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沒有統一規定,具體要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實際規定,基本都見於各地的計劃生育條例中,但這種情況按大部分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是可以再生育的。列舉幾個省、市的規定: 1、《北京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第十七條 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生育兩個以內子女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行生育登記服務制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雙方可以要求再生育一個子女: (一)再婚夫妻婚前僅生育一個子女,婚後已生育一個子女的; (二)再婚夫妻婚前生育兩個以上子女,婚後未共同生育子女的; (三)夫妻共同生育兩個子女,其中一個經指定醫療機構鑑定為非遺傳性病殘,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 再婚夫妻按照本條第二款第(二)項規定共同生育的子女,經指定醫療機構鑑定為非遺傳性病殘,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可以要求再生育一個子女。 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夫妻應當向一方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交相關材料;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核實後,報區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確認。需要提交的材料、辦理程式及期限,由市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制定並公佈。 2、《上海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第二十三條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夫妻,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 (一)一方婚前未生育過子女,一方婚前已生育過一個子女,且雙方婚後共同生育一個子女的; (二)雙方婚前合計生育兩個及以上子女,且沒有共同生育子女的; (三)雙方婚前均未生育過子女,婚後共同生育了兩個子女,其中一個子女經區、縣或者市病殘兒醫學鑑定機構鑑定為非遺傳性殘疾,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 除前款規定的條件外,因特殊情況可以再生育的條件,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規定。 3、《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雙方共同申請,經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縣級以上直屬農林場審批,可再生育: (一)已生育兩個子女的夫妻,經地級以上市病殘兒醫學鑑定組織鑑定,其中一個或者兩個子女均為殘疾兒,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且醫學上認為可以再生育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二)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未生育,另一方生育一個子女,再婚後生育一個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三)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未生育,另一方生育兩個或者以上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四)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一個子女,另一方生育一個或者兩個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五)再婚夫妻經批准再生育的子女,經地級以上市病殘兒醫學鑑定組織鑑定為殘疾兒,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且醫學上認為可以再生育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六)因子女死亡無子女的,可再生育兩個子女; (七)因子女死亡只有一個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4、《山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第二十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批准可以再生育子女: (一)夫妻生育兩個子女,有子女經依法鑑定為病殘兒,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醫學上認為可以再生育的; (二)夫妻曾患不孕不育症,依法收養兩個子女後女方又懷孕的; (三)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兩個子女,另一方未生育或者生育一個子女,再婚後無共同生育子女的; (四)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一個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後已共同生育一個子女的; (五)再婚夫妻各生育一個子女,再婚後已共同生育一個子女的; (六)省人民政府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認定的其他情形。 5、《湖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第十五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夫妻,可以再生育一個子女: (一)經設區的市、自治州或者省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確定的病殘兒醫學鑑定組織鑑定,兩個子女中一個有殘疾或者第一胎系多胞胎均有殘疾,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醫學上認為可以再生育的; (二)再婚(不含復婚,下同)夫妻再婚前生育的子女數量合計為兩個的; (三)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無子女,另一方有一個子女,再婚後生育一個子女的。 前款所稱子女,是指存活的親生子女。收養的子女、以前婚姻形成的有撫養關係的繼子女不計算子女數。 :-《北京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上海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山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湖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國家沒有統一規定,具體要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實際規定,基本都見於各地的計劃生育條例中,但這種情況按大部分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是可以再生育的。列舉幾個省、市的規定: 1、《北京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第十七條 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生育兩個以內子女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行生育登記服務制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雙方可以要求再生育一個子女: (一)再婚夫妻婚前僅生育一個子女,婚後已生育一個子女的; (二)再婚夫妻婚前生育兩個以上子女,婚後未共同生育子女的; (三)夫妻共同生育兩個子女,其中一個經指定醫療機構鑑定為非遺傳性病殘,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 再婚夫妻按照本條第二款第(二)項規定共同生育的子女,經指定醫療機構鑑定為非遺傳性病殘,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可以要求再生育一個子女。 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夫妻應當向一方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交相關材料;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核實後,報區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確認。需要提交的材料、辦理程式及期限,由市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制定並公佈。 2、《上海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第二十三條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夫妻,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 (一)一方婚前未生育過子女,一方婚前已生育過一個子女,且雙方婚後共同生育一個子女的; (二)雙方婚前合計生育兩個及以上子女,且沒有共同生育子女的; (三)雙方婚前均未生育過子女,婚後共同生育了兩個子女,其中一個子女經區、縣或者市病殘兒醫學鑑定機構鑑定為非遺傳性殘疾,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 除前款規定的條件外,因特殊情況可以再生育的條件,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規定。 3、《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雙方共同申請,經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縣級以上直屬農林場審批,可再生育: (一)已生育兩個子女的夫妻,經地級以上市病殘兒醫學鑑定組織鑑定,其中一個或者兩個子女均為殘疾兒,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且醫學上認為可以再生育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二)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未生育,另一方生育一個子女,再婚後生育一個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三)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未生育,另一方生育兩個或者以上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四)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一個子女,另一方生育一個或者兩個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五)再婚夫妻經批准再生育的子女,經地級以上市病殘兒醫學鑑定組織鑑定為殘疾兒,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且醫學上認為可以再生育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六)因子女死亡無子女的,可再生育兩個子女; (七)因子女死亡只有一個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4、《山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第二十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批准可以再生育子女: (一)夫妻生育兩個子女,有子女經依法鑑定為病殘兒,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醫學上認為可以再生育的; (二)夫妻曾患不孕不育症,依法收養兩個子女後女方又懷孕的; (三)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兩個子女,另一方未生育或者生育一個子女,再婚後無共同生育子女的; (四)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一個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後已共同生育一個子女的; (五)再婚夫妻各生育一個子女,再婚後已共同生育一個子女的; (六)省人民政府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認定的其他情形。 5、《湖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第十五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夫妻,可以再生育一個子女: (一)經設區的市、自治州或者省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確定的病殘兒醫學鑑定組織鑑定,兩個子女中一個有殘疾或者第一胎系多胞胎均有殘疾,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醫學上認為可以再生育的; (二)再婚(不含復婚,下同)夫妻再婚前生育的子女數量合計為兩個的; (三)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無子女,另一方有一個子女,再婚後生育一個子女的。 前款所稱子女,是指存活的親生子女。收養的子女、以前婚姻形成的有撫養關係的繼子女不計算子女數。 :-《北京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上海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山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湖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