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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北京冠領律師事務所

    一般情況下,在員工與企業的建立勞動關係時簽訂的勞動合同會對這樣的東西進行約定。如果沒有勞動合同中沒有約定,可以根據過錯程度、免責事由、造成的經濟損失的大小等多方面跟企業協商。望採納。

  • 2 # 長金老者

    我退休前是在企業工作的(國企),當時主要裝置都有操作規程,要求操作者必須熟悉,並按規定操作。那時的相關制度也有對違規操作處罰的規定,但主要是從安全形度考慮,幾乎沒有違規操作造成經濟損失如何賠償的規定。現在提出這個問題,應該說也有必要。因為不管有心無心,違規操作和造成損失是事實,責任者給予適度補償也應該。但這裡面有幾方面必須注意:一是崗前培訓,就是說企業必須對從業者進行崗位培訓,只有考試合格的才能獨立操作。二是必須有明確的操作規程,即成文的東西(非口頭)。三是必須有重要崗位上崗監督制度且落實,如酒後不準上崗,大病初癒謹慎上崗,家有喪事不能獨立頂崗,連續作業引起疲勞立即歇崗等等。這些東西說到底一是為了安全生產,二是為了發生事故發生責仼。如果以上都做到了,員工違章作業給企業帶來損失就應該有賠償責仼。但是賠償數額如何確定,應該說是個難題。正常說,一個事故造成的損失可能一個工人幾年工資都賠不上,所以全額賠償幾乎不可能。我的看法是,既要照顧員工家庭生活,又要對其有懲戒同時對他人是鞭策,可考慮以每月20%左右工資賠償若干年(不要超過五年)。以上純屬個人看法,如果這方面有國家規定,一切以法律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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