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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藥劑科職責

    一、負責起草藥品質量管理制度,並認真組織執行;

    二、負責對供貨單位和購進藥品的合法性和藥品質量進行稽核;

    三、負責建立本單位所使用藥品的質量檔案;

    四、負責藥品質量查詢和藥品質量事故或質量投訴的調查、處理及報告;

    五、負責不合格藥品的檢查確認和處理;

    六、負責藥品的購進、驗收、儲存、陳列、保管、養護、調配和臨床藥學工作;

    七、負責蒐集和分析藥品質量資訊、負責藥品不良反應監測和報告等藥事管理工作。

    主管藥品質量負責人職責

    一、貫徹、執行《藥品管理法》、《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和《山東省藥品使用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確保依法使用藥品,保證患者用藥安全、有效、合理、及時、方便;

    二、在“質量第一”的思想指導下進行藥品質量管理,組織本單位職工認真學習和貫徹執行有關藥品監督管理的法律、法規,加強藥品質量管理,對本單位所使用的藥品質量負領導責任;

    三、組織、督促有關人員建立和完善各項規章制度,並負責簽發藥品質量管理檔案;

    四、定期召開藥品質量管理工作會議,研究、解決藥品質量管理方面的重大事項;

    五、督促藥品質量管理工作的落實,保證藥劑科有效行使職權;

    六、組織職工積極參加各種業務培訓,保證職工不斷提高法律意識、業

    務素質和藥品質量管理水平;

    七、重視患者意見和投訴的處理,負責質量事故的處理、質量問題的解決和質量改進;

    八、督促、檢查各崗位履行質量職責,監督藥品管理制度的落實;

    九、負責組織制定和修訂各項藥品質量管理制度,實施和維護藥品質量管理體系的有效執行,主持藥品質量管理制度的檢查與考核工作;

    十、負責協調部門之間藥品質量管理工作的有效開展;

    十一、負責藥品從業人員培訓教育工作的組織工作;

    十二、研究、部署、檢查藥品質量管理工作,實施獎懲;

    十三、其它藥事管理工作。

    藥劑科主任職責

    一、樹立“質量第一”的觀念,承擔藥品質量管理方面的工作,在藥品質量管理方面有效行使裁決權;

    二、監督藥品質量管理制度的有效執行,定期檢查制度執行情況,對存在的問題提出改進措施,並做好記錄;

    三、在各部門的協助下,負責對職工進行質量教育、培訓工作;

    四、負責對藥品養護工作的業務技術進行指導;

    五、負責藥品質量資訊管理工作,督促有關人員定期收集藥品質量資訊和有關質量的意見、建議,組織傳遞反饋,並定期進行統計分析,提供分析報告;

    六、對不合格藥品進行控制性管理,負責不合格藥品報損前的稽核及報損、銷燬藥品處理的監督工作,督促有關人員做好不合格藥品的相關記錄;

    七、督促有關崗位或人員按月檢查陳列或庫存藥品的質量狀況,保證其符合規定要求;

    八、定期檢查藥房或藥庫的環境及人員衛生情況,組織員工定期接受健康檢查;

    九、負責指導、督促有關人員建立藥品質量檔案和收集質量標準;

    十、負責指導、督促有關人員對各類質量記錄、資料的收集存檔工作,保證各項質量記錄的完整性、準確性和可追溯性;

    十一、協助領導召開藥品質量分析會,做好記錄,督促有關人員及時填報質量統計報表和各類資訊處理單;

    十二、負責處理藥品質量查詢和質量投訴,對患者反映的質量問題及時查詢原因,儘快予以答覆解決;

    十三、負責指導、督促有關人員收集、處理及報告藥品不良反應資訊;

    十四、其它藥事管理工作。

    藥品購進人員職責

    一、樹立“質量第一”的觀念,嚴格執行《藥品管理法》、《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和《山東省藥品使用條例》等法律法規,保證購進藥品質量;

    二、杜絕購進假劣藥品和從非法渠道購進藥品,對購進的藥品質量負責;

    三、堅持按需進貨、擇優採購的原則,把好進貨質量第一關;

