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1986年以前,國企員工都是帶有編制的正式員工,86年開始改革用人制度,實行對外招聘。才有了在編與招聘兩種不同的用人機制。
2、86年及以前進入國有企事業單位工作的在編員工,是按國家統一的工資標準拿工資,享受企業福利、不交納個人養老金等等。一切由企業承擔。 聘用的員工不享受或減半享受企業福利,需要繳納個人養老保險,但工資標準是市場化,稍高於在編員工一級或兩級工資待遇。這種情況當時稱作雙軌制,直到後來慢慢改革,在編員工同樣需要繳納養老保險等五險一金,才開始並軌,按崗位拿薪酬。
3、國有企事業單位在編的老員工,在當地市縣政府的編委辦有名冊,不存在聘用的合同期限,幾乎都是終生聘用。單位無權隨意開除、終止勞動合同。單位倒閉是特殊情況,不在此列。而聘用的合同制員工,一切是市場化,勞動合同有合同期限,單位可以根據情況終止合同或開除犯事的合同制員工。
4、並軌以後,無論是在編還是合同制,基本上在大範圍框架下是同等的待遇,有升遷、加薪、學習、進修、勞動保障......同等權力。僅僅餘下的優勢只有,老的在編員工,企業不得隨意終止勞動合同。
5、目前,國企仍有少量在編員工,沒有全部到達退休年齡,仍有國企“在編”和“聘用”兩種用工方式存在。過幾年後,就只有全員聘用制了。
1、在1986年以前,國企員工都是帶有編制的正式員工,86年開始改革用人制度,實行對外招聘。才有了在編與招聘兩種不同的用人機制。
2、86年及以前進入國有企事業單位工作的在編員工,是按國家統一的工資標準拿工資,享受企業福利、不交納個人養老金等等。一切由企業承擔。 聘用的員工不享受或減半享受企業福利,需要繳納個人養老保險,但工資標準是市場化,稍高於在編員工一級或兩級工資待遇。這種情況當時稱作雙軌制,直到後來慢慢改革,在編員工同樣需要繳納養老保險等五險一金,才開始並軌,按崗位拿薪酬。
3、國有企事業單位在編的老員工,在當地市縣政府的編委辦有名冊,不存在聘用的合同期限,幾乎都是終生聘用。單位無權隨意開除、終止勞動合同。單位倒閉是特殊情況,不在此列。而聘用的合同制員工,一切是市場化,勞動合同有合同期限,單位可以根據情況終止合同或開除犯事的合同制員工。
4、並軌以後,無論是在編還是合同制,基本上在大範圍框架下是同等的待遇,有升遷、加薪、學習、進修、勞動保障......同等權力。僅僅餘下的優勢只有,老的在編員工,企業不得隨意終止勞動合同。
5、目前,國企仍有少量在編員工,沒有全部到達退休年齡,仍有國企“在編”和“聘用”兩種用工方式存在。過幾年後,就只有全員聘用制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