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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順六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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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王樹山書法
一:手機。
在手機普及的同時,2G的手機在沒有通知的情況下被非法遮蔽一個月之久。打電話詢問得知,網路即將升級到5G,2G手機不支援,建議更換手機。科技越發達應該越支援老機的使用,因為他的技術中應該包含2G的網路使用。經過投訴,客服重新整理後臺資料後,又可以使用了。
二:網路。
現在時興看網路電視,用的是通訊部門購買的機頂盒。在2016年的時,網路繳費只要告知使用者的賬號就可以繳費。如今網路要想繼續使用,必須要有本公司的電話卡預存話費,才可以繳費、使用網路。開通成功之後裡面又有一些附加簡訊。在通訊部門朋友處得知,有一些附加,經過一個月以後可以取消。但是對於不知道的人可能一直在扣費。
三:執法。
貨車司機開車從南通到上海,怕疲勞駕駛,過渡口的時候敷了個眼膜,被抓到進行了教育。交警部門說:《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沒有明文規定,開車時不可以貼眼膜、面膜,但這種行為實際上已經妨礙駕駛,存在一定的安全隱患。
個人認為,人一旦上車就已經妨礙駕駛了。《尋釁滋事》和《安全隱患》好像適用於任何人、任何時候。以上是霸王條款嗎?大家感覺怎麼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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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小張V5
手機上安裝APP時。現在手機隨便安裝一個app,都要獲取你手機的定位資訊,手機序列號,檔案儲存讀寫許可權,通訊錄等,若有不同意,壓根就不能正常使用app。這些全部資訊都被收集起來了,感覺個人就像在大街上裸奔。但是要使用,又沒有任何的辦法,不能為力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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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陳倉散人
1、電信行業,先是流量不累計,當月用不完,下個月就清零,哪有這個道理,我花錢買的東西,沒用完還就沒收,後是流量不限量但限速,購買套餐時承諾流量無限量,隨便用,等你上套了,然後再告訴你,流量使用到達一定量,會由4G逐漸降為3G、2G,這又是什麼道理?
2、酒店婚慶行業,不用酒店合作婚慶公司就加收一定費用的進場費,而是用電必須由持證的電工來接,否則就不讓我,合作婚慶公司在酒店安裝的LED大屏,燈光使用起來又是一大筆費用。
3、物業行業,物業公司憑啥不讓業主從別處購買水泥沙子,非要用你物業公司指定的?
4、個別醫院,病人未治好病,不具備出院的條件,就逼著讓十天半個月出個院,然後再住進來,不就是想多收個門檻費嘛!
5、銀行,為什麼少給錢就不承認,多給了就要要回來呢,自動存款機吐出來的假幣就不認,櫃檯上收到顧客的就要沒收呢!?
6、老師,為什麼老師就要把作業交給學生的家長批改呢?
7、明星,為什麼在公共場所,我要為他們讓道?他們有什麼資格讓別人讓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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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黃維142874875
霸王條款隨處都有啊,吃個飯坐包間有服務費或吃飯另加百分之五的服務費;開通天然氣要求提供公正委託書;辦理房屋產權要求提供身份證和戶口本,都是戶籍檔案重複提供。霸王條款隨處都有有服務部門的,有政府部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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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小手冰liang
那可太多了,就比如給孩子買衣服只要要買了回去試了不合適,就只能換不能退,要麼就那別的東西低價。真的很雞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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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往事隨風8980925700216
有,我們這裡就有,國家規定2019年新農合每個交費220元,可我們縣裡強止交拿每人260元,縣上,地區的領導沒有人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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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九華勝哥
關注
隨著《新消法》出臺,對消費者的保護力度越來越大,“霸王條款”這個被視為無效的條款,將面臨著法律的制裁。工商部門曾對商業購物、旅遊、衣物清洗、預付卡消費等常見行業的合同格式條款進行了專項檢查和清理,並公佈了20個"霸王條款",均違反了《合同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等規定。
哪些條款是“霸王條款”?
“退、換商品包裝或外觀必須完好,否則收取相關費用”(加重了消費者責任)
“此卡務必在有效期內使用,卡內金額過期作廢”(排除了消費者的合法權利)
“本卡最終解釋權歸××公司所有”(排除了消費者解釋格式條款的權利)
“在法律許可範圍內保留對本卡消費細則作最終修改之決定權”、“本公司有權隨時修改使用須知或終止本卡效力”(排除了消費者依法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權利)
“特價商品,概不退換”、“促銷商品,售出不退”、“打折商品,不退不換”(免除了經營者對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依法應當承擔的保證責任)
“本寄物櫃僅作物品保管,如有遺失概不負責”(免除了經營者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消費者財產損失的責任)
“超市購物付款後,出門須驗票蓋章,否則不予放行”(加重了消費者責任)
“持本超市收銀條在超市自有停車場停車免費,車輛盜損責任自負”(免除了經營者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消費者財產損失的責任)
“本店承接一切送洗衣物,但對洗熨結果,如褪色、縮小,本店不負賠償責任”(免除了經營者因違約依法應當承擔的違約責任)
“請客人在本單開出之日起一個月內來本店提取衣物,逾期本店有權自行處理”(排除了消費者的合法權利)
“超期一個月,衣服損壞丟失概不負責”(免除了經營者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消費者財產損失的責任)
“在不減少景點的前提下,旅行社保留對行程進行調整的權利”(排除了消費者依法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權利)
“因報名人數不足無法成團,旅行社在出發7天前通知旅遊者延期或取消旅遊,旅行社不承擔違約責任”(免除了經營者因違約依法應當承擔的違約責任)
“遊客在遊玩過程中造成個人傷亡的,自行承擔相應責任”、“違反操作程式而造成傷害的,本俱樂部不負責任”(免除了經營者造成消費者人身傷害的責任)
“旅遊行程僅供參考,變更恕不通知”(排除了消費者依法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權利)
“旅行社由於第三方(例如:航空公司、火車、輪船等客運公司)的原因造成本次出遊行程變更或取消的,不承擔責任”(免除了經營者因違約依法應當承擔的違約責任)
遇到“霸王條款”該怎麼辦?
第一,先與經營者協商解決。指出"霸王條款"的不合理之處,相互溝通,爭取雙方達成合意。
第二,若經營者拒不承認"霸王條款",或者明確拒絕取消"霸王條款",可以向當地消費者協會投訴,尋求消協出面調解。
第三,因"霸王條款"給消費者造成嚴重損害的,消費者可以向工商行政部門舉報投訴,依法對經營者處以行政處罰;或者依法提起訴訟,透過司法途徑,討回公道,要求經營者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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