    四、認真審查供貨單位的法定資格及購進藥品的合法性,確保購進藥品的質量;

    五、負責建立合格供貨方檔案;

    六、簽訂購貨合同時必須按規定明確必要的質量條款;

    七、負責索取供貨單位合法證照和藥品批准證明檔案、質量標準等相關資料;

    八、對購進藥品建立完整的購進記錄,購進記錄應註明藥品的通用名稱、劑型、規格、有效期、生產廠商、批准文號、生產日期、批號、供貨單位、購進數量、購貨日期等專案;

    九、瞭解供貨單位的藥品質量狀況,及時反饋資訊,為開展質量控制提供依據;

    十、自覺接受藥劑科主任的監督指導,不斷提高法制意識和質量管理意識;

    十一、及時收集分析所購進藥品及同類藥品的質量及市場情況,為“擇優選購”提供依據。

    十一、其它藥事工作。

    藥品驗收人員職責

    一、樹立“質量第一”的觀念,堅持質量原則,把好藥品驗收質量關;

    二、負責按法定標準和合同規定的質量條款對購進藥品逐批進行驗收,有效行使否決權;

    三、質量不合格的藥品應拒收;

    四、驗收藥品應在符合規定的待驗區進行,普通藥品應在到貨後一個工作日內完成驗收,特殊管理藥品和需冷藏藥品應在到貨後半小時內完成驗收;

    五、按照規定,保證驗收抽取的樣品具有代表性。

    六、驗收時應對藥品的包裝、標籤、說明書以及有關要求的證明檔案進行逐一檢查,整件藥品包裝中應有產品合格證;

    七、驗收特殊管理藥品、外用藥品,其包裝的標籤或說明書上要有規定的標識和警示說明。處方藥和非處方藥按分類管理要求,標籤、說明書上有相應的警示語或忠告語,非處方藥的包裝要有國家規定的專有標識;

    八、驗收進口藥品,其包裝的標籤應以中文註明藥品的名稱、主要成份以及註冊證號,並有中文說明書,以及合法的相關證明檔案;

    九、驗收中藥飲片應有包裝,並附有質量合格的標誌。每件包裝上,應標明法定的藥品質量內容;

    十、驗收特殊管理藥品,應實行雙人驗收制度;

    十二、規範填寫驗收記錄,做到字跡清楚、內容真實、專案齊全、批號及數量準確、結論明確、簽章規範,驗收記錄儲存至超過藥品有效期一年,但不得少於三年。

    十三、其它藥事工作。

    藥品保管養護人員職責

    一、堅持“質量第一”的原則,在藥劑科主任的技術指導下,具體負責陳列藥品或庫存藥品的保管養護工作;

    二、對現存藥品養護保管質量負直接責任;

    三、堅持“預防為主”的原則,按照藥品理化效能和儲存條件的規定,結合實際情況,採取正確有效的養護措施,確保藥品的儲存質量;

    四、負責對現存藥品定期進行養護檢查,每月一次,並做好養護檢查記錄;

    五、對由於異常原因可能出現問題的藥品、易變質藥品、已發現質量問題藥品的相鄰批號藥品、儲存時間較長的藥品,應縮短養護檢查週期,加強養護;

    六、養護檢查中發現質量有問題的藥品,應掛黃牌暫停使用,做好記錄,同時報藥劑科主任處理;

    七、做好藥房或藥庫溫溼度監測管理工作,每日上、下午定時各一次對溫溼度作記錄;

    八、根據氣候環境變化,結合夏防、冬防計劃,對中藥飲片採取乾燥、除溼、防蟲等相應的養護措施;

    九、負責對養護用儀器裝置的管理、鑑定、維護工作,建立儀器裝置管理檔案;

    十、每月彙總、分析和上報養護檢查、近效期和長時間儲存藥品的質量資訊。

    十一、其它藥事工作。

    藥品處方調配稽核人員職責

    一、負責處方稽核、配方、核對、發藥以及用藥指導等調配工作;

