法組織查處。辦理行政複議案件。承擔市政府“打假辦”的日常工作,組織協調本市的“打假”工作,完成市政府授權牽頭的市場專項整治任務。 (十一)承擔食品、食品相關產品生產加工環節的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責任,組織實施相關生產許可、強制檢驗等食品安全市場準入制度,組織查處食品及相關產品生產和加工的質量違法行為。 (十二)承辦國務院、質檢總局或當地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