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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實施以來,各級衛生行政部門以《條例》為依據,嚴格醫療機構等醫療服務要素的准入審批,切實加強對醫療機構執業活動的日常監管,醫療服務秩序逐步好轉。為進一步規範和加強醫療機構審批(包括設定審批和執業登記)管理,特作如下規定:

    一、嚴格醫療機構設定審批管理

    (一)嚴格醫療機構設定審批。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要切實增強依法行政的意識,嚴格按照《條例》及《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等規定審批醫療機構。要建立審批責任制,堅持誰審批,誰把關,誰負責;對醫療機構類別、規模等主要審批事項,要實行集體審議、集體決定。

    (二)嚴格稽核醫療機構設定申請材料。地方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必須嚴格按照《醫療機構設定規劃》批准設定醫療機構;必須嚴格稽核醫療機構設定申請書、申請人資質條件、可行性研究報告、設定協議書、選址報告、資信證明、建築設計平面圖等設定申請材料,以及醫療機構土地使用、規劃建設等方面的證明材料,必要時可以組織專家進行論證。

    沒有對醫療機構設定進行規劃的,衛生行政部門不得批准設定醫療機構。

    (三)實行醫療機構設定批准公示制。衛生行政部門對受理的醫療機構設定申請要進行為期5個工作日的公示,公示內容包括擬設定醫療機構的類別、執業地址、診療科目、床位(牙椅、觀察床),以及設定人和設定申請人名稱、符合當地《醫療機構設定規劃》情況等。公示期間接到舉報或提出異議的,要及時組織查實,未查實前不得批准設定。

    (四)加強醫療機構設定審批備案管理。地方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在核發《設定醫療機構批准書》時,應當向上一級衛生行政部門備案,並提交備案報告,詳細報告稽核結論、批准事項等情況。上級衛生行政部門要嚴格稽核備案報告,必要時可以組織現場考核,對於不符合當地《醫療機構設定規劃》或違規審批醫療機構的,要依法及時糾正或撤銷下級衛生行政部門的設定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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