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請物件
調運應施檢疫的森林植物及其產品的單位或個人。
2、申報的材料
(1)申請單位的組織機構程式碼、營業執照影印件(加蓋紅章)、申請人身份證明。
(2)經營者的貨物票據(收費發票和訂貨合同或協議)(3)有效期內的《產地檢疫合格證》。
(4)從國外或國內其他省市進入的應施檢疫的森林植物及其產品再次調運出縣級行政區域的,有效期限在一個月以內,需提供出入境檢驗檢疫局或外省市出具的原檢疫單證(正本)。
(5)報檢前還需提供由調入地所轄省(自治區、直轄市)森檢機構或其委託森檢機構開具的《檢疫要求書》。
(6)報檢貨物屬二次或多次調運且有效期限內的,提交原持有的《植物檢疫證書》。
(7)填寫《森林植物檢疫報檢單》(可在網站下載)及調運(承辦)人的身份證。
3、辦事程式和時間
(1)調運單位或個人填寫《森林植物檢疫報檢單》;
(2)對持有有效期內《產地檢疫合格證》的報檢單位或個人,森檢機構憑此證直接簽發《植物檢疫證書》;對持有效的原《植物檢疫證書》(正本)轉運的(存放地疫情嚴重,有可能汙染的除外),憑證換髮《植物檢疫證書》。
(3)對無《產地檢疫合格證》的報檢單位或個人,應在調運前15天向當地森檢機構申請報檢,森檢機構在受理之日起15日內按規程進行檢疫。有特殊情況的,經林業局批准,可延長15日。經檢疫合格,發給《植物檢疫證書》;經檢疫不合格的,簽發《檢疫處理通知單》,報檢單位或個人應按要求進行除害處理,複檢合格後,再簽發《植物檢疫證書》;對帶有林業檢疫性有害生物、補充林業檢疫性有害生物或危險性有害生物,又無法進行徹底除害處理的,應停止調運。
1、申請物件
調運應施檢疫的森林植物及其產品的單位或個人。
2、申報的材料
(1)申請單位的組織機構程式碼、營業執照影印件(加蓋紅章)、申請人身份證明。
(2)經營者的貨物票據(收費發票和訂貨合同或協議)(3)有效期內的《產地檢疫合格證》。
(4)從國外或國內其他省市進入的應施檢疫的森林植物及其產品再次調運出縣級行政區域的,有效期限在一個月以內,需提供出入境檢驗檢疫局或外省市出具的原檢疫單證(正本)。
(5)報檢前還需提供由調入地所轄省(自治區、直轄市)森檢機構或其委託森檢機構開具的《檢疫要求書》。
(6)報檢貨物屬二次或多次調運且有效期限內的,提交原持有的《植物檢疫證書》。
(7)填寫《森林植物檢疫報檢單》(可在網站下載)及調運(承辦)人的身份證。
3、辦事程式和時間
(1)調運單位或個人填寫《森林植物檢疫報檢單》;
(2)對持有有效期內《產地檢疫合格證》的報檢單位或個人,森檢機構憑此證直接簽發《植物檢疫證書》;對持有效的原《植物檢疫證書》(正本)轉運的(存放地疫情嚴重,有可能汙染的除外),憑證換髮《植物檢疫證書》。
(3)對無《產地檢疫合格證》的報檢單位或個人,應在調運前15天向當地森檢機構申請報檢,森檢機構在受理之日起15日內按規程進行檢疫。有特殊情況的,經林業局批准,可延長15日。經檢疫合格,發給《植物檢疫證書》;經檢疫不合格的,簽發《檢疫處理通知單》,報檢單位或個人應按要求進行除害處理,複檢合格後,再簽發《植物檢疫證書》;對帶有林業檢疫性有害生物、補充林業檢疫性有害生物或危險性有害生物,又無法進行徹底除害處理的,應停止調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