    二、按藥品效能或劑型分類陳列,做到藥品與醫療器械分開,內服藥與外用藥分開,一般藥品與特殊藥品分開;陳列藥品的存放,按藥品的效能注意避光、防潮,發現有質量問題和使用者有反映的藥品要停止向患者提供,並立即報藥劑科主任複驗;

    三、負責憑醫師處方調配藥品,無醫師處方不得調配藥品;

    四、稽核處方,逐項檢查處方前記、正文和後記書寫是否清晰、完整。對處方所列藥品不得擅自更改或者代用,對有配伍禁忌或者超劑量的處方,應當拒絕調配,必要時,經處方醫師更正或者重新簽字,方可調配。正確書寫藥袋或貼上標籤,註明患者姓名和藥品名稱、用法、用量,包裝;向患者發藥時,按照藥品說明書或者處方用法,進行用藥交待與指導,包括每種藥品的用法、用量、注意事項等;。

    五、對處方用藥適宜性進行稽核,稽核內容包括:

    (一)規定必須做皮試的藥品,處方醫師是否註明過敏試驗及結果的判定;

    (二)處方用藥與臨床診斷的相符性;

    (三)劑量、用法的正確性;

    (四)選用劑型與給藥途徑的合理性;

    (五)是否有重複給藥現象;

    (六)是否有潛在臨床意義的藥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妊娠禁忌、用藥禁忌;

    (七)其它用藥不適宜情況;

    六、調配處方時必須做到“四查十對”:查處方,對科別、姓名、年齡;查藥品,對藥名、劑型、規格、數量;查配伍禁忌,對藥品性狀、用法用量;查用藥合理性,對臨床診斷;

    七、對特殊管理藥品必須按規定的要求向患者提供;

    八、拆零藥品,調配時必須使用藥匙將其裝入衛生藥袋,並寫明品名、規格、用法、用量等內容;

    九、對調配過程中發現的質量問題,應及時上報藥劑科主任處理;

    十、完成處方調配後,應當在處方上簽名或者加蓋專用簽章;

    十一、對陳列藥品進行養護檢查,並做好養護記錄;

    十二、對患者反映的藥品質量問題,應認真對待,詳細記錄,及時報藥劑科主任處理。

    十三、定期或不定期諮詢患者對藥品質量及服務質量的意見,以改進自己的工作,確保藥品的質量和不斷提高服務質量,如發現重大問題要及時上報。

    藥品購進管理制度

    一、為認真貫徹執行《藥品管理法》、《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和《山東省藥品使用條例》等法律法規,嚴格把好藥品購進質量關,確保依法購進並保證藥品質量,制定本制度。

    二、藥品購進人員應經藥品管理法律、法規及有關藥學專業知識培訓,經考核合格後方可從事藥品購進工作。

    三、堅持“按需進藥,擇優採購、質量第一”的原則,確保藥品購進的合法性和藥品質量的可靠性。

    (1)採購藥品應選擇合法供貨單位,索取加蓋供貨單位原印章的《藥品生產許可證》或《藥品經營許可證》、GMP或GSP認證證書及《營業執照》影印件,對供貨單位的法定資格、履約能力、質量信譽等進行調查和評價,並建立合格供貨單位檔案;

    (2)稽核所購入藥品的合法性和質量可靠性,並建立所使用藥品的質量檔案;

    (3)對與本單位進行業務聯絡的供貨單位銷售人員,索取加蓋供貨單位原印章的法人授權委託書及身份證影印件,進行合法資格的驗證。

    四、制定的藥品採購計劃,應經藥劑科主任稽核。

    五、採購藥品應簽訂採購合同,採購合同如果不是以書面形式確立的,採供雙方應提前簽訂明確質量責任的質量保證協議。

    六、購進藥品應有合法票據,做到票、帳、物相符,票據和憑證應按規定儲存至超過藥品有效期一年,但不得少於三年。

    七、購進藥品應按規定建立完整的購進記錄,購進記錄註明藥品通用名稱、劑型、規格、批號、有效期、生產廠商、供貨單位、購進數量、購進價格、購藥日期等項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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