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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昆明車來車往

    車間是生產和使用危險物品的場所,可以參考以下標準,對危險物品放置管理:

      一、《工作場所安全使用化學品的規定》

      第二章 生產單位的職責

      第六條 生產單位應執行《化工企業安全管理制度》及國家有關法規和標準,併到化工行政部門進行危險化學品登記註冊。

      第七條 生產單位應對所生產的化學品進行危險性鑑別,並對其進行標識。

      第八條 生產單位應對所生產的危險化學品掛貼"危險化學品安全標籤"(以下簡稱安全標籤),填寫"危險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以下簡稱安全技術說明書)。

      第九條 生產單位應在危險化學品作業點,利用“安全周知卡”或“安全標誌”等方式,標明其危險性。

      第十條 生產單位生產危險化學品,在填寫安全技術說明書時,若涉及商業秘密,經化學品登記部門批准後,可不填寫有關內容,但必須列出該種危險化學品的主要危害特性。

      第十一條 安全技術說明書每五年更換一次。在此期間若發現新的危害特性,在有關資訊釋出後的半年內,生產單位必須相應修改安全技術說明書,並提供給經營、運輸、貯存和使用單位。

      第三章 使用單位的職責

      第十二條 使用單位使用的化學品應有標識,危險化學品應有安全標籤,並向操作人員提供安全技術說明書。

      第十三條 使用單位購進危險化學品時,必須核對包裝(或容器)上的安全標籤。安全標籤若脫落或損壞,經檢查確認後應補貼。

      第十四條 使用單位購進的化學品需要轉移或分裝到其它容器時,應標明其內容。對於危險化學品,在轉移或分裝後的容器上應貼安全標籤;盛裝危險化學品的容器在未淨化處理前,不得更換原安全標籤。

      第十五條 使用單位對工作場所使用的危險化學品產生的危害應定期進行檢測和評估,對檢測和評估結果應建立檔案。作業人員接觸的危險化學品濃度不得高於國家規定的標準;暫沒有規定的,使用單位應在保證安全作業的情況下使用。

      二、《常用化學危險品貯存通則》GB 15603-1995

      4 化學危險品貯存的基本要求

      4.1 貯存化學危險品必須遵照國家法律、法規和其他有關的規定。

      4.2 化學危險品必須貯存在經公安部門批准設定的專門的化學危險品倉庫中,經銷部門自管倉庫 貯存化學危險品及貯存數量必須經公安部門批准。未經批准不得隨意設定化學危險品貯存倉庫。

      4.3 化學危險品露天堆放,應符合防火、防爆的安全要求,爆炸物品、一級易燃物品、遇溼燃燒物品、劇毒物品不得露天堆放。

      4.4 貯存化學危險品的倉庫必須配備有專業知識的技術人員,其庫房及場所應設專人管理,管理人員必須配備可靠的個人安全防護用品。

      4.5 化學危險品按GB 13690的規定分為八類:

      a. 爆炸品; 國家技術監督局1995-07-26批准1996-02-01實施

      b. 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

      c. 易燃液體;

      d. 易燃固體、自燃物品和遇溼易燃物品;

      e. 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

      f. 毒害品;

      g. 放射性物品;

      h. 腐蝕品。

      4.6 標誌

      貯存的化學危險品應有明顯的標誌,標誌應符合GB 190的規定。同一區域貯存兩種或兩種以上不同級別的危險品時,應按最高等級危險物品的效能標誌。

      4.7 貯存方式化學危險品貯存方式分為三種:

      a. 隔離貯存;

      b. 隔開貯存;

      c. 分離貯存。

      4.8 根據危險品效能分割槽、分類、分庫貯存。 各類危險品不得與禁忌物料混合貯存,禁忌物料配置見附錄A(參考件)。

      4.9 貯存化學危險品的建築物、區域內嚴禁吸菸和使用明火。

      5 貯存場所的要求

      5.1 貯存化學危險品的建築物不得有地下室或其他地下建築,其耐火等級、層數、佔地面積、安全疏散和防火間距,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5.2 貯存地點及建築結構的設定,除了應符合國家的有關規定外,還應考慮對周圍環境和居民的影響。

      5.3 貯存場所的電氣安裝

      5.3.1 化學危險品貯存建築物、場所消防用電裝置應能充分滿足消防用電的需要;並符合GBJ16第十章第一節的有關規定。

      5.3.2 化學危險品貯存區域或建築物內輸配電線路、燈具、火災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標誌,都應符合安全要求。

      5.3.3 貯存易燃、易爆化學危險品的建築,必須安裝避雷裝置。

      5.4 貯存場所通風或溫度調節

      5.4.1 貯存化學危險品的建築必須安裝通風裝置,並注意裝置的防護措施。

      5.4.2 貯存化學危險品的建築通排風系統應設有導除靜電的接地裝置。

      5.4.3 通風管應採用非燃燒材料製作。

      5.4.4 通風管道不宜穿過防火牆等防火分隔物,如必須穿過時應用非燃燒材料分隔。

      5.4.5 貯存化學危險品建築採暖的熱媒溫度不應過高,熱水採暖不應超過80℃,不得使用蒸汽採暖和機械採暖。

      5.4.6 採暖管道和裝置的保溫材料,必須採用非燃燒材料。

      6 貯存安排及貯存量限制

      6.1 化學危險品貯存安排取決於化學危險品分類、分項、容器型別、貯存方式和消防的要求。

      6.2 貯存量及貯存安排見表1。

      6.3 遇火、遇熱、遇潮能引起燃燒、爆炸或發生化學反應,產生有毒氣體的化學危險品不得在露天或在潮溼、積水的建築物中貯存。

      6.4 受日光照射能發生化學反應引起燃燒、爆炸、分解、化合或能產生有毒氣體的化學危險品應貯存在一級建築物中。其包裝應採取避光措施。

      6.5 爆炸物品不準和其他類物品同貯,必須單獨隔離限量貯存,倉庫不準建在城鎮,還應與周圍建築、交通幹道、輸電線路保持一定安全距離。

      6.6 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必須與爆炸物品、氧化劑、易燃物品、自燃物品、腐蝕性物品隔離貯存。易燃氣體不得與助燃氣體、劇毒氣體同貯;氧氣不得與油脂混合貯存,盛裝液化氣體的容器屬壓力容器的,必須有壓力錶、安全閥、緊急切斷裝置,並定期檢查,不得超裝。

      6.7 易燃液體、遇溼易燃物品、易燃固體不得與氧化劑混合貯存,具有還原性氧化劑應單獨存放。

      6.8 有毒物品應貯存在陰涼、通風、乾燥的場所,不要露天存放,不要接近酸類物質。

      6.9 腐蝕性物品,包裝必須嚴密,不允許洩漏,嚴禁與液化氣體和其他物品共存。

  • 2 # 暖了你我的心

    這個問題,要看工廠與消防之間的關係,沒個工廠建立成功是,都是需要消防來驗收的。

    比如說消防水管,滅火器,安全通道,以及應急燈的放置與安置!

    化學品櫃也屬於消防,如果工廠想在這裡放置一個化學品櫃,就需要讓消防的人來判斷這個危險品對人的傷害,如果在標準內,則可以安置。

    因為我上班的地方,也有一個黃色防爆櫃,就是放一些化學品!

    我覺得只要做好自己,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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