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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權是人依其自然屬性和社會屬性所應享有的權利,包括人的權利、公民的權利和特殊群體的權利。

    人權的核心是使每個人的個性、人格、精神、道德和能力獲得最充分的發展。同時,任何人都在一定的社會中生活,他所享有的權利不是抽象的,而是由國家憲法和法律規定並加以保障的。從歷史發展的角度看,社會物質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進步總是相應地帶來人實際享有的法律權利的擴大。改革開放以來,中國國民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國家經濟實力顯著增強,社會主義民主和法制建設取得突出成就,人民生活總體達到小康生活水平。作為社會全面進步的一個重要指標,人權保障事業取得了舉世矚目的成就。正是在這一背景下,憲法修正案在憲法中增加規定:“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尊重和保障人權是我們黨和國家的一貫方針,把它寫入憲法,可以進一步為貫徹執行這一方針提供憲法保障。首先,將對中國的立法起到重要指導作用。具體到中國的立法實踐,就是要堅持以人為本、立法為民,忠實於人民的利益,對人民負責。在程式上,就是要廣泛聽取人民群眾的意見和建議,廣集民意、博納民智,做到立法決策的民主化、科學化。其次,有利於指導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按照尊重和保障人權的要求開展工作。第三,有利於指導人與社會的協調發展。第四,有利於指導人與環境和資源的協調發展。

    黨的十五大、十六大都明確地提出了“尊重和保障人權”。在憲法中作出尊重和保障人權的宣示,體現了社會主義制度的本質要求,有利於推進中國社會主義人權事業的發展,有利於我們在國際人權事業中進行交流和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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