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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大肉肉68436756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 工業和資訊化部 公安部關於釋出〈機動車發票使用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 工業和資訊化部 公安部公告2020年第23號)的規定,自2021年5月1日起,企業或4S站銷售機動車時!必須按照以下規定開具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

    1.銷售方根據不同情形,使用不同種類的機動車發票。購買方購進機動車自用的,銷售方應當開具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購買方購進機動車用於銷售的,銷售方應當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例】某汽車4S店將庫存車輛銷售給消費者,應當開具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而該4S店將庫存車輛調配至集團公司下屬的其他4S店用於其對外銷售的,則應當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2.銷售材料、配件、維修、保養、裝飾等非機動車整車銷售業務,均不透過機動車發票開具模組開具發票。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開票軟體自動在增值稅專用發票左上角列印“機動車”字樣。

    【例】某汽車4S店將汽車精品銷售給消費者,不是透過機動車發票開具模組開具,正常開具,不會出現增值稅專用發票左上角列印“機動車”字樣。

    3.按照“一車一票”原則開具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即一輛機動車只能開具一張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一張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只能填寫一輛機動車的車輛識別代號/車架號。

    【例】銷售方向消費者銷售單價為200萬元的機動車時,銷售一輛機動車開具發票時僅能開具一張總價款為200萬元的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而不能分拆價款開具兩張及兩張以上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

    4.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的“納稅人識別號/統一社會信用程式碼/身份證明號碼”欄,銷售方根據消費者實際情況填寫。如消費者需要抵扣增值稅,則該欄必須填寫消費者的統一社會信用程式碼或納稅人識別號,如消費者為個人則應填寫個人身份證明號碼。

    5.銷售機動車需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如果僅涉及銷售折扣、銷售折讓的,《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資訊表》中“規格型號”欄不填寫車輛識別代號/車架號。

    6.銷售方開具紅字發票時,應當收回消費者所持有的紙質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如消費者已辦理車輛購置稅納稅申報的,不需退回報稅聯;如消費者已辦理機動車註冊登記的,不需退回註冊登記聯;如消費者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且已抵扣增值稅的,不需退回抵扣聯。

    例1:2021年,5月31日,張先生在某汽車4S店購買一臺新車,取得4S店開具的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由於工作人員的疏忽將張先生的身份證號碼錄入錯誤,如果在繳納車輛購置稅前發現發票開具錯誤,張先生應將其所持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全部聯次退回4S店,4S店應按原藍字發票資訊開具紅字發票後,再重新開具正確的藍字發票。如果張先生已繳納車輛購置稅,在辦理車輛註冊登記時發現開票有誤,應將其所持的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的發票聯、註冊登記聯退回4S店,4S店應先開具紅字發票,再重新開具正確的藍字發票。

    例2:某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買車輛,在申報繳納車輛購置稅前發現發票開具錯誤,如該納稅人已抵扣增值稅,在申請開具紅字發票時,應將其所持的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的發票聯、報稅聯、註冊登記聯退還給4S店。4S店先開具紅字發票,再重新開具正確的藍字發票。

    7.消費者已經辦理機動車註冊登記的,銷售方應當留存公安機關出具的機動車登出證明覆印件;如消費者無法取得機動車登出證明,銷售方應留存機動車生產企業或者機動車經銷企業出具的退車證明或者相關情況說明。

    8.消費者丟失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無法辦理車輛購置稅納稅申報或者機動車註冊登記的,應向銷售方申請重新開具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銷售方核對消費者相關資訊後,先開具紅字發票,再重新開具與原藍字發票存根聯內容一致的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

    9.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列印內容出現壓線或者出格的,若內容清晰完整,無需退還重新開具。

    10,對於企業所銷售機動車製造日期在2021年5月1日之前的,銷售方可按政策實施前的規定開具機動車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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