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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faamy7099

    出納的交接一般分三個階段進行:  第一階段,交接準備。  交接準備分六個方面:  ①將已經受理的經濟業務處理完畢;  ②將尚未登記賬目的登記完畢,結出餘額,並在最後一筆餘額後加蓋出納人員名章;  ③整理應該移交的各種資科,對未了事項和遺留問題要寫出書面說明材料;  ④編制移交清冊,將要辦理移交的賬簿、印鑑、現金、有價證券、支票簿、發票、檔案、其他物品等內容列清;實行電算化的單位,移交人員還應在移交清冊上列明會計軟體及密碼、資料盤磁帶等內容;  ⑤出納賬與現金和銀行存款總賬核對相符,現金日記賬餘額要與庫存現金一致,銀行存款日記賬金額要與銀行對賬單一致;  ⑥在現金和銀行存款日記賬扉頁的啟用表上填寫移交日期,並加蓋名章。  第二個階段,移交過程。  出納人員離職前必須將本人經管的會計工作,在規定的期限內,全部向接替人員移交清楚。接替人員應認真按照移交清冊逐項點收,具體要求是:  ①庫存現金要根據日記賬餘額當面點交,不得短缺,接替人員發現不一致或“白條抵庫”現象時,移交人員在規定的期限內負責查清;  ②有價證券要根據備查簿餘額進行點收,若出現有價證券面額與發行價不一致時,要按賬面金額交接;  ③出納賬和其他會計資料必須完整無缺,不得遺漏。如有短缺,須查明原因,並在移交清冊上註明由移交人負責;  ④銀行存款賬戶要與銀行對賬單核對一致,出納人員在辦理交接前,須向銀行申請列印對賬單,如存在有未達賬項,還需編制銀行存款餘額調節表,調整相符;  ⑤接交人員按移交清冊點收應由出納人員保管的其他財產物資,如財務章、人名章、收據、空白支票、科目印章、支票專用章等;  ⑥實行電算化的單位,交接雙方應在電子計算機上對有關資料進行實際操作,確認有關資料無誤後,方可交接。  第三階段,交接後有關事宜。  ①出納工作交接完畢後,交接雙方和監交人員要在移交清冊上簽名蓋章,要在移交清冊上註明單位名稱、交接日期、交接雙方和監交人的職務、姓名、移交清冊頁數及需要說明的問題和意見等;  ②接交人員應繼續使用移交前的賬簿,不得擅自另立賬簿,以保證會計記錄前後銜接,內容完整;  ③移交清冊填制一式三份,交接雙方各持一份,存檔一份。  《會計法》第四十一條規定:“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一般會計人員辦理交接手續由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監交;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由單位負責人監交,必要時主管單位可以派人會同監交。出納人員的交接也要按會計法規定進行,出納人員在調動工作或者是離職時,要與接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這是出納人員對工作應盡的職責,也是分清移交人員和接管人員責任的重要措施。辦好交接工作,可使會計工作前後銜接,保證會計工作的順利進行,也可以防止賬目不清,財務混亂,給不法分子造成可乘之機。  會計工作的交接強調兩點:一是會計人員調離工作崗位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手續,二是在交接過程中要有專人負責監交。

  • 2 # faamy7099

    出納的交接一般分三個階段進行:  第一階段,交接準備。  交接準備分六個方面:  ①將已經受理的經濟業務處理完畢;  ②將尚未登記賬目的登記完畢,結出餘額,並在最後一筆餘額後加蓋出納人員名章;  ③整理應該移交的各種資科,對未了事項和遺留問題要寫出書面說明材料;  ④編制移交清冊,將要辦理移交的賬簿、印鑑、現金、有價證券、支票簿、發票、檔案、其他物品等內容列清;實行電算化的單位,移交人員還應在移交清冊上列明會計軟體及密碼、資料盤磁帶等內容;  ⑤出納賬與現金和銀行存款總賬核對相符,現金日記賬餘額要與庫存現金一致,銀行存款日記賬金額要與銀行對賬單一致;  ⑥在現金和銀行存款日記賬扉頁的啟用表上填寫移交日期,並加蓋名章。  第二個階段,移交過程。  出納人員離職前必須將本人經管的會計工作,在規定的期限內,全部向接替人員移交清楚。接替人員應認真按照移交清冊逐項點收,具體要求是:  ①庫存現金要根據日記賬餘額當面點交,不得短缺,接替人員發現不一致或“白條抵庫”現象時,移交人員在規定的期限內負責查清;  ②有價證券要根據備查簿餘額進行點收,若出現有價證券面額與發行價不一致時,要按賬面金額交接;  ③出納賬和其他會計資料必須完整無缺,不得遺漏。如有短缺,須查明原因,並在移交清冊上註明由移交人負責;  ④銀行存款賬戶要與銀行對賬單核對一致,出納人員在辦理交接前,須向銀行申請列印對賬單,如存在有未達賬項,還需編制銀行存款餘額調節表,調整相符;  ⑤接交人員按移交清冊點收應由出納人員保管的其他財產物資,如財務章、人名章、收據、空白支票、科目印章、支票專用章等;  ⑥實行電算化的單位,交接雙方應在電子計算機上對有關資料進行實際操作,確認有關資料無誤後,方可交接。  第三階段,交接後有關事宜。  ①出納工作交接完畢後,交接雙方和監交人員要在移交清冊上簽名蓋章,要在移交清冊上註明單位名稱、交接日期、交接雙方和監交人的職務、姓名、移交清冊頁數及需要說明的問題和意見等;  ②接交人員應繼續使用移交前的賬簿,不得擅自另立賬簿,以保證會計記錄前後銜接,內容完整;  ③移交清冊填制一式三份,交接雙方各持一份,存檔一份。  《會計法》第四十一條規定:“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一般會計人員辦理交接手續由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監交;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由單位負責人監交,必要時主管單位可以派人會同監交。出納人員的交接也要按會計法規定進行,出納人員在調動工作或者是離職時,要與接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這是出納人員對工作應盡的職責,也是分清移交人員和接管人員責任的重要措施。辦好交接工作,可使會計工作前後銜接,保證會計工作的順利進行,也可以防止賬目不清,財務混亂,給不法分子造成可乘之機。  會計工作的交接強調兩點:一是會計人員調離工作崗位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手續,二是在交接過程中要有專人負責監